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农药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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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劣质农药是违法行为,不能用货值来说。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到经济问题,更是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应该尽快予以销毁并且依照法律进行惩处。农药是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物品,对于经营农药的个人或者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保证农民安全、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如果违规经营,那么劣质农药如果流入市场,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应该加强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审查,对于农药质量的认证需严格把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农药夸大怎么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农药侵权处罚规定?农药侵权应该吊销营业执照并打款
4、农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拓展好文:使用禁用农药、非法捕捞、卖假农药都要处罚,我市公布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28日讯 为了推进我市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提升农业农村系统执法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12月27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组织案卷评查,甄选了10件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武汉某动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6年10月12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武汉某动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个饲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该公司3个饲料产品不合格,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黄陂区前川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12月25日,黄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省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协查通报,称黄陂区前川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某农资经营部**的“一包火”牌敌草快,疑似为含百草枯成分的假劣农药。经调查取证,该农药确系假农药。执法大队责令该店将已售出的该农药予以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一包火”牌敌草快1520包及违法所得2848元,并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黄某**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6年2月10日,东西湖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据群众投诉反映,对当事人黄某所经营的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肥料产品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452元的行政处罚。

四、徐某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6年6月24日,蔡甸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莲藕种植户徐某某的仓库内,检查发现了禁用农药克百威(呋喃丹),共计6袋。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种植莲藕时使用了该禁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禁用农药行为、没收农药克百威(呋喃丹)6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付某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位于硚口区汉正街的某店经营假农药,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付某某经营的五种樟脑丸都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的农药产品107盒及违法所得57.3元,并处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陈某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2026年5月10日,黄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关于陈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的违法线索移交。执法人员对其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陈某在闲鱼网上通过**宝付款3266.44元的方式**了4只黄缘闭壳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6533元的行政处罚(4只黄缘闭壳龟已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另案依法没收并放生)。
七、诸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6年6月2日,根据市民举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汉江水域开展夜间执法巡查,在汉江晴川桥下游水域发现举报线索中涉嫌渔获物**人正在使用海杆(多钩)进行违规垂钓,并对钓取的渔获物(江鲶)以每尾50元的价格公开**。执法人员将其当场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诸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江鲶)放生、没收垂钓工具及违法所得9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陈某某经营的肉牛耳标不全案
2026年7月6日,江夏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江夏区何家湖一肉牛交易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查实陈某某经营的肉牛没有按照规定加施耳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武汉某动物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6年7月23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称武汉某动物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取证,该公司使用名称为“耳漂”的兽药包装上没有兽药批准文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湖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质种子案
2026年10月15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省种子管理局关于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通知》,称湖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利油杂6号”油菜种子经扦样检验,品种纯度不符合相关规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确系劣质种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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