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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农药有多个商品名

2025-11-17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3734 次
1、农药商品的运输原则?

农药商品运输要贯彻“及时、安全、经济、合理”的运输原则,严格遵守《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要执行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相关交通法规。

1、运输农药要使用备有易清洗、耐腐蚀、坚固的、贮器的车辆,不得使用运输食品和旅客的运输工具。车辆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辆上应标示“小心有毒”、“易燃”等标记。

2、运输车辆的底、帮应采用隔垫和加固措施,防止农药包装挂损和农药溢漏;易发生渗漏的工具不得使用。

3、装运农药前必须将运输工具清理干净;包装有破损、标志不全的农药不准装运;易燃农药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

4、装运多品种农药时要分类码放,不得混杂,有条件的要采用集装箱,高毒农药要有明显标记。

5、要认真清点农药品种、数量,并封闭车门,加盖防雨布等。

6、运输剧毒、高毒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药(28种),运输车辆必须拥有危化品运输车辆资格,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公司地址和、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

7、运输要选择合适的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离居民区200米以外。

8、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农药的安全要求,做好自我保护,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

9、农药卸车后应在专门场地进行清洗。装运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的车一般可用漂白粉(或熟石灰)液清洗,而后用水冲净;金属材料容器可采用少许溶剂擦洗。废液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坑,不得随意泼洒。

10、运输一般要用专车运货,不要把药箱倒置,防雨以免受潮,要防止泄漏,尤其易燃乳油要注意防火。

2、农药经营者如何建立农药购销台账?

农资电子台账系统小程序可以帮助农药门店:

2、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人、**日期等内容。

3、进行商品管理以及数据溯源。

3、10克农药等于多少毫升?

农药的密度不同,所以10克农药等于多少毫升要具体根据农药的密度来计算。不同的农药密度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农药的密度来计算。

一般来说,20%浓度的粉剂杀虫剂的密度大约为1.2克/毫升,这个比例仅供参考。如果您要计算特定农药的体积,则需要知道农药的密度才能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体积(毫升)=质量(克)/密度(克/毫升)

所以要回答“10克农药等于多少毫升?”这个问题,需要您提供更具体的信息,例如农药名称和浓度。

4、农药经营许可证号查询?

中国农药信息网能查询农药登记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查询农药生产批准证号标准证号,分为国标、行标、企标等,根据不同的需求去查询。

去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可以查询许可证号

5、3个字的农药名有哪些?

1、氟吗啉:防治卵菌纲病原菌产生的病害,保护、治疗、铲除、渗透、内吸、高活性。(霜、疫霉病特效药剂)

2、酰吗啉:抑制卵菌细胞壁的形成,内吸性。(霜、疫霉病特效药)

3、叶枯酞:抑制细菌在水稻中的繁殖,阻碍转移,内吸性。(水稻白叶枯病特效药)

4、磺菌胺:抑制孢子萌发,土壤杀菌剂。(对白菜根肿病特效,可防治根肿、根腐、猝倒病)

拓展好文:我国农药简化通用名称由来及命名原则建议

  1农药名称的种类及定义

  一种农药的名称有化学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代号(1个或多个)。农药化学名称是按有效成分的化学结构,根据化学命名原则,定出化合物的名称。化学名称专业性强,文字太长,使用很不方便,故一般不常采用。但国外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上经常列有化学名称。农药通用名称是指农药产品中起作用的有效成分名称。我国使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通用名称。农药商品名称,是指在市场上用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词或词组。即农药生产企业为了对生产的某农药产品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称以示区别。代号是在农药开发期间,为方便或保密所编的试验号码,为一组数字的名称。一般在试验报告中体现,在登记后一般不在使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有机合成农药逐渐增多,国际贸易和学术交流的逐步扩大,为了防止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混乱,195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设立农药通用名称委员会,统一对英文通用名进行规范,使得农药命名标准化。

  2我国农药名称的变化

  我国化工部1977年9月召开了农药统一名词会议,制订了《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及《我国农药产品通用名称(草案)》。1982年7月,农牧渔业部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并通过了《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等15份文件,其中《农药登记证(式样)》明确规定农药登记证上应标注农药商品名和农药通用名。我国1984年出台国家标准GB4839—1984《农药通用名称》,定义了294个农药通用名。1986年出台专业标准ZBG23001—1986《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规定农药通用名称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并在化工部备案。

  1987年6月第二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试行)》中规定:混剂的通用名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字头或特征字组合,字间用“·”隔开;可以主要有效成分通用名配以复方、复合、混、合等词组成通用名;多元组合混剂可以主要用途(防治目标)和有关成分的来源命名,并注明有效成分。

  1999年7月农业部颁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2025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规范,不得描述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采用农药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行的政策,一个有效成分可能有多个商品名,存在很多问题,给用户带来不便,造成市场混乱,给农药的**和使用带来了极大的混乱,也违背了使用商品名称创品牌的初衷。

  2025年农业部发布945号公告,规定了农药名称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对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混配制剂的名称不能超过5个字,超过5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并规定了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同时公布了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根据公告,我国农药名称正式取消了农药商品名。我国的农药名称采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

  3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建议

  2025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后,《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农药名称命名原则予以进一步规范,945号公告废止。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同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1《农药名称命名原则》

  进一步规定,原药(母药)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单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由此可见,简化名称仅针对混配制剂而言,单制剂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即便超过9个字,也不用简化。

  鉴于《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于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数量作出了严格限定,即最多允许“三元混配”,结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对农药简化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提出如下建议:

  (1)有效成分不超过3个字的不简化。如毒死蜱的简化名称就是毒死蜱。

  (2)超过3个字的一般简化为3个字。但一些使用广泛、且约定成俗的可以简化为2个字,如阿维菌素简化为阿维,氯氰菊酯简化为氯氰,不建议简化通用名称为1个字。

  (3)盐类的简化通用名称与酸一致,酯类的与酸的不同,如2,4-滴二甲胺盐、2,4-滴钠盐、2,4-滴乙醇铵盐均简化为2,4-滴,2,4-滴异辛酯简化为滴辛酯,2,4-滴丁酯简化为滴丁酯。

  (4)存在异构体的,一是单一异构体登记的,则应单独命名,如氟氯氰菊酯简化为氟氯氰,高效氟氯氰菊酯简化为高氟氯,如精甲霜灵可简化为精甲霜;二是对仅用于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不使用简化通用名,如烯丙菊酯、右旋反式烯丙菊酯、生物烯丙菊酯;三是既可以直接使用,又可以用于稀释使用的,可以使用一个简化通用名。

  (5)对于特殊产品,如复硝酚钠、梨小性诱剂等,建议不使用有效成分通用名或有效成分简化通用名命名,仍保留现有的名称。

  (6)对于未登记的新农药产品,建议企业在提交登记时,同时提交农药有效成分的建议简化通用名称。

  945号公告与《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框架下的农药名称简化原则最大的差异,一是混配制剂简化名称由5个字增加到9个字;二是新的原则下,中文通用名称不超过3个字的不简化,如“毒死蜱·辛硫磷”在945公告下简化为“毒·辛”,在新原则下不予以简化。为切实落实《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1《农药名称命名原则》第4条“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的规定,建议尽快明确符合新规定要求的有效成分的简化名称,以指导企业规范申请登记的农药名称。对于按照945公告原则已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建议在规定时间或登记延续时,按照新规定予以统一规范变更,避免出现同一有效成分有两个或多个简化通用名的现象,保证农药名称的一致性,保障农民科学合理安全选药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