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农药相关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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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残快速检测方法及流程?
目前我国农残快速检测方法主要有:酶抑制法、免疫分析法、生物传感器法、光谱检测法。其中最常用的是酶抑制法,方法依据是《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5009.199-2026)或者《蔬菜上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方法》(NY/T448-2026)。
一、农残快速检测技术应用流程(以GB/T5009.199-2026)
此方法的适用范围是:蔬菜中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快速筛查。
(一)原理:在一定条件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正常功能有抑制作用,抑制率与农药浓度成正相关关系。正常情况下,酶(胆碱酯酶)催化神经传导代谢产物(乙酰胆碱)水解,其水解产物与显色剂反应,产生***物质,用农药残留速测仪于412nm处测定吸光度,计算出抑制率,通过抑制率判断样品中是否存在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二)准备阶段,根据检测要求,选择检测仪器,完成仪器自检。
(三)制备对照液并测试,于反应瓶中加入2.5mL缓冲液,再分别加入100μL酶液和显色剂,混匀,静置反应10min后加入100μL底物,摇匀并立即倒入比色杯中对照测试,要求空白对照1分钟吸光度变化值(ΔΑ0)在0.15-0.3之间。

(四)信息录入,将需要检测的样品信息(名称、编号、批号等)录入检测系统,方便后期检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五)检测,选取有代表性的蔬菜样品,冲洗掉表面泥土,对于叶菜(如菠菜、油菜、白菜等)样品,将叶片部分(包括茎部)切成1cm左右见方碎片;对于果实蔬菜(如黄瓜、豆角等)样品,用水果刀顺皮削下一片,然后切成1cm左右见方碎片。用天平称取2.0g样品于提取瓶中,用移液器加入10.0ml缓冲液,振荡1~2min,倒出提取液,静置2min,待测。若提取液混浊或杂质太多可过滤后再测。于反应瓶中加入2.5mL待测液,再分别加入100μL酶液和显色剂,混匀,静置反应10min后加入100μL底物,摇匀并立即倒入比色杯中,及时放入仪器的测试通道,合上盖。按测试键,显示屏显示吸光度增量及抑制率。
(六)结果判定。按照(GB/T5009.199-2026),若抑制率≥50%时,结果为阳性。则含有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此结果若出现2次以上,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过期处罚现在由哪个部门负责?
目前,农药过期处罚由国家农药管理部门进行负责。因为农药是一种极易被滥用和误用的化学品,而且过期的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负面影响,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在我国,国家农药管理部门是由农业部门主管的,主要负责农药的注册、审批、监管以及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除了国家农药管理部门,还有其他部门也参与了农药管理和处罚工作。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都有可能参与农药监管和处罚工作。这些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可以更好地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豆芽在生产环节添加农药归那个部门处理?
生产毒豆芽归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药药害纠纷处理,有无主管部门?
如果因为农药受伤害,第1首先要到农资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农药管理局,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你在卖农药的农资销售部门,在那里需要有证据和清单保存,然后找到公安部门先进行报警处理,这样的备案案以后再找到农资管理局。会进一步跟你协商和洽谈的,如果不幸就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诉。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科学与管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办的报刊)《农药科学与管理》是以农药科学与管理相结合以管理为主的综合性科技刊物,编委会由国家有关部门农药专家组成。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版,是我国唯一正式出版的农药管理科学的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1997年起改为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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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有机磷农药:乐果、敌百虫、敌敌畏、内吸磷、对硫磷、马拉硫磷等60余种。
有机氯农药:这是高毒残农药,我国早已禁用,但仍有不法商贩会用。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其毒性跟有机磷相似,但毒性较轻,恢复也快。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对人类低毒,但有蓄积性,中毒表现症状为神经系统症状和皮肤刺激症状。
检测标准:
GB.34-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涕灭砜威、吡唑醚菌酯、嘧菌酯等65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9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86-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及乳制品中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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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农药残留量检测是微量或痕量分析,必须采用高灵敏度的检测技术才能实现。自20世纪50年代,各国科学家就开始研究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常规检测的分析方法有光谱法、酶抑制法和色谱法。
光谱法
光谱法是根据有机磷农药中的某些官能团或水解、还原产物与特殊的显色剂在特定的环境下发生氧化、磺酸化、络合等化学反应,产生特定波长的颜色反应来进行定性或定量测定。检出限在微克级。它可直接检测固体、液体及气体样品,对样品前处理要求低、环境污染小,分析速度快。但是,光谱法只能检测一种或具有相同基团的一类有机磷农药,灵敏度不高,一般只能作为定性方法。
酶抑制法
酶抑制法是根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能抑制昆虫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中乙酰胆碱的活性,造成神经传导介质乙酰胆碱的积累,影响正常神经传导,使昆虫中毒致死这一昆虫毒理学原理进行检测的。根据这一原理,通过将特异性抑制胆碱酯酶(ChE)与样品提取液反应,若ChE受到抑制,就表明样品提取液中含有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农药。
色谱法
色谱法是农药残留分析的常用方法之一,它根据分析物质在固定相和流动相之间的分配系数的不同达到分离目的,并将分析物质的浓度转换成易被测量的电信号(电压、电流等),然后送到记录仪记录下来的方法。主要有薄层色谱法、气相色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薄层色谱法
薄层色谱法是一种较成熟的、应用也较广的微量快速检测方法,20世纪60年代色谱技术的发展,使薄层色谱法在农药残留分析中得到广泛应用。薄层色谱法实质上是以固态吸附剂(如硅胶、氧化铝等)为担体,水为固定相溶剂,流动相一般为有机溶剂组合而成的分配型层析分离分析方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GC)是在柱层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仪器方法,是色谱发展中*为成熟的技术。它以惰性气体为流动相,利用经提取、纯化、浓缩后的有机磷农药(Ops)注入气相色谱柱,升温气化后,不同的Ops在固定相中分离,经不同的检测器检测扫描绘出气相色谱图,通过保留时间来定性,通过峰或峰面积与标准曲线对照来定量,具有即定性又定量、准确、灵敏度高,并且一次可以测定多种成分的柱色谱分离技术。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是农药残留研究强有力的工具。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是将气相色谱仪和质谱仪串联起来作为一个整体的检测技术。样本中的残留农药通过气相色谱分离后,对它们进行质谱的从低质量数到高质量数的全谱扫描。根据特征离子的质荷比和质量色谱图的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根据峰高或峰面积进行定量,不但可将目标化合物与干扰杂质分开,而且可区分色谱柱无法分离或无法完全分离的样品。
高效液相色谱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是以液体为流动相,利用被分离组分在固定相和流动相之间分配系数的差异实现分离,是在液相色谱柱层析的基础上,引入气相色谱理论并加以改进而发展起来的色谱分析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是利用内喷射式和粒子流式接口技术将液相色谱和质谱联接起来的方法。LC在分离方面非常有效,而MS允许分析物在痕量水平上进行确认和确证。C2MS对简单样品具有几乎通用的多残留分析能力,检测灵敏度高,选择性好,定性定量可同时进行,结果可靠。主要用于分析热不稳定、分子量较大、难于用气相色谱分析的样品,是农药残留分析中很有力的一种方法。
快速检测技术
但是传统的GC/MS等农残分析技术检测成本高、时间长,这就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监督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因此也催生出大量的快速农药残留的检测技术,常见的有化学速测法、免疫分析法、酶抑制法和活体检测法等。
化学速测法,主要根据氧化还原反应,水解产物与检测液作用变色,用于有机磷农药的快速检测,但是灵敏度低,使用局限性,且易受还原性物质干扰。
免疫分析法,主要有放射免疫分析和酶免疫分析,常用的是酶联免疫分析(ELISA),基于抗原和抗体的特异性识别和结合反应,对于小分子量农药需要制备人工抗原,才能进行免疫分析。

活体检测法,主要利用活体生物对农药残留的敏感反应,例如给家蝇喂食样品,观察死亡率来判定农残量。该方法操作简单,但定性粗糙、准确度低,对农药的适用范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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