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284 次
1、一千克草甘膦大概兑水多少升?

可以用于加工成10%草甘膦水剂,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62%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如稗、狗尾草、看麦娘、牛筋草、马唐、猪殃殃等一年生杂草,用药量以有效成分计为6~10.5g/100m。对车前子、小飞蓬、鸭跖草等用药量以有效成分计为11.4~15g/100m。对白茅、硬骨草、芦苇等则需18~30g/100m,一般对水3~4.5kg,对杂草茎叶均匀定向喷雾。1.果园、桑园等除草防除1年生杂草每亩用10%水剂0.5-1公斤,防除多年生杂草每亩用10%水剂1-1.5公斤。对水20-30公斤,对杂草茎叶定向喷雾。2.农田除草农田倒茬播种前防除田间已生长杂草,用药量可参照果园除草。棉花生长期用药,需采用带罩喷雾定向喷雾。每亩用10%水剂0.5-0.75公斤,兑水20-30公斤。3.休闲地、田边、路边除草于杂草4-6叶期,每亩用10%水剂0.5-1公斤,加柴油100毫升,兑水20-30公斤,对杂草喷雾。4.对于一些恶性杂草,如香附子芦苇等,可每亩地按照200克加入助剂,除草效果好。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拓展资料:

草甘膦是广泛使用的许多除草剂中的有效活性化学成分,它在欧盟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草甘膦与转基因作物并无直接关系,非转基因作物一样要打除草剂草甘膦。

2、革命草专用除草剂?

目前灭杀革命草相对比较好的药剂是“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乳油”。

这种除草剂可以有效杀灭阔叶杂草,如革命草、马齿苋、猪秧秧等恶性杂草。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乳油在土壤中易分解,不会对后茬作物造成危害,老农亲身实践,效果不错。

喷施方法:我们可以用20毫升有效含量为25%的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乳油,兑水30斤(一桶水)进行喷雾,每隔一个月喷一次,连续喷2次。喷施药液时选择晴天无风天气时进行,晴天杂草的气孔打开,用药效果更加好。

3、草甘膦铵盐可以开消毒药品的**吗?

不可以。草甘膦铵盐是一种除草剂,不属于消毒药品。

草甘膦铵盐是一种除草剂,可防除一年生、多年生禾本科杂草,莎草科和阔叶杂草,破坏力强,杀草谱广,真正做到斩草除根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草甘膦铵盐一般是加水稀释后喷雾到杂草叶面上,在晴天、高温时用药效果好,喷药后4-6小时内遇雨应补喷。如果是多年生恶性杂草,用药后1个月再施1次药,才能达到理想防治效果。

4、410斤水放多少草甘膦?

根据草甘膦的使用说明书,对于一般的杂草防治,草甘膦的使用量为每公顷(约1000平方米)3-6升,即每亩(约666.7平方米)1-2升。如果要将41%的草甘膦兑入100斤水中,需要按照草甘膦的有效成分计算,将6-12克的草甘膦加入到100斤水中,然后均匀搅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草甘膦是一种有毒化学品,使用时需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拓展百科知识:草甘膦水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著书籍)
《草甘膦水剂(GB 20684-2026)》的第3章、第5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草甘膦水剂(GB 20684-2026)》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G 2459—1993《10%草甘膦水剂》。《草甘膦水剂(GB 20684-2026)》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 133)归口。负责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参加起草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化有限公司、上海升联化工有限公司、广西化工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梅宝贵、李秀杰、陈根良、王志敏、虞祥发、赵文浩、于亮。
拓展好文:最新!我国禁限用农药品种已达70个(附2026最新完整名单)
近些年,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预防、控制和降低农药使用风险,我国对于农药方面的监管越来越严,农业农村部及相关主管当局陆续发布了许多禁用和限用的农药产品清单。截至2026年3月底,我国已禁限用50种农药(详细禁限用农药名录及相关依据见下文)。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风险评估的引入和国家对安全、高效、经济农药的鼓励和支持,会有越来越多的高风险农药产品被列为禁限用农药。企业需更好地了解农药禁限用知识,同时也要注意开发新的农药产品,淘汰高风险的农药产品,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

1、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0种)

注:2,4-滴丁酯自2026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6年9月1日起禁止**和使用。2、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3、其它注意事项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农药禁限用方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企业应严格遵守该规定,如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超出农药登记批准使用范围的农药,均按照假农药处理,除面临罚款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通告汇总(完整版)一、农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 农农发〔1997〕17号),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除草醚、撤销除草醚农药登记证。二、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 农农发〔1999〕20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2026年5月10日)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2、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3、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自2026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所有涉及以上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2026年6月5日)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4号(2026年4月30日)为加强农药管理,逐步削减高毒农药的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混配制剂登记。自2026年12月3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登记(具体名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批准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和临时登记有效期满4年的单剂的续展登记。自2026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2、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自公告之日起,撤销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的登记,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在2026年6月1日前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换取农药临时登记证。 3、自2026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杀鼠剂分装登记,已批准的杀鼠剂分装登记不再批准续展登记。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2026年12月30日)为提高我国农药应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药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自2026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2、自2026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作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3、自2026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632号(2026年4月4日) 为贯彻落实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确保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其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各农药生产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对在2026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26年底尚未**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在202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5、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搞好禁止生产**使用政策、替代农药产品和科学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禁用计划。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非法生产、**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管理措施(2026年6月13日 农业部公告第671号) 为进一步解决甲磺隆等磺酰脲类长残效除草剂对后茬作物产生药害事故的问题,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我部决定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自2026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的登记。对已批准田间试验或已受理登记申请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前提交相应的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批准的产品不再继续审查。2、各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原药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严格控制杂质含量。要重新提交原药产品标准和近两年的全分析报告,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申请复核。对甲磺隆含量低于96%、氯磺隆含量低于95%、胺苯磺隆含量低于95%、杂质含量过高的,要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不能达标的,将依法撤销其登记。 3、已批准在小麦上登记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pH<7>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26版)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序号

有效成分名称

备注

1

甲拌磷

实行定点经营

2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甲基异柳磷

3

克百威

4

磷化铝

5

硫丹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6

氯化苦

7

灭多威

8

灭线磷

9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水胺硫磷

10

涕灭威

11

溴甲烷

12

氧乐果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13

百草枯

14

2,4-滴丁酯

15

C型肉毒梭菌毒素

16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D型肉毒梭菌毒素

17

氟鼠灵

18

敌鼠钠盐

19

杀鼠灵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20

杀鼠醚

21

溴敌隆

22

溴鼠灵

23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丁硫克百威

24

丁酰肼

25

毒死蜱

26

氟苯虫酰胺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27

氟虫腈

28

乐果

29

氰戊菊酯

30

草甘膦水剂国家标准_1

三氯杀螨醇

31

**磷

32

乙酰甲胺磷

二十三、禁限用农药名录 (2026年11月29日)

二十四、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2026年3月16日)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6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和使用,自2026年9月1日起禁止**和使用。文章来源:瑞旭集团 秦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