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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安徽省农药专项整治 安徽省农药经营者培训班

2026-01-12 投稿人 : 投稿 围观 : 76 次

这篇知识会给广大农资人分解一下“2026年安徽省农药专项整治”,其次还会对“安徽省农药经营者培训班”的内容进行解释,期待对大家有点帮助,别忘了收藏哦!

本文目录一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一、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将第十一条中的“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修改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3.删去第十三条。

4.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5.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正确说明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并进行实名登记;农药经营者还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

6.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登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7.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市场准入名录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没有证明的,应当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8.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中的“防疫条件”修改为“检疫防疫要求”。

9.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定期消毒;”第四项修改为:“发现市场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0.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11.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2.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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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或者未对食用农产品经营场地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定期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5.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将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17.将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肥料、农药”修改为“农药、肥料”。

19.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储存”修改为“贮存”。

20.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生长调节剂”。

21.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百草枯禁止销售了吗

法律分析:是的,不允许在国内销售,我国自2026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但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规定,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百草枯对人毒性极高,且无特效解毒药。成人致死量20%水溶液约为5-15 mL(1~3 g)或40 mg/kg左右,皮肤长期暴露百草枯溶液中也可致死。它是人类急性中毒死亡率最高的除草剂。百草枯中毒后存活的患者中,体内3 h血药浓度最高的为2.64 μg/mL。所有血药浓度超过3.44 μg/mL者均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百草枯禁止在国内销售了。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在生产企业办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单时,应当核查农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证件是否齐全。在委托贸易企业代办出口通知单时,应当查验境外相关百草枯登记或进口国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签署的出口代办委托书、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直接出口境外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范围包含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

百草枯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是的,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9月2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

通知要求,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百草枯产品的行为。要加强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是否非法添加了百草枯隐性成分,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行为要追溯求源,及时追查其进货来源和生产源头,坚决依法打击非法添加百草枯隐性成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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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中国百草枯之父感到惭愧:

百草枯是农药,它是用来农业除草的,不是用来喝的,为了不让人喝它,原本可以无色无味的百草枯,被染成了难看的墨绿色,一看就不是喝的东西。 加入了臭味剂,让人闻起来就很恶心。还加入了催吐剂,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在很短的时间内,让人体呕吐。

百草枯之父李德军说:“百草枯我感觉是很得意的一个作品,是我一生,是我科学研究工作里边最得意的一个作品,当然其他成果也有,但是这个成果是我最得意的,我没想到这么得意的作品上面出现了这么严重的瑕疵,让我感觉到,说得不好听点叫有一种负罪感,我感觉到这做的什么事啊,我对这个问题我很惭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百草枯产品被令不得在境内销售

如何实行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

(一)强化责任,加快推进监管网络体系建设

1.加强责任体系建设。以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全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建立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坚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的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2.健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推进镇街道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增强基层监管力量,确保专职专用、履职到位。落实好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充实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内容,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网格化管理。

3.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农产品检测中心)要配备好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扩大认证产品和项目,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努力建成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省内领先的综合性检测机构。镇街道检测室要规范运作,切实承担起辖区内日常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农产品快速检测免费对公众开放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建立快速检测室,开展农产品自检。对已建设完成的基地检测室要加大监管力度和考核管理,确保规范有效运作。

4.强化监管检测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市、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标准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以法律法规宣贯、政策文件解读和监管机构建设等为重点内容,全面开展专题培训,使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识,在行政管理能力、执法监管能力、检验检测能力、标准实施能力四方面得以提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示范,大力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

1.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以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为指导,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针对蘑菇、芦笋、小番茄、西甜瓜、南美白对虾等主导产业,加快制定一批实用性强的能够保证农产品规范生产和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制作一批操作性强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农经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药安全间隔期管理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方面的标准研究,加大农业地方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及时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集成转化成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明白纸等,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指导农民生产。

2.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强标准化推进示范工作,优化、简化标准生产、全程管控、质量追溯标准体系,创建“从生产源头到产品上市”一体化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强化农业标准化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宣贯,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严格落实农药间隔期和生产档案记录制度。以果蔬、食用菌为实施重点,选择符合“五有”标准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实施主体,深入推进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积极鼓励各类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的申报,以标准化示范建设为载体,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全面实施。

3.深化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个产业标准、一张模式图、一套讲解光盘、一本操作手册、一个示范园”的“五个一”农业标准化工作机制,继续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的考核,健全考核与项目建设联动机制。进一步集聚要素,理顺机制,把农业标准化纳入到各类农业项目建设重要内容,落实到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落实标准化的全员责任制,努力提高农业“两区”、规范化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主体标准化载体入户率和生产采标率。

4.推进“三品一标”建设。按照“稳定总量、优进劣汰、支持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严把环境检测、产品检验“两道闸门”和现场检查、材料审查“两个门槛”,着力优化认证产品结构,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生产主体申报绿色食品,支持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提升标准化质量控制能力。强化“三品一标”证后监管,督促规范使用认证产品标识,实行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加大对“三品一标”农产品的执法监督和抽检力度,维护好“三品一标”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农产品的隐患排查工作,农经、市场监管、卫生、质监和公安等部门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农兽药隐形添加、高毒禁限用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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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重点产品整治。针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重点整治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使用及滥用行为;针对生猪、生鲜乳等畜牧产品,继续开展“瘦肉精”、滥用违禁物质以及病死畜禽处置等专项整治;针对甲鱼等水产品,重点治理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在养殖生产环节的使用行为。

3.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在农业投入品环节,抓住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时节,以规范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畜禽屠宰环节,以加快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规范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进畜禽屠宰监管和家禽交易定期清洗消毒休市制度落实,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备案、证章管理、进场检查登记、“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

(四)严控源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产地准出,实现全程追溯。围绕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三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规范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和产品标识使用。在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健全生产记录管理制度、加大产品检测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按照“五有一追溯”的要求,推进规模生产主体的追溯建设,提高规模生产主体的可追溯率。农经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快推进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的对接,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

2.深化检验检测,强化监督抽检。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三级网络体系作用,以主要农产品为重点,深化日常监管和例行监测,扩大农兽药残留、水产品药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监控范围。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3.加大农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协调配合,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追究生产者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围绕我市农产品重点品种,针对瘦肉精、禁限用农药、非法使用添加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完善机制,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专家队伍,全面加强风险评估监测和风险预警,推进质量安全科学监管。针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隐患和产生环节,加强风险评估,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强舆情监控,通过质量普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信息。对发现的可疑信息,立即开展核查和处置,及时公布结果。要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主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报告制度,规范信息发布,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谢谢!

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结

河东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到2026年初,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河东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有关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把确保农村经济顺利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粮食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总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专项整治,使我区农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有根本好转,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农资产品。

三、 工作重点 1、 重点品种:主要是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配件以及畜牧渔业用品,用量大、容易出问题的农资产品。 2、 重点经营者:农资生产经营户,无证农资经营户,流动销售人员,制售假劣窝点。 3、 重点市场:种子、农药、肥料和其他农用产品等产销相对集中的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 4、重点季节:每年的农资产销旺季。以杂交玉米为切入点,组织开展以发芽率为重点的种子质量抽查,确保市场供应的种子发芽率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抓好农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发现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四、 检查内容 1、种子:主要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所经营的种子是否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标签是否规范,包装是否合格,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标签标注指标,品种宣传是否真实,主要农作物品种是否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市场供应的种子发芽率要不低于国家标准。 2、农药:(1)整治农药经营市场,进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打击取缔非法农药经营户。(2)对全区农药经营户进行逐户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非法经营杀鼠剂,取样检验杀菌剂中的粉锈宁和井岗霉素,杀虫剂中的氧化乐果和麦田除草剂,杜绝生产国家规定的含钾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并依法管理。(3)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检查。(4)继续深入开展毒鼠强整治工作,严防制售、运存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违法行为。 3、化肥:(1)对全区化肥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检查并对产品进行取样检验,依法管理,重点查处劣质复混肥以及假冒他人产品的行为。(2)对化肥经营业户进行逐户检查,并对其经营产品进行取样检验,依法管理。 4、农机及零配件:以农用运输车、收割机、粉碎机、铡草机及其零配件为主。主要检查:无厂名、厂址和合格证的产品;拒不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偷工减料,使用旧件拼装的产品;农机维修市场,有影响的农机市场的农机零配件质量是否合格。突出检查维修网点的证照,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盗用厂名、商标的农机零配件。 5、畜牧:以兽药、饲料和种畜禽为主。突出禽畜疫苗市场的整治,确保动物防疫活动的顺利开展。主要检查:兽药生产和经营的证照是否合格齐全,标签和说明书标识是否规范;饲料生产许可证和审查证是否完备;是否经销“瘦肉精”、“睡梦美”等国家违禁药品;种畜禽主要抓好原种场、一级和二级种畜繁育场、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督检查。 6、渔业:以渔业机械、鱼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药和水产种苗为主。主要检查:未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无厂名、厂址及合格证的产品;生产和经营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鱼药、鱼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有国家禁用药物的。

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在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全区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摸清辖区内的底子,配合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责任到人,务求实效。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当前的`重点是抓紧落实《山东省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规定要求,打假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抓好街道、村庄的零售单位和零售点的农资打假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努力使假劣种子、农药和化肥坑农害农现象得到根本遏制。 3、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方”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动、互查、集中会审”的形式,保证全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搞好专项整治,对治理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制假或失职、渎职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重办。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把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舆论等手段,积极构建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功能,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农资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动员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投身到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中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努力加大农资监管执法力度。

六、 工作步骤 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全区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进行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7月中旬-12月中旬)全面组织实施落实省、市、区方案的部署和要求。 第三阶段(12月下旬-2026年1月)各有关部门对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26年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区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