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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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建设项目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农业部规章目录
1.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
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
7.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26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4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9.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0.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
1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26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3.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4号修订)
1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15.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7.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8.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19.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20.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
21.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2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2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
2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1号、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202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修订)
27.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
28.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
29.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1号、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30.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1.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3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3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5.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1号、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26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6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4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42.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4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7.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26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26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26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50.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26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
51.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26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52.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26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5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26年8月4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
54.甘草和**采集管理办法(2026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5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26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26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5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26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26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5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26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26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6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26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3.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6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6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6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26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6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26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7.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26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
68.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26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69.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6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26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6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71.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2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7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26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26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26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76.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26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6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1号修订)
77.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2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7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6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
7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26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8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6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1号修订)
81.拖拉机登记规定(2026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1号修订)
82.兽药注册办法(202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8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8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6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
8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26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8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26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8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26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26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89.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26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90.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26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9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26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9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26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93.草种管理办法(202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202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修订)
9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2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2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修订)
9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2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9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2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202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修订)
9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6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4号修订)
98.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2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99.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2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00.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2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01.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2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2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103.蚕种管理办法(202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
10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2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
10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2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10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2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10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2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1号修订)
10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10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6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1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26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11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6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26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4号、202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修订)
11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26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11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26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
11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26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1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26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11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26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118.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26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26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2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26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12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12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12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26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12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12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26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1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规则(2026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26年第1号公布)
12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26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26年第2号公布)
12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公布)
12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26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4号公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26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8号公布)
13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26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公布)
13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6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6号公布)
13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6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7号公布)
13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26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9号公布)
13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号公布)
13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2号公布)
1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6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公布)
138.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号公布)
139.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26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2号公布)
14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6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3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14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6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4号公布)
14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6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公布)
14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6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6号公布)
14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6年8月14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26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8号公布,2026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5号修订)
14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6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9号公布)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26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号公布)
148.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26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2号公布)
149.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6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4号公布)
15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26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1号公布)
15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6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2号公布)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6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26年第4号公布)
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
2.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农(渔政)字第18号)
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
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
6.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
7.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
8.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
9.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公布)
10.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
11.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
1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
1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
1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
1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
17.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
18.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
19.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
20.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1.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纳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
2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
24.农业部关于对渔业船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2026年3月2日农渔发〔2026〕6号)
25.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26年3月9日农办农〔2026〕8号)
26.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26年3月19日公布)
27.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26年3月26日公布)
28.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26年4月9日农渔发〔2026〕8号)
29.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26年4月16日农政函〔2026〕3号)
30.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26年5月25日公布)
3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26年7月3日农牧发〔2026〕20号)
32.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2026年7月19日农农发〔2026〕6号)
33.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26年12月10日农农发〔2026〕25号)
3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2026年1月17日农农发〔2026〕2号)
35.关于种子**范围问题的复函(2026年1月25日农办农[2026]4号)
36.农业部关于印发《长江刀鲚凤鲚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6年2月8日农渔发〔2026〕3号)
37.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26年2月9日公布)
38.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26年4月5日公布)
39.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26年4月9日农经发〔2026〕3号)
40.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停止受理克百威等高毒农药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撤销氧乐果在甘蓝上的登记)(2026年4月22日公布)
41.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26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26〕2号)
4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公布六六六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2026年5月24日公布)
4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6月19日农农发〔2026〕10号)
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6年7月10日农财发〔2026〕19号)
45.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26年8月23日农渔发〔2026〕22号)
46.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26年11月25日公布)
47.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2026年1月6日农渔发〔2026〕1号)
48.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26年1月22日公布)
49.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26年4月17日公布)
50.农业部公告第274号(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的管理)(2026年4月30日公布)
51.农业部公告第278号(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26年5月22日公布)
52.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26年6月26日农办政〔2026〕13号)
53.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2026年7月18日公布)
5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2026年8月1日农农发〔2026〕14号)
55.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6年8月29日农垦发〔2026〕2号)
56.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2026年10月8日农农发〔2026〕17号)
57.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26年10月28日农业部通告第2号)
58.农业部关于将北太平洋鱿鱼钓渔业纳入远洋渔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6年10月28日农渔发〔2026〕42号)
59.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26年12月4日农经发〔2026〕11号)
60.农业部公告第322号(三阶段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26年12月30日公布)
6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6年3月17日农财发〔2026〕5号)
62.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26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26〕4号)
63.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26年4月1日农农函〔2026〕1号)
64.农业部公告第374号(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26年5月14日公布)
65.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26年5月21日农经发〔2026〕4号)
66.农业部关于实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通告(2026年6月15日农业部通告〔2026〕3号)
67.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26年7月14日农计发〔2026〕10号)
68.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26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26〕46号)
69.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26年9月10日农渔发〔2026〕19号)
70.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26年12月22日公布)
71.农业部公告第449号(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26年1月7日公布)
7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6年1月7日农牧发〔2026〕1号)
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26年1月21日农办医〔2026〕3号)
7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26年1月24日农经发〔2026〕1号)
75.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2月25日农医发〔2026〕5号)
76.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26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26〕12号)
77.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3月8日农医发〔2026〕3号)
78.农业部公告第472号(兽药品种编号)(2026年3月11日公布)
7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26年5月9日农办医〔2026〕16号)
80.农业部公告第525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26年7月27日公布)
81.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8月1日农机发〔2026〕7号)
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将刺桐姬小蜂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暂停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进刺桐属植物)(2026年8月29日公布)
8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6年10月10日农市发〔2026〕13号)
84.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26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26〕82号)
8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10月25日农机发〔2026〕9号)
86.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26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26〕91号)
8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规定》的通知(2026年12月4日农办发〔2026〕23号)
88.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2026年12月7日农办计〔2026〕86号)
89.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26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26〕116号)
9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2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26〕3号)
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2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26〕8号)
9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2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26〕22号)
9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26年4月4日公布)
94.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26年4月14日农计发〔2026〕9号)
95.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2026年5月29日公布)
9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6月1日农人发〔2026〕6号)
97.农业部公告第671号(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管理措施)(2026年6月13日公布)
9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2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26〕48号)
99.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2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26〕6号)
100.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26年10月27日公布)
101.农业部公告第739号(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2026年11月8日公布)
10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2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26〕83号)
103.农业部公告第747号(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2026年11月20日公布)
104.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2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26〕10号)
105.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26〕11号)
10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2026年1月16日农办渔〔2026〕7号)
107.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2026年2月1日农渔发〔2026〕4号)
108.农业部公告第822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26年3月2日公布)
10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3月28日农办医〔2026〕8号)
110.农业部公告第839号(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26年4月4日公布)
111.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2026年4月30日农渔发〔2026〕11号)
112.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26年5月28日公布)
11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6月10日农办市〔2026〕21号)
1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26年8月3日农办渔〔2026〕63号)
115.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8月8日农市发〔2026〕23号)
116.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26年8月20日公布)
1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26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26〕76号)
1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财**监督的意见(2026年9月29日农办经〔2026〕19号)
1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26年11月1日农办医〔2026〕41号)
120.农业部公告第944号(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2026年12月8日公布)
121.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农药名称管理规定)(2026年12月12日公布)
1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6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2026年12月12日公布)
123.农业部公告第948号(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2026年12月12日公布)
124.农业部公告第954号(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26年12月18日公布)
125.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26年1月2日农医发〔2026〕1号)
12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1月14日农机发〔2026〕1号)
12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6年3月24日农办发〔2026〕5号)
1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26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26〕21号)
129.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26年4月25日农办发〔2026〕8号)
130.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2026年5月28日农计发〔2026〕12号)
1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枪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26年7月19日农办渔〔2026〕44号)
132.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26年8月1日公布)
133.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26年11月19日农计发〔2026〕26号)
134.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26年11月24日农医发〔2026〕24号)
135.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26年12月11日公布)
13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26年12月12日农医发〔2026〕27号)
137.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使用香型的管理)(2026年12月25日公布)
138.农业部公告第1133号(加强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2026年12月25日公布)
139.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公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Ⅰ期)》)(2026年12月31日公布)
140.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1月9日公布)
141.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26年1月19日公布)
142.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47号(将扶桑绵粉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26年2月3日公布)
14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26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26〕6号)
144.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2026年2月23日农渔发〔2026〕4号)
145.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2026年2月25日公布)
146.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出补充规定)(2026年2月25日公布)
147.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2026年2月27日农业部通告〔2026〕1号)
148.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26年3月6日公布)
149.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26年4月1日农渔发〔2026〕9号)
150.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6年4月15日农农发〔2026〕2号)
151.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26年4月24日公布)
152.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2026年5月5日农渔发〔2026〕15号)
15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2026年5月6日农办渔〔2026〕37号)
154.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26年6月4日公布)

155.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规定)(2026年6月8日公布)
156.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6月11日公布)
157.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26年6月18日公布)
158.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26年7月21日公布)
159.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26年8月3日公布)
1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年9月2日农办渔〔2026〕90号)
161.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26年10月29日公布)
16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为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的通知(2026年11月26日农办渔〔2026〕126号)
163.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6年12月31日公布)
164.农业部定点**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26年3月22日农办市〔2026〕11号)
16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通知(2026年4月6日农办渔〔2026〕34号公布)
166.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将扶桑绵粉蚧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26年5月5日公布)
16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26年6月11日农经发〔2026〕8号)
16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鱿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26年6月30日农办渔〔2026〕70号)
169.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6年7月13日农渔发〔2026〕26号)
170.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办法)(2026年7月23日公布)
171.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26年8月4日公布)
17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8月23日农办科〔2026〕70号)
1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金枪鱼渔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年8月30日农办渔〔2026〕93号公布)
174.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2026年9月2日农渔发〔2026〕36号)
175.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26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26〕3号)
176.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9月19日农经发〔2026〕11号)
177.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26年9月25日农经发〔2026〕12号)
178.农业部关于试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26〕1号)(2026年10月12日公布)
17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472号(将向日葵黑茎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输华向日葵种子产地没有向日葵黑茎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证明)(2026年10月20日公布)
18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10月26日农市发〔2026〕11号)
181.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26年10月29日农渔发〔2026〕41号)
1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487号(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2026年11月22日公布)
183.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26年12月27日公布)
18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26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26〕12号)
185.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2026年3月11日农业部通告〔2026〕1号)
186.农业部关于印发《**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26年4月11日农牧发〔2026〕4号)
187.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6年5月16日农医发〔2026〕12号)
188.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高毒农药禁限用措施)(2026年6月15日公布)
189.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2026年6月17日公布)
19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00号(将木薯绵粉蚧和异株苋亚属杂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26年6月20日公布)
1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兽药典(2026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6年7月25日农办医〔2026〕47号)
192.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9月6日公布)
193.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26年9月29日农渔发〔2026〕28号)
19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26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26〕30号)
195.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26年10月24日公布)
196.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26年11月21日农经发〔2026〕13号)
197.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12月13日公布)
198.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26年12月14日公布)
199.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2026年12月15日公布)
20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76号(禁止进口德国、新西兰油菜茎基溃疡病菌寄主植物种子)(2026年12月21日公布)
201.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调整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2026年12月29日公布)
202.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26年1月5日公布)
203.农业部关于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26年1月12日农业部通告〔2026〕1号)
20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2026年1月13日公布)
205.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26年3月13日农人发〔2026〕5号)
206.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草甘膦管理措施)(2026年3月26日公布)
207.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百草枯管理措施)(2026年3月26日公布)
208.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2026年6月1日公布)
20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831号(将地中海白蜗牛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26年9月17日公布)
210.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26年10月22日公布)
211.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26年11月29日公布)
212.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26年2月17日公布)
21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902号(将白蜡鞘孢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暂停从白蜡鞘孢菌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引进白蜡属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2026年3月6日公布)
214.农业部公告第1935号(进口鱼粉级别变更)(2026年5月6日公布)
215.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26年5月24日公布)
216.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26年9月30日公布)
217.农业部公告第2026号(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26年10月14日公布)
218.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26年11月28日公布)
219.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26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26〕1号)
220.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2026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26〕2号)
221.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对氯磺隆等七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措施)(2026年12月9日公布)
2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26年12月13日农经发〔2026〕10号)
223.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26年12月19日公布)
224.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26年12月23日农业部通告〔2026〕3号)
225.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6)(2026年12月30日公布)
226.农业部公告第2061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2026年2月14日公布)
227.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26年3月3日公布)
228.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材料要求)(2026年6月5日公布)
2、非法经营罪案例及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全标准
最高人民**2026年11月18日发布《审理**、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前,非法经营罪已将非法放贷入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6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情形
特殊情形
个人
单位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160万元以上
一般8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8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8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64万元以上
一般32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4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32万元以上
16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50人以上
150人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40人以上
一般120人以上
黑恶势力
25人以上
75人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20人以上
6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
非法放贷情形
特殊情形
个人
单位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800万元以上
一般4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500万元以上
25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4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4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320万元以上
一般16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160万元以上
8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250人以上
750人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200人以上
一般600人以上
黑恶势力
125人以上
375人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上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法
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式
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利息计算方式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计算方式
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
累计计算
其他各类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各类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食盐案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烟草案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资金**结算业务案
(一)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非法经营外汇案
同非法经营资金**结算业务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1.骗购外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居间介绍。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案
出版、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非法经营出版物案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八、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案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非法经营信息服务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非法经营POS机套现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二、非法经营无线电设备案
非法生产、**“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三、非法经营**案
以提**他人开设**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四、非法经营伪基站案
(一)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五、其他非法经营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东标准
其他非法经营案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文件依据【点击查看】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
2..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6)
4.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
5.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9号)
6.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4号)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开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
8.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26]13号)
9.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1号)
10.广东省高院《全省****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26〕325号)
附:
72种涉嫌非法经营罪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1
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2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3
证券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4
期货
5
保险
6
资金**结算
司法解释/文件(2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7
外汇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号)
8
出版物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9
国际电信业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2026〕29号)
10
瘦肉精等添加物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6号)
11
食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6〕6号)
12
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8号)
13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26〕53号)
14
**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
1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26〕38号
16
证券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26〕1号)
17
POS机套现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9号,2026修正)
18
烟草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7号)
19
基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8号)
20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6〕12号)
21
烟花爆竹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6〕116号)
22
非食品原料及生猪屠宰、**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2号)
23
**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26〕16号)
24
有偿删除信息、有偿发布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1号)
25
“黑广播”“伪基站”、无限电**等无线电设备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26〕13号)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1号)
26
药品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4号)
27
**设备或软件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开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6〕17号)
28
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26〕229号)
29
非法****品或者**
《全国****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6〕129号)
30
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9号)
31
**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6号)
32
**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6〕24号)
行政许可(29)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33
医保卡套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4
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5
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6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7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9
粮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0
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41
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42
民用**
《民用**安全管理条例》
43
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44
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
45
国际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46
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7
石油成品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48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9
**
《**管理条例》
50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1
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52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3
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4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5
国际海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56
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
57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8
限制进出**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59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60
生物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61
军品
《中华人民共和**品出口管理条例》
其他判例(11)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62
行业评选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2026)海法刑初字第1114号案:擅自以国家科研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评选费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3
骨灰存放格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2026)年一中刑终字第03706号案:预售、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4
中外合作办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2026)一中刑终字第2083号案: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海外注册机构委托招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5
违法建设、**房屋
北京市高级人民**(2026)高刑终字第596号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6
外挂软件代练升级
《最高人民**公报》2026年第2期: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7
讨债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2026)二中刑终字第274号案:以牟利为目的,依托调查公司,非法经营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68
城区违章搭建商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翁士喜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违反国家规定,在城区违章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义收取租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经营罪。
69
有偿运作招投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2026)二中刑初字第646号案:**案中侯军霞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与多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行为人等人帮助这些企业在多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中标后,行为人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构成非法经营罪。
70
私设收费路障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朱明远等人非法经营案:村干部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整道路,实际作为公路来使用,并私自设障向过往车辆收费,非法经营额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71
无真实交易**贴现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2026)南刑初字第297号案: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2
网上代购隐形眼镜、美瞳
人民**报案例乔某某非法经营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允许经营。行为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代购的方式**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构成非法经营罪。
拓展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77 号
《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2017年3月16日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人、**日期等内容。**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县级人民**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和通知情况。
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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