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化肥农药使用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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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技术培训指导:重点培训村社干部、规模种植大户和化肥农药经销商。各村(社区)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发放减量技术资料实现全覆盖,利用村级喇叭、横幅标语等宣传减量技术,酝造良好的化肥农药双减**氛围,加速减量技术的普及应用;加强入户指导,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和示范户现场技术指导实现全覆盖,推进减量技术落地。
(二)持续推进配方肥落地:指导农户配制配方肥。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大配方,小调整”原则,指导农户和规模种植户自行配制配方肥。
(三)健全规模种植户农事记录及减量情况调查:建立健全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记录。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规模种植户(示范户)清单,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规模种植户规范作好农事记录.
(四)强化减量成效调查评估: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技术推广情况,及时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推广落地情况。
(五)扎实落实试验示范:示范推广理化诱控、统防统治等减量技术,示范片应设立示范标牌,明确具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目标作物、目标产量和主推技术等,规范建立到户台账。
(六)及时报送资料:各村(社区)要落实人员负责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收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全年资料报送应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2、白酒里为什么要加1605?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1605,农药1605的成分是,乙基对硫磷。为广谱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属于高毒、高残留,高污染的农药,那白酒为什么要加1605呢?

是为了给白酒压苦提香,防止变质,或为了冒充“陈酿老酒”。一位行内人士披露,每50公斤酒里只需加数滴“敌敌畏”就可以使酒味变得香醇,效果比一些香料添加剂还好。
3、农药管理条例乡镇职责?一、宣传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配合上级农业部门开展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
三、每月至少巡查一次辖区内农资经营店、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督促做好经营购销台账及农产品生产田间管理记录。
四、及时对本辖区内农药经营网点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农资经营店相关制度上墙公示。按上级要求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
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投入品(农药)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怎么算?计算方法是农膜回收量除以农膜使用量。

回收率听起来好像没什么问题,但事实上对于农用地膜而言,无论是回收量,还是使用量,都很难准确统计。从回收量来看,地膜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在捡拾过程中本身就会有损耗,而且会附着水分、泥土等杂质,两方面都会使重量失真。从使用量来看,地膜生产、**渠道较为广泛,农资公司、个体商贩、电子商务等方面不一而足,难以准确统计。
5、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坚持**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第四条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市(州)人民**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行业管理,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结余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本级人民**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
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爱粮节粮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粮节粮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粮食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扶持政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油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粮油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

省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第三章粮食储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地方**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地方**粮食储备以省人民**粮食储备为主,市(州)、县(市、区)人民**粮食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的实际需要,核定省和市(州)人民**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核定县(市、区)人民**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和布局,及时足额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完善本级人民**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地方**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计划。
第二十八条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保证**粮食储备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粮食储备质量良好,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粮食储备储存安全,对**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管理制度,不得以**粮食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
地方**粮食储备**出库后,粮食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完成补库。成品粮油实物库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轮换。
第三十一条地方**粮食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经本级人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粮食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动用**粮食储备。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经营,确保粮食有序流通。

第三十四条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
粮食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提高粮食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浪费。
第三十六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者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
(二)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
(三)虚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擅自串换政策性粮食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
(五)利用**粮食储备及其**资金从事与**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政策性粮食计划指令;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布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
第四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省人民**制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启动条件、执行主体、程序、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引粮入川措施,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搜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

第五章质量监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对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十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用于非食用用途的粮食,承储单位应当单独存放,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处置超标粮食。
第五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发现**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主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召回已售粮食。
第六章产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水利发展等支持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
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等专业化产后服务。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鼓励粮食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粮油产供销新模式、新业态。
第五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绿色储粮技术,实现粮库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
第六十条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
第六十二条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下达的指标的;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
(三)地方**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核定规模的;
(四)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五)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计划,造成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粮食储备轮换计划,造成地方**粮食储备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地方**粮食储备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粮食市场调控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
(七)其他**、**、**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限期异地重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
(一)粮食储备,包括**储备和企业储备,**储备包括省、市、县**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二)政策性粮食,是指**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储存、加工、**,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粮食储备。
(三)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最好的历史时期,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连续两年稳定在亿斤以上,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资源利用的弦绷得越来越紧,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越来越接近极限。面对资源条件与生态环境的双重“紧箍咒”,迫切需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切实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科学把握农业面源污染形势,切实增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显示,2026年全国农业源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氮和总磷排放分别达到1320万吨、270万吨和28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3.7%、57.2%和67.4%。其中畜禽养殖源占农业源COD的96%,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贡献者”。畜禽、水产养殖,化肥、农药和农膜等农用化学品投入是污染主要。与工业点源污染通过集中排污口直接进入水体不同,农业面源为分散排放,并且其污染过程从农业生产行为到排放、最终到影响环境也不是简单的直接因果关系。研究表明,我国农田化肥中氮35%在当季被作物利用,剩余绝大部分被留存农田土壤中,少量流入沟渠,最终仅有不足 5%通过径流进入地表水体。因此虽然我国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但真正进入水体的量仍非常有限。
现阶段农业面源污染形势总体严峻,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性,需要我们认真研判,精确施策。
一是养殖业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由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较低,污染排放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我国畜禽养殖总量不断增加,2026年全国生猪出栏超过7亿。同时,规模化集约化快速发展,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比例达到40.8%。与此同时,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却相对滞后,大量畜禽粪便难以及时处理和利用,使得畜禽养殖废弃物由传统农家肥变成了污染物。 我国的水产养殖规模也在迅速扩大,1978年水产品总量为465.4万吨,其中人工养殖占26.1%,2026年水产品总量达到6172万吨,人工养殖占到73.6%,水产养殖中大量饵料、鱼药投放造成水环境污染。
二是主要粮食作物化肥用量基本合理,蔬菜和瓜果等经济作物过量施用现象比较突出,总体上化肥消费增长率在下降,但化肥投入量仍然偏大。2026 年我国化肥使用量为5912万吨,占世界的35%,按照20.3亿亩耕地计算,平均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达436.8公斤/公顷,还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主要粮食作物氮肥平均使用量约为212公斤/公顷,已经低于环境安全上限(发达国家为防止水体污染所设置的安全上限值为225公斤 /公顷),但果树555公斤/公顷、蔬菜365公斤/公顷的氮肥平均用量还远高于环境安全要求,果园和设施蔬菜化肥过量施用现象还较为突出。

三是单位面积农药使用量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总体使用量趋于稳定,但利用率偏低。近年来,我国农药使用量稳定在32万吨(有效成分)左右,占世界农药总用量的1/7,比例高于我国土地面积占世界耕地面积的比例,这与我国土地复种指数高有关系。总体来看,我国单位面积农药使用量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低于美国、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药利用率偏低,仅为35%,残留农药经过降水、地表径流和土壤渗滤进入水体中,会导致土壤和水环境质量的恶化,破坏生态、影响生物多样性。
四是地膜回收率较低,破旧农膜残留问题仍有待破解。我国地膜使用总量和作物覆盖面积均高居世界第一。2026年,全国农膜用量为 249.3万吨,由于超薄地膜的大量使用以及残膜回收再利用技术、机制欠缺,“白色革命”逐步演变为“白色污染”,农田地膜残留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地膜残留危害严重,影响土壤结构,降低耕地质量;影响出苗,造成减产;影响农机作业,造成播种和施肥质量下降;牲畜误食不断发生,危害牲畜健康。
五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偏低,循环利用能力亟待提升。农作物秸秆是用途丰富的农业资源。据推算,2026年全国秸秆总产量及其可收集利用量分别为9.64亿吨和8.19亿吨,实际利用量约6.22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76%。随着农用能源结构的变化,农作物秸秆在生活用能源中所占比例愈来愈少,多余秸秆的出路,一是就地焚烧,造成空气污染,降低大气能见度,妨碍交通,危害人体健康;二是弃之田沟或堆入河沟或湖中,经风化、雨淋与腐烂,秸秆中的有机物进入水体造成污染。
总的来讲,随着我国农业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过量使用及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和农田残膜等农业废弃物不合理处置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确保农产品产地安全、实现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必须要科学把握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的形势,深刻认识到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是长期积累产生的,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得到完全解决,需要较长时期的不懈努力。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在保障农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力度,初步建立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队伍和专家支撑队伍,政策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完善,探索形成了一批实用技术和典型模式,这些都为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是体系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已形成了由两个国家级总站为龙头,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环保站为主体,326个地级站和1794个县级站为基础的四级农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防控提供了队伍体系保障。

二是监测预警能力不断提升。初步构建了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不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建成了国家、省、市、县的四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发布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初步形成了覆盖我国近海海湾、岛礁、滩涂、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增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定期发布《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建立了农产品产地污染国控监测网,开展产地重金属污染调查。
三是大力推进化肥农药科学施用。全面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深入实施绿色防控,设立国家级绿色防控示范区 150个,陆续淘汰高毒农药33种,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及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试点建设,建立示范基地 218个;2026年初,印发了《到2026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启动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
四是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创建标准化示范场3397个,有效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启动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工程,提升农村养殖粪便污水处理能力。
五是深入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京津冀等地区开展秸秆还田、养畜、秸秆沼气、秸秆代木、秸秆炭化等方面工作;启动京津冀地区镇域级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秸秆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六是着力解决农田残膜污染。修订地膜标准,解决残膜易破碎、回收难的问题;连续4年实施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为主的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初步构建了地膜回收加工体系;在西北、华北地区安排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资金,推动高标准地膜的推广应用;启动实施可降解地膜对比试验,筛选应用效果好的可降解地膜用于示范推广。
七是合力推进农业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已形成了由1个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10个循环农业示范市、283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1100个美丽乡村以及若干个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构成的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典型带动体系;在重点流域和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及农业氮磷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的有效机制。
近些年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同时农业连年增产增收和农村发展持续向好,使得我们更加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以“一控两减三基本”为重点任务,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等**同志多次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农业发展不仅要杜绝生态环境欠新账,而且要逐步还旧账,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总理提出,要坚决把资源环境恶化势头压下来,让透支的资源环境得到休养生息。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要求,今年初,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26-2030年)》《农业突出环境问题治理规划(2026-2026)》和《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近期,在四川相继召开了全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现场会和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会议,这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这些文件的出台与会议召开,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与动员。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就是要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面对水资源越发紧缺的严峻形势,要加大力度发展节水农业。通过加强节水农业示范,积极推广节水品种和水肥一体化、循环水养殖等技术,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推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与治理,积极开展太湖、洱海、巢湖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实现到2026年全国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在3720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
二是实施化肥零增长行动。化肥减量施用的关键是要树立绿色增产的理念,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提高用肥的精准性和利用率,鼓励农民多使用绿肥和农家肥。重点是扩大测土配方施肥使用范围,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同时,要积极推进新型肥料产品研发与推广,集成推广种肥同播、化肥深施等高效施肥技术。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研究利用补贴方式鼓励引导农民推进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积造农家肥、增施有机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着力提升耕地内在质量。力争到2026年,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三是实施农药零增长行动。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实现科学用药和精准施药。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规范农民使用农药的行为。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实施好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试点,逐步扩大补贴项目实施范围,加速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民使用农药提供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确保到2026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国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四是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及大水面网箱养殖底排污等水产养殖技术。实现到2026年,75%以上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配套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五是着力解决农田残膜污染。加快地膜标准修订,严格规定地膜厚度和拉伸强度,严禁生产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地膜,从源头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加大旱作农业技术补助资金支持。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地膜回收与再利用机制。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研发,建立健全可降解地膜评估评价体系。确保到2026年,实现当季农膜回收率达到 80%以上的目标。

六是深入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按照“政策支持、示范引导、以农为主、产业发展、市场运作”的思路,因地制宜推进秸秆“五料化”全量利用。要进一步支持秸秆收集机械还田、青黄贮饲料化、微生物腐化和固化炭化气化等新技术示范,研究出台秸秆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价格、收储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信贷扶持等政策措施。加快建立秸秆收储运输市场化机制,降低收储运输成本,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启动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实现到202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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