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2026-01-14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273 次
1、农药生产许可证哪个部门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质检

2、农药的毫升和克怎么换算?

一般情况下1克农药等于1毫升。农药的类型比较多,按照防治对象可以分为杀菌剂、除草剂、杀虫剂等。按照加工剂型可分为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等。农药有液体、固体和气体,一般可以制成水溶液、悬浮液、蒸气或者气体熏蒸等。

一、一克等于多少毫升农药

1、一般情况下1克农药等于1毫升,但不同的农药浓度和成分有所差异,因此要根据具体的农药类型来计算。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它广泛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环境和家庭卫生除害防疫等。

2、农药的类型比较多,按照防治对象可以分为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虫剂等。按照加工剂型可分为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乳剂、乳油等。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3、农药是液体、固体形态和气体。根据害虫或者病害的各类以及农药本身物理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用法。比如可以制成水溶液、悬浮液、乳浊液**、制成蒸气或者气体熏蒸等。

4、在使用农药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说明使用,避免用量过少没有达到预计效果,用量过多产生药害。

二、假农药是指什么

1、假农药指的是有些人在市场上**的伪劣农药,而这类农药已经失去使用效果了,对虫害根本就防治不了。还有一种指的是生产者用生产不合格的农药来替代合格的农药也被称为假农药,这样会导致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严重的损失。

2、根据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生产假农药、**明知道是假农药、**明知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生产者不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相关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相关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相关罚金或者**。

3、其中在《农药管理条例》做出了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会被认定为假农药:

(1)生产的非农药来冒充农药,会被认定为假农药。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2)生产的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会被认定为假农药。

(3)生产的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会被认定为假农药。

(4)市场上禁用的农药,没有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也是按照假农药来处理。

本文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或网友转载),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3、中成药生产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运用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产地生态环境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五条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第六条药用动物养殖企业应满足动物种群对生态因子的需求及与生活、繁殖等相适应的条件。

第三章种质和繁殖材料

第七条对养殖、栽培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记录其中文名及学名。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八条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在生产、储运过程中应实行检验和检疫制度以保证质量和防止病虫害及杂草的传播;防止伪劣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交易与传播。

第九条应按动物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的引种及驯化。捕捉和运输时应避免动物机体和精神损伤。引种动物必须严格检疫,并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第十条加强中药材良种选育、配种工作,建立良种繁育基地,保护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

第四章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一节药用植物栽培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要求,确定栽培适宜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种植规程。

第十二条根据药用植物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和数量,施用肥料的种类以有机肥为主,根据不同药用植物物种生长发育的需要有限度地使用化学肥料。

第十三条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垃圾和粪便。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根据药用植物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需水规律及气候条件、土壤水分状况,适时、合理灌溉和排水,保持土壤的良好通气条件。

第十五条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药用部位,加强田间管理,及时采取打顶、摘蕾、整枝修剪、覆盖遮荫等栽培措施,调控植株生长发育,提高药材产量,保持质量稳定。

第十六条药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策略。如必须施用农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节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药用动物生存环境、食性、行为特点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确定相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养殖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根据药用动物的季节活动、昼夜活动规律及不同生长周期和生理特点,科学配制饲料,定时定量投喂。适时适量地补充精料、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必要的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激素等添加剂。饲料及添加剂应无污染。

第十九条药用动物养殖应视季节、气温、通气等情况,确定给水的时间及次数。草食动物应尽可能通过多食青绿多汁的饲料补充水分。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根据药用动物栖息、行为等特性,建造具有一定空间的固定场所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消毒制度,并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的生活场所、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加强对进入养殖场所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二条药用动物的疫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定期接种疫苗。

第二十三条合理划分养殖区,对群饲药用动物要有适当密度。发现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传染病患动物应处死,火化或深埋。

第二十四条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需要,确定动物群的组成与结构,适时周转。

第二十五条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五章采收与初加工

第二十六条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应有计划地进行野生抚育、轮采与封育,以利生物的繁衍与资源的更新。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并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采收机械、器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存放在无虫鼠害和禽畜的干燥场所。

第二十九条采收及初加工过程中应尽可能排除非药用部分及异物,特别是杂草及有毒物质,剔除破损、腐烂变质的部分。

第三十条药用部分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需干燥的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迅速干燥,并控制温度和湿度,使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第三十一条鲜用药材可采用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适宜的保鲜方法,尽可能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时,应符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加工场地应清洁、通风,具有遮阳、防雨和防鼠、虫及禽畜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地道药材应按传统方法进行加工。如有改动,应提供充分试验数据,不得影响药材质量。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包装、运输与贮藏

第三十四条包装前应检查并清除劣质品及异物。包装应按标准操作规程操作,并有批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产地、批号、重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等。

第三十五条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是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药材质量要求。

第三十六条在每件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易破碎的药材应使用坚固的箱盒包装;毒性、麻醉性、贵细药材应使用特殊包装,并应贴上相应的标记。

第三十八条药材批量运输时,不应与其它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运载容器应具有较好的通气性,以保持干燥,并应有防潮措施。

第三十九条药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光,必要时安装空调及除湿设备,并具有防鼠、虫、禽畜的措施。地面应整洁、无缝隙、易清洁。药材应存放在货架上,与墙壁保持足够距离,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现象发生,并定期检查。在应用传统贮藏方法的同时,应注意选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企业应设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应配备与药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环境监测、卫生管理;(二)负责生产资料、包装材料及药材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三)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制订和管理质量文件,并对生产、包装、检验等各种原始记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药材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每批药材,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药材性状与鉴别、杂质、水分、灰分与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指标性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微生物限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检验报告应由检验人员、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章。检验报告应存档。

第四十四条不合格的中药材不得出场和**。

第八章人员和设备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有药学或农学、畜牧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生产实践经验。

第四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质量管理经验。

第四十七条从事中药材生产的人员均应具有基本的中药学、农学或畜牧学常识,并经生产技术、安全及卫生学知识培训。从事田间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栽培技术,特别是农药的施用及防护技术;从事养殖的人员应熟悉养殖技术。

第四十八条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等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检查。

第四十九条对从事中药材生产的有关人员应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五十条中药材产地应设厕所或盥洗室,排出物不应对环境及产品造成污染。

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九章文件管理

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每种中药材的生产全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附照片或图象。记录应包括:(一)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来源;(二)生产技术与过程:1.药用植物播种的时间、数量及面积;育苗、移栽以及肥料的种类、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方法;农药中包括杀虫剂、杀菌剂及除莠剂的种类、施用量、施用时间和方法等。2.药用动物养殖日志、周转计划、选配种记录、产仔或产卵记录、病例病志、死亡报告书、死亡登记表、检免疫统计表、饲料配合表、饲料消耗记录、谱系登记表、后裔鉴定表等。3.药用部分的采收时间、采收量、鲜重和加工、干燥、干燥减重、运输、贮藏等。4.气象资料及小气候的记录等。5.药材的质量评价:药材性状及各项检测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所有原始记录、生产计划及执行情况、合同及协议书等均应存档,至少保存5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范所用术语:(一)中药材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二)中药材生产企业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物养殖、药材初加工、包装、储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三)最大持续产量即不危害生态环境,可持续生产(采收)的最大产量。(四)地道药材传统中药材中具有特定的种质、特定的产区或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所生产的中药材。(五)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植物(含菌物)可供繁殖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动物的种物、仔、卵等。(六)病虫害综合防治从生物与环境整体观点出发,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运用生物的、农业的、化学的方法及其它有效生态手段,把病虫的危害控制在经济阈值以下,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目的。(七)半野生药用动植物指野生或逸为野生的药用动植物辅以适当人工抚育和中耕、除草、施肥或喂料等管理的动植物种群。

第五十六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4、灭蝇药是哪个部门管理?

灭蝇药,灭老鼠药一般都归属于你所在的城市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你可以去他们那里**

5、食品安全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学习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负责对下一级人民**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卫生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