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类禁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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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茬子影响种地吗?
我认为2年之内不会对下茬或者第二年的种植产生影响,但是3–5年后就会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秸秆还田经过了机械处理。秸秆还田并不是整根的秸秆直接被埋入土壤中,而是经过机械打碎、灭茬、深翻来实现将打碎后的秸秆翻入土壤深层,从而实现秸秆还田的目的。
2秸秆能够起到疏松土壤的的作用。玉米与水稻等禾本科作物的秸秆中含有大量的纤维素、蛋白质、糖类以及木质素类有机物。其中纤维素、木质素由于结构比较紧凑不利于腐烂发酵,在土壤中存留的秸秆残余部分会起到增加土壤孔隙度的作用,从而实现疏松土壤的的目的。
3、机械翻耕的作用。机械翻耕的深度可以调节的,如果是秸秆还田的话可以适度深翻,将秸秆扣在深层;而起垄、播种等农事活动是在土壤表层10-20厘米的范围内进行,不会与深层秸秆相接触。对于秸秆还田1-2年内的耕地是不会影响下茬作物种植的。
而对于还田3年一千个的地块就不好说了。玉米秸秆的产量过大,平均每亩秸秆产量在1000斤以上,要超过玉米的产量。如此大量的秸秆在土壤中连年翻耕,会造成土壤过度的通风、孔隙度过大,影响籽粒的萌发及播种的质量。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第四条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行业管理,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结余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
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爱粮节粮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粮节粮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粮食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扶持政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油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粮油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第三章粮食储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省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的实际需要,核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和布局,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计划。
第二十八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保证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质量良好,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储存安全,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管理制度,不得以政府粮食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粮食储备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销售出库后,粮食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完成补库。成品粮油实物库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轮换。
第三十一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经营,确保粮食有序流通。
第三十四条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

粮食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提高粮食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浪费。
第三十六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者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
(二)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
(三)虚报、瞒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擅自串换政策性粮食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
(五)利用政府粮食储备及其***资金从事与政府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政策性粮食计划指令;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布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
第四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启动条件、执行主体、程序、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引粮入川措施,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搜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
第五章质量监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对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十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用于非食用用途的粮食,承储单位应当单独存放,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处置超标粮食。
第五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
第六章产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水利发展等支持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

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鼓励粮食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粮油产供销新模式、新业态。
第五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绿色储粮技术,实现粮库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
第六十条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
第六十二条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

(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
(四)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五)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粮食市场调控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限期异地重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
(一)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包括省、市、县***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二)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政府粮食储备。
(三)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农科技植保站怎么样?
北京中农植保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咨询;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水果、香料作物;销售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农膜、苗木、花卉、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货物进出口;计算机系统集成;专业承包。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6种植大豆2026继续种植大豆有轮做补么?
如果在2026年种植大豆,然后在2026年继续种植大豆,那么是否需要进行轮作补救?根据研究,长期连续种植大豆会导致土壤中某些有益微生物数量减少,会影响大豆的生长与收成。
因此建议在连续种植大豆一年后,进行轮作,适当给土壤休息,保证大豆的生长。轮作可以选择种植其他农作物,也可以尝试停耕,进行土地修复。进行轮作还有其他好处,可以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和微生物,提高土壤的肥力和保水性,降低土壤中的病虫害发生率,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在连续种植大豆之后,进行轮作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避免土地的退化和农作物的减产。在进行种植大豆或者其他农作物之前,也要做好土壤的检测和准备,选择合适的肥料和农药,保证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同时,还需要注意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和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的制作和利用,减少对化肥的依赖,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还需要遵守农业生产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种植大豆需要注意轮作和土壤保护,并且做好废弃物的利用和环保控制,才能实现良好的农业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大豆还是一种营养丰富的食品,可以提供人体所需的高质量蛋白质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科学合理地食用大豆及其制品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大豆也具有多种医学价值,可以预防和治疗多种疾病,如心血管疾病、骨质疏松、乳腺癌等。适当地食用大豆及其制品,对于人体健康也是非常有益的。
种植大豆需要注意土壤保护和轮作,合理利用农作物废弃物和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适当地食用大豆及其制品,才能实现良好的农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大豆也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可以用于生产大豆油、蛋白粉、豆腐、豆浆等多种产品。
其中,大豆油是世界著名的食用油之一,含有丰富的多不饱和脂肪酸和维生素E,对于预防和治疗心血管疾病、***等疾病有一定的作用。同时,大豆蛋白粉也是一种重要的蛋白质来源,广泛应用于保健品、乳品、肉制品等食品中。大豆的种植和加工对于推动工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未来,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豆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要加强对大豆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大豆的品质和产量,满足人民对于食品、工业原料、营养保健品等方面的需求。同时,还要注重大豆的环保利用,避免对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污染和破坏,实现大豆种植和加工的可持续发展。
红薯膨大素真的有效吗?
属于植物生长调和剂里面的一种,能够增大果实,也能提高挂果率,有效预防果实生长期间出现落果的迹象。正确食用此类果实可能会对人体组织存在一定的有利影响,过多食用可能会带来部分不利影响。
膨大素又叫做膨大剂,是一种低毒农药,属于一种植物生长调和剂,可以促进植物果实细胞的分裂及增大。适当使用能帮助植物果实的蛋白质合成,还能帮助薯类、甜菜等提高光合效率,以便于制造更多的碳水化合物。
拓展百科知识:薯类作物薯类作物又称根茎作物,主要包括甘薯、马铃薯、木薯、山药等,其蛋白质、脂肪含量较低,但具有多种营养素,是非谷类作物中重要的粮食作物。薯类作物中含有的膳食纤维可以促进肠道蠕动、预防***等。
薯类作物需肥量较大,是喜钾作物。薯类作物中的土豆可以做成醋溜土豆丝、拔丝土豆等;马铃薯和红薯经蒸、煮或烤后可直接作为主食食用;薯类还可与蔬菜或肉类搭配烹调,如土豆炖牛肉、山药炖排骨等。
16世纪末,甘薯(又称红薯、地瓜)引入中国,起源于墨西哥以及从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到秘鲁一带的热带美洲;木薯原产于南美洲亚马孙流域。2026年,中德科学家揭示了甘薯起源;2026年9月,甘薯专委会联合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薯类作物团队开展甘薯科普日活动。
拓展好文:打药容易忽视的小问题,这几种农药使用时注意事项
一、打药容易忽视的小问题

1、根据温度及其变化趋势确定打药时间
无论是植物还是昆虫或病菌,20-30℃,尤其是25℃,是其最合适的活动温度。此时打药,对处于活跃期的病虫草会更有效,对作物更安全。
(1)夏天高温季节,打药时间应该在上午十点之前和下午4点以后。
(2)春秋凉爽季节,应该选择在上午十点以后下午两点之前。
(3)冬春季的大棚,最好选择晴暖天气的上午打药。
2、根据湿度及其变化趋势确定打药时间
从喷头喷出来的药液沉积在靶标上之后需要展开形成均匀的药膜才能最大幅度的覆盖在靶标表面上,进而“掩杀”靶标上的病虫害。药液从沉积到展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空气湿度的影响较大。

(1)空气湿度小,药滴里的水分会快速蒸发到空气中,甚至等不到药液铺展在靶标上,这当然会降低药效,甚至出现灼烧性药害斑。
(2)空气湿度过大,沉积在植株表面上的药液,尤其是大雾滴就很容易凝聚成更大的液滴,并二次受重力影响植株下部沉积,也会产生药害。
一天中的打药时间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空气湿度略显干燥,一个是打药后药液在日落前能够在靶标表面形成干涸的药膜。
3、打药常见的三大错觉
(1)仅仅按稀释倍数确定每桶水中的药剂数量
大多数人习惯于按稀释倍数计算每桶水中兑多少药剂,其实这并不太靠谱。之所以要控制和计算药箱中添加多少药剂,是因为要计算好单位面积中的植株需要多大剂量的药剂,以保证良好的药效,和对植物和环境的安全。
特别提醒:按稀释倍数在每桶水中添加多少药剂以后,还要计算每亩地需要几桶水、喷洒行进速度等细节。

目前,受劳动力的制约,很多人往往是往药液箱中加量兑药,快步喷洒,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最合理的举措是选择喷雾性能更好的器械,或者按产品说明书兑药,仔细喷洒。
(2)喷头距离靶标越近药效会越好
药液从喷头喷出以后一边和空气对撞而破裂成更小的液滴一边前冲,一路跌跌撞撞的结果是雾滴越来越小。也就是说在一定距离范围内,离喷头越远,雾滴越小。小雾滴更容易沉积和铺展在靶标上。所以,并不是说喷头紧贴着植株药效就会更好。
一般来说,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喷头要和靶标保持在30-50公分的距离,机动喷雾机则要保持在1米左右的距离,根据喷雾器及其喷头的性能,摆动喷头让药雾飘落在靶标上,药效会更好。
(3)雾滴越细小就一定会有更好的药效
雾滴并非越小越好,雾滴大小和其能否更好的分布、沉积和铺展在靶标上有关。如果雾滴过于细小就会漂浮在空气中而难以沉积在靶标上,这肯定会造成浪费;如果雾滴太大,滚落在地面上的药液也会增加,也是浪费。
要根据防治对象及其所处的空间环境选择合适的喷雾器械和喷头,在相对密闭的棚室中防治病害和白粉虱、蚜虫等微小的害虫时可以选择烟雾机,在露地防治这些病虫害的时候就得选择雾滴大一些的器械和喷头,烟雾机显然不合适。

二、几种农药使用时注意事项
1、氧化乐果:啤酒花、菊科植物、高粱有些品种及烟草、枣树、桃、李、杏、梅、橄榄、无花果、柑桔等作物,兑水倍数在1500倍以下的乐果乳油敏感,使用时先作试验,才能确定其使用浓度。氧化乐果禁止在果树上使用。
2、敌百虫:对玉米、苹果、高粱、豆类特别敏感,容易产生药害,桃树禁用。
3、敌敌畏:对高粱、豆类、月季、玉米、瓜类幼苗及橡胶较敏感,要慎用。对核果类果树极易产生药害,应禁止使用。(如桃树在硬核期之前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等,易造成落果)。
4、扑虱灵:药液不要直接接触到白菜、萝卜,否则将出现褐斑及绿叶白化现象。
5、毒死蜱:对瓜类幼苗有药害,应在瓜蔓1米长以后用;对烟草敏感。
6、速扑杀:避免花期使用,以免引起药害。浓度随意加大,会引起褐色叶斑。在6-7月,气温超过30℃以上用800-1000倍,幼果极易产生药害。

7、辛硫磷:对黄瓜、豆类、芋头、甜菜、水稻、玉米等敏感,容易产生药害。
8、三氯杀螨醇和三氯杀螨砜:对某些苹果、梨敏感,气温低、潮湿天气更严重。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茶、果上使用。
9、三环锡:柑桔类容易产生药害。
10、三唑锡:在8-9月喷施三唑锡1500倍会增加桔果日灼病的发生。
11、机油乳剂:萌芽期和花期喷机油乳剂150倍+40%水胺硫磷1200-1500倍,引起药害,喷过机油乳剂后10-15天才能喷石硫合剂、波尔多液;喷过松碱合剂1周内不得使用有机磷农药,20天内不得喷石硫合剂。
12、杀灭菊酯:该药在桔园上使用2次以上会诱发螨类暴发。
13、异丙威(叶蝉散):对薯类有药害。

14、杀虫双:对白菜、甘蓝等十字花科蔬菜幼苗及柑桔等作物易产生药害。在夏季用300倍喷柑桔会造成叶片与果实发黄。
15、杀虫单:对棉花、豆类有药害。
16、抑太保:对白菜幼苗敏感。
17、克瘟散:不推荐与沙蚕素类杀虫剂混用,因沙蚕毒素类杀虫剂被加速降解为高毒的沙蚕毒。
18、加收米:对大豆、藕有轻微药害,在邻近大豆和藕地使用时应注意。
19、百菌清:在梨、柿树上使用,易产生药害。
20、退菌特:对桃、李、奈较敏感,尤其是桃树,应慎用。

21、代森锌:黄瓜上使用,易发生轻微药害。
22、代森猛锌:不宜用于毛豆、荔枝、葡萄幼果期,烟草、葫芦科作物、某些梨树品种慎用。
23、科博:黄瓜、辣椒幼苗期禁用。
24、烯唑醇:不宜用于白菜、芥菜、黄瓜、番茄苗期。
25、三唑酮:不宜用于白菜、豆类、芥菜、黄瓜、番茄苗期。
26、波尔多液:白菜、桃、李、奈在生长期对其敏感,不论何种配方都易产生药害;可在苹果、梨、葡萄上使用。春季防治柑桔疮痂病,气温超过30℃,芽长超过“1㎝”长,喷0.8%等量式波尔多液会产生严重烧芽,应改喷0.5%倍量式波尔多液较安全;梨对铜离子敏感,要用倍量式波尔多液;葡萄对石灰敏感,应用石灰半量式波尔多液。比如夏天中午前后的高温期、阴雨天、早晨雾水未干及大风天气喷药都易造成药害。配制方法:用80%和20%水稀释硫酸铜、石灰然后将硫酸铜慢慢冲入石灰水中。
27、石硫合剂:梨、李、桃、奈、葡萄、豆类、马铃薯、番茄、葱、姜、甜瓜、黄瓜、白菜、大小麦、茶叶等,在组织幼嫩时施用易产生药害,应禁止使用;在柑桔采果后立即使用或低温的天气(霜冻天气)喷石硫合剂易引起严重落叶。

28、可杀得、冠菌铜、硫酸铜:不宜用于各种作物花期、幼果期。
29、拉索、稳杀得、盖草能、拿捕净、氟乐灵、草甘磷:对禾本科作物较敏感,易产生药害。2,4-D(每克应兑水120公斤均匀喷雾,若掺水60公斤易产生药害)、二甲四氯对棉、麻、香蕉等作物较敏感,应注意。
本文由国泰嘉美技术团队编辑整理
文章来源:天宝农业技术服务平台(ID:zhxdny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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