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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有几大类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9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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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有几大类

农药是危险品吗?

要看具体成分的,有些农药是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如果有易制毒的成分,都算是危险品,这个不是光归为农药就不是危险品了,具体的要看MSDS(物质安全资料表),在上面会确定究竟是不是危险品,如果是,归属于几类,不同的类别,用不同的危险品车,当然价格也不一样了。

危险品车的价格会高出普货一倍以上吧,关键看你这个货物的性质,主要是危险品不能配装,比如3类的易燃性液体和5类的氧化性物质绝不能放一起,否则会发生事故。

所以危险品车一般都是专车,这样的价格会比运普货高出2-3倍呢。。

农药b代表什么?

农药b代表杀螨剂。

例:XK13-其中“XK”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代号,为固定值,“200”为该产品代号,“0445”为企业证书编号;在HNP-A7159中,“HNP”为生产批准文件代号,“37”为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山东省,“091”是企业代码,“A”是产品类别代码,表示杀虫剂。其他农药类别代码:“B”表示杀螨剂,“C”为除草剂,“D”为杀菌剂,“E”为植物生长调节剂。

农药类问题:阿维菌素,毒死啤,吡虫啉,啶虫咪,异丙威等很多针对杀虫有很多不同成分的杀虫剂,我刚入农?

类别太多了,对于刺吸式口器蚜虫飞虱等,用吡虫啉,啶虫脒,吡蚜酮等,对于夜蛾类用甲维盐,阿维菌素,菊酯类,康宽等,对于螨类害虫用哒螨灵,螺螨酯,乙螨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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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几类最危险?

第一类最危险。

1类:爆炸品

爆炸品,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为第1类的危险货物。包括具有整体爆炸危险、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具有燃烧危险并兼有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较小抛射(局部抛射)危险之一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危险、无重大危险、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和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物品。

2类:压缩气体

(细分为:2.1类:易燃气体,2.2类:不易燃气体,2.3类:有毒气体。)

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

3类: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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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是指易于挥发和燃烧的液态物质。其闪点(表示可燃液体性质指标之一)低于28.1°C的为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如汽油等。

4类:易燃固体

(细分为:4.1类:易燃固体,4.2类:自燃固体,4.3类:遇水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是指燃烧点低,遇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后,极易引起急剧燃烧或爆炸的固态物质。有的某些易燃固体发生燃烧时还放出有毒气体。

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物(属于化合物(当然也一定是纯净物)。其组成中只含两种元素,其中一种一定为氧元素,另一种若为金属元素,则称为金属氧化物;若另一种不为金属元素,则称之为非金属。

6类:毒性物质类(6.1类)和感染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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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物质类一般的定义为凡是以小剂量进入机体,通过化学或物理作用能够导致健康受损的物质。根据这一定义可知,有毒物质是相对的,剂量决定着一种成分是否有毒。

7类:放射性物质

某些物质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物质的这种性质叫作放射性。放射性物质是那些能自然的向外辐射能量,发出射线的物质。

8类:腐蚀品

腐蚀品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

9类:杂类

包括所有其他危险物质和产品。例如吸入物质的细粉尘可能会引起健康危害。这类团结的物质和设备在火灾情况下能发出的物质二恶英,散发可燃气体、锂电池、节能手段,物质的危险环境中,转基因产品,而且是危险的但其它类不包括的其他物质。

农药有几大类
新版农药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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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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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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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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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传真等。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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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

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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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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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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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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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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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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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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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化学药剂)

农药可以用来杀灭昆虫、真菌和其他危害作物生长的生物。 最早使用的农药有滴滴涕、六六六等,它们能大量消灭害虫。但它们的稳定性好,能在环境中长期存在,并在动植物及人体中不断积累,为此被淘汰。 后来改用有机磷农药,如敌敌畏等,替代最初的农药。由于它们的毒性太大,对人畜的危害大。近年来,一批高效低毒的农药出现,具有专一性,即激素类农药。 农药有利也有弊,对植物好,可是误食会引发安全隐患,望广大使用农药者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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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好文:植物分为六大类 植物分为几种

植物是生命的主要形式之一。现存的物种超过450,000 种。它们主要依靠光合作用从阳光中获取能量来维持生长。它们可以为陆地上的动物提供食物。众所周知,植物分为六类。哪六类?跟随小编一探究竟。

植物分为六类

1、藻类植物

藻类植物是比较原始的低等生物,结构简单,没有根、茎、叶的分化。它们主要由单细胞、菌落或多细胞叶组成。有3万多个品种,分布于淡水和海水中。

2、菌类植物

目前已知的真菌有10万多种,结构简单,无根、茎、叶等器官,不具有叶绿素等色素。主要以异养生物为食,营养体呈分枝丝状。菌丝体可以无限延伸,但直径大多固定在2-30微米之间。

3、地衣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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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衣是一种特殊的真菌和藻类共生体。虽然没有根、茎、叶的分化,但可以在各种环境中生长。主要分为三种:壳地衣、叶地衣和枝地衣。地衣的菌丝与基质紧密相连,不易剥离。

4、***植物

***植物是没有维管组织和真根分化的小型高等植物。世界上有2万多种,主要分为***植物、***植物和角质植物三大类,其中***多生长在阴凉处。在潮湿的环境中,一些高级种有假根和类似茎叶的分化。

5、蕨类植物

蕨类植物,又称蕨类植物,是进化程度最高的孢子植物。它们有根、茎、叶的分化,也有原始的维管组织。有12000多个品种,多分布于热带、亚热带地区。岩生、附生生命,可自养或与真菌共生。

6、种子植物

种子植物也称为开花植物。它们是最先进的植物物种。它们具有维管组织,例如韧皮部和木质部。主要分为***子植物和被子植物两大类,共有20万多个品种。没有果皮,而被子植物种子的外层有果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