中量元素水溶肥 中量元素水溶肥的作用与功效
这一篇文章内容会给农资人解释“中量元素水溶肥”的内容进行周密解释,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帮助,还等什么,快收藏吧!
中量元素水溶肥: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营养物质
农业生产需要多种营养元素来支持作物的生长发育。其中,中量元素是作物生长所需的主要元素之一。中量元素指的是植物体内所需量较少的一类元素,但仍然是保证植物正常生长所必需的营养物质。中量元素包括钙、镁、硫、钾和磷等。其中,钙、镁、硫主要参与植物生长发育和代谢过程,钾和磷则是植物生长发育的关键营养元素。
而中量元素水溶肥,则是指将中量元素溶解于水中形成的肥料。与传统的中量元素肥料相比,水溶肥更容易被作物吸收利用,能够更快地提供作物所需的营养元素,有助于促进作物生长发育,提高产量和品质。
中量元素水溶肥的优点
1.作物吸收利用率高。水溶肥中的中量元素已经被溶解在水中,作物根系更容易吸收利用,能够更快地满足作物的营养需求。
2.营养均衡。水溶肥中的中量元素含量均衡,不会出现某一种元素过多或过少的情况,有助于保持作物生长发育的平衡状态。
3.便于施用。水溶肥可以通过灌溉、喷雾等方式施用,使用方便灵活,能够适应不同的农业生产模式。
4.环保节能。水溶肥能够减少肥料的浪费,降低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能够节约能源和成本。
中量元素水溶肥的使用方法
1.施肥量要适量。中量元素水溶肥虽然易于被作物吸收,但是施肥量过多也会对作物生长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土壤环境的恶化。在使用水溶肥时,需要根据作物的生长状态和所处的生长环境确定施肥量。
2.施肥时间要合理。中量元素水溶肥的施肥时间应该与作物的生长发育周期相结合,避免在作物生长的重要阶段施肥。通常情况下,中量元素水溶肥的施肥时间可以与作物的灌溉时间相结合,以减少农业生产的成本。
3.施肥方式要科学。水溶肥的施肥方式有灌溉、喷雾、滴灌等多种,需要根据不同的作物和生长环境选择适当的施肥方式。同时,还需要注意肥料的浓度和稀释比例等因素,确保作物能够充分吸收利用营养元素。
拓展百科知识
钾肥
钾是作物生长发育的关键元素之一,能够促进作物的生长、抗逆性和产量。钾肥是指含有钾元素的肥料,可以分为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等多种类型。钾肥的施用可以提高作物的品质和产量,同时也能够提高作物的抗逆性,适用于多种作物的生长需求。
磷肥
磷是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必需的元素之一,能够促进根系发育、提高抗逆性和产量。磷肥是指含有磷元素的肥料,可以分为单超磷酸、三超磷酸、磷酸二铵等多种类型。磷肥的施用可以促进作物根系的发育,提高作物的光合作用效率,适用于多种作物的生长需求。
参考文献:
1.《农业科学大辞典》
2.《肥料学》(第三版)
3.《现代农业肥料学》
相关问答拓展:
1、碳酸氢氨是不是就是碳氨?
是
碳酸氢铵,又称碳铵,是一种碳酸盐,含氮17.7%左右。可作为氮肥,由于其可分解为NH3、CO2和H2O三种气体而消失,故又称气肥。
生产碳铵的原料是氨、二氧化碳和水。碳酸氢铵为无色或浅粒状,板状或柱状结晶体,碳铵是无(硫)酸根氮肥,其三个组分都是作物的养分,不含有害的中间产物和最终分解产物,长期施用不影响土质,是最安全的氮肥品种之一。
碳酸氢铵的分解产物为二氧化碳和氨均为人体代谢物,适量摄入对人体健康无害。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1985)将碳酸氢铵列为一般公认安全物质。
综所述,碳酸氢铵可以作为某些食品的添加剂,安全性比较大的,而且这个物质分解的时候全部是气体,无残渣。也没有潜在的污染性。
2、农用硝酸钙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两种。
1、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肥有:GB2440-2024**素、GB3559-2024碳酸氢铵、GB-2024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2024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2024复合(混)肥料、GB-2024农业用硫酸钾、GB-2024钙镁磷肥、GB-2024过磷酸钙、GB-2024掺混肥料(BB肥)、GB-2024粒状重过磷酸钙等。
2、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化肥有:GB/T2946-1992氯化铵、GB/T-2024农业用含磷型防爆硝酸铵、GB/T-2024农业用硝酸钾、GB/T-2024农业用硫酸钾镁肥等。
3、磷酸二氢铵的性质是什么?
碳酸氢铵是一种碳酸盐,化学式为NH4HCO3,相对分子质量79,含氮17%左右。生产碳铵的原料是氨、二氧化碳和水,反应式为:
NH3+H2O→NH3*H2O+热量
NH4OH+CO2→NH4HCO3+热量
碳酸氢铵是一种无色或浅色化合物,呈粒状,板状或柱状结晶,比重1.57,容重0.75,较硫酸铵(0.86)轻,略重于粒状**素(0.66)易溶于水,0℃时溶解度为11.3%;20℃时为21%;40℃时为35%。
从碳酸氢铵的化学式不难看出,碳酸氢铵其中有N(氮)元素。所以可以把碳酸氢铵当作一种化肥(氮肥)使用。它的俗名有“碳酸氢氨”、“碳铵”、“碳氨”等。纯净的碳酸氢铵氮元素的质量分数约为17.72%.
碳酸氢铵的化学性质不很稳定。碳酸氢铵受热易分解,生成氨气(NH3)、水(H2O)、二氧化碳(CO2)。其中氨气有特殊的氨臭味,所以在长期堆放碳酸氢铵化肥的地方会有**性气味。
因为碳酸氢铵是一种碳酸盐,所以一定不能和酸一起放置,因为酸会和碳酸氢铵反应生成二氧化碳,使碳酸氢铵变质。但是也有农村利用碳酸氢铵能和酸反应这一性质,将碳酸氢铵放在蔬菜大棚内,将大棚密封,并将碳酸氢铵置于高处,加入稀盐酸。这时,碳酸氢铵会和盐酸反应,生成氯化铵(NH4Cl)、水(H2O)和二氧化碳(CO2)。二氧化碳可促进植物光合作用,增加蔬菜产量,而生成的氯化铵也可再次作为肥料使用。
碳酸氢铵的化学式中有铵根离子(NH4+,即带1单位正电荷),是一种铵盐,而铵盐不可以和碱供放一处,所以碳酸氢铵切忌和NaOH(俗名火碱、烧碱、苛性钠,化学名氢氧化钠)或Ca(OH)2(俗名熟石灰,化学名氢氧化钙)放在一起。因为铵盐和碱共热会生成氨气使化肥失效。
碳铵在水中呈碱性反应。易挥发,有强烈的**性臭味。10~20℃时,不易分解,30℃时开始大量分解。我国多数地区主要作物的施肥季节在5~10月,其间平均温度在200C以上,恰值碳铵开始较多分解的转折点,施用时必须采取各种防挥发措施。
碳铵怕”热”也怕”湿”,因生产时不能按常法加热干燥,故碳铵产品常有吸湿水,引起碳铵分子潮解,结果使密封包装下的碳铵结块,敞开时则加速挥发。
碳铵的优点主要表现在农化性质上。碳铵是无(硫)酸根氮肥,其三个组分都是作物的养分,不含有害的中间产物和最终分解产物,长期施用不影响土质,是最安全的氮肥品种之一。
碳铵的另一个特点是其铵离子更易被土粒吸持,故当其施入土后不易随水下渗流失,淋失量仅及其他氮肥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一(表2-2)。只要碳铵能较完全地接触土壤,被土粒充分吸持,施用后的挥发并不比其他氮肥高。有些条件下,如在石灰性土壤上,深施后还可比其他氮肥减少挥发损失。
施用:碳铵适用于基肥,也可用作追肥,但都要深施。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不离土不离水和先肥土、后肥苗的施肥原则即把碳铵深施入土,使其不离水土,被土粒吸持并不断对作物供肥。深施的方法很多,如作基肥的铺底深施,全层深施,分层深施;作追肥的沟施和穴施等。其中以结合耕耙作业将碳铵作基肥深施,较方便而功效高,肥效稳定。对旱作物如小麦、玉米作追肥深施,效果也较好,但须注意适宜用量,防止烧苗,应结合灌水,才能充分发挥其肥效。
②避免高温季节和高温时期施用的原则碳铵尽量在气温小于20℃的季节施用,一天中则尽量在早、晚气温较低时施用,均可明显减少施用时的分解挥发,提高肥效。提倡碳铵与其他氮肥品种搭配施用,如将碳铵作基肥,用于低温季节,**素、硫铵等作追肥,用于高温季节。随着我国化肥工业的发展,碳铵在我国农用氮素中的比例将可能逐渐降低,被其他高浓度稳定的氮肥品种所替代,但碳铵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氮肥品种,不能忽视。
4、**素什么味?
**素学名碳酰二胺,又叫脲。分子式CO(NH2)2,是人工合成的第一个有机物。外观是白色晶体或粉末。?
O(∩_∩)O~,你说它臭不臭呢??
其实,纯净的**素,即使是农用**素,都是没有气味的。又怎么会臭??
你闻到的臭味,其实是氨气味,厕所里的味道。肥料有气味的是碳铵。因为碳铵分解产生氨气。?
可惜的是很多人一闻到**性的肥料,立马断定是**素,其实完全错了,实际上是碳铵。?
人们为什么会误会呢??
就是名字的误导,因为人体的**液中含有这种东东,所以发现后就叫**素,顾名思义,**的元素。?
**素在人体酶作用或酸碱加热下能水解生成氨和二氧化碳。但常温里是不会分解的,稳定的很。?
**里面,汗里面都含有**素和铵根离子,铵根离子其实是体内的**素分解得来的。也就是说在人体内酶的作用下,**素分解成铵根离子。排出体外后,**素是不分解的,而铵根离子碰到碱性溶液或放久了浓度增高,就会逸出氨气。氨气很具有**味,也就是你所说的臭味。?
搞怪的是氨气,**素只不过名字取的暧昧,背负骂名而已。?
**素的吸湿性很强,很能锁水。所以,化妆品里添加少量**素,可以为皮肤起到保水,也就是保润作用。面膜,护手膏等等都会添加少量**素。?
臭肤霜,你要不要?肯定是香的啦。很臭,谁还用.?
,纯净**素是没有任何味道的,而且很稳定,不会放臭气的。O(∩_∩)O~,我经常检测**素。
5、2024年化肥执行标准?
一、产品标准
GB-2024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2024掺混肥料(BB肥)
GB-202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2024缓释肥料
HG/T4215-2024控释肥料
HG/T4137-2024脲醛缓释肥料
HG/T4135-2024稳定性肥料
HG/T4217-2024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2024硫包衣**素
NY525-2024有机肥料
NY884-2024生物有机肥
GB2440-2024**素
GB535-1995硫酸铵
GB535-1995硫酸铵国家标准修改单
GB-2024工业硫化钠
GB536-1988液体无水氨
GB6549-2024氯化钾
GB-2024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3559-2024农业用碳酸氢铵
GB2945-1989硝酸铵
GB/T2946-2024氯化铵
GB/T-2024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
GB-2024农业用硫酸钾
GB-2024《农业用硫酸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2024钙镁磷肥
HG2598-1994钙镁磷钾肥
GB-2024过磷酸钙
GB/T-2024硫酸钾镁肥
HG2321-1992磷酸二氢钾
HG/T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
HG3277-2000农业用硫酸锌
HG/T3278-2024农业用腐殖酸钠
HG/T4214-2024脲铵氮肥
HG/T3790-2024硝酸铵钙
GB/T8946-2024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2024硫包衣**素
GB/T-2024农业用硝酸钾
GB/T534-2024工业硫酸
二、有机肥料、水溶肥料相关产品及技术标准
NY1106-2024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1107-202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NY1428-202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1429-2024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2266-2024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GB/T-1998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GB/T-1998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GB/T-1998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NY525-2024有机肥料
NY884-2024生物有机肥
NY227-1994微生物肥料
NY/T798-2024复合微生物肥料
GB-2024农用微生物菌剂
NY410-2000根瘤菌肥料
NY411-2000固氮菌肥料
NY412-2000磷细菌肥料
NY413-2000硅酸盐细菌肥料
NY/T797-2024硅肥
NY/T1112-2024配方肥料
NY886-2024农林保水剂
NY2269-2024农业用硝酸铵钙
拓展好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8号、2024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三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三)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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