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果农药绿色食品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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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乐果和苹果是不同的水果加乐果和苹果在外形、口感、品种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在外形上,加乐果表面呈现出多种颜色的条纹,而苹果则通常呈现出单一的颜色,比如红色或绿色等;在口感上,加乐果口感比较清爽酸甜,而苹果口感则相对柔和甜美;在品种上,加乐果通常由于它不含核,所以它存在许多不同的品种,而苹果则相对较少加乐果和苹果不仅有着差异,它们在食用上也可以有不同的用途加乐果可以直接食用,制作果汁等多种食品,而苹果除了直接食用之外,还可以制作成各种甜点、沙拉等
2、乐果安全期?乐果安全间隔期:
1、水稻使用一次40%氧乐果乳油,安全间隔期为21天。
2、小麦使用二次40%氧乐果乳油,安全间隔期为21天。
3、棉花使用二次40%氧乐果乳油,安全间隔期为14天。
4、果树使用一次40%氧乐果乳油,安全间隔期为21天。
5、蔬菜建议不使用氧乐果,短期农作物为了食品安全请不使用或减少使用高毒农药!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品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允许**、限品种、限时间使用化肥、农药,但在产品上市时,不得检测出超标的化肥、农药残留物。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及其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农药。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绿色食品分为**和A**两种。**绿色食品允许限制性使用的化学合成农药的残留量仅为国家普通食品标准的1/2,其它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的残留量不得检出。也就是说**绿色食品允许**、限品种、限时间使用化肥、农药等。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除有机食品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它们被统称为有机食产品。有机食品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绝对不准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人工合成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 A**绿色食品标准则与国际上的有机食品相当,即不能使用化肥。
4、木耳食用菌的杀菌剂能和敌敌畏对一块打吗?不能。因为木耳属于食用菌,食用菌种类多,不同的食用菌需要使用不同的杀菌剂进行处理。而敌敌畏是一种农药,主要用于防治农作物的害虫和病害。敌敌畏主要杀虫,并不是专门用于处理菌类的杀菌剂。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的化学物质混合在一起使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在食用菌的生产和加工上有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消费者在**和食用食用菌时可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产品。
5、害虫沪沽用什么药才能消灭?1.毒饵诱杀
将90%晶体敌百虫1千克用60~70°C适量温水溶解成药液,或50%二嗪农乳油1千克、或50%辛硫磷乳油1千克用水稀释5倍左右,再与30~50千克炒香的麦麸或豆饼或棉籽饼或煮半熟的秕谷等拌匀,拌时可加适量水,拌潮为宜(以麦麸为例,用手一握成团,手指一戳即散便可),制成毒饵。每亩用3~5千克毒饵,于傍晚(无风闷热的傍晚效果最好)成小堆分散施入田间,可诱杀蝼蛄。也可在播种时将毒饵施入播种沟(穴)中诱杀蝼蛄。
2.粪坑诱杀
在蝼蛄危害较重的地块,每隔3~5米,挖30厘米见方,50厘米深坑,于傍晚放新鲜牛马粪1~1.5千克,上面盖青草,可诱集蝼蛄,第二天清晨移开盖草进行人工捕杀。
3.灯光诱杀

蝼蛄有趋光性。有条件的地方可设黑光灯诱杀成虫,对防治非洲蝼蛄效果较好。特别是降雨之前或天气闷热,诱杀效果明显。
拓展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6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26 年 第 6 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2026年7月30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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