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上交假冒农药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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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员卖假农药判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拓展好文:如何区分评价被审查人主动上交涉案款物
网友“陈秋宇”问:如何区分评价被审查人主动上交涉案款物?
答:实践中,被审查人在三种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主动上交涉案款物:一是被审查人自述存在违规**行为,但有些行为无法进行查证;二是已查实被审查人的**行为和**所得金额;三是已查实被审查人的**行为,但**所得金额无法查证。在不同情形下,对被审查人主动上交涉案款物的行为评价和涉案款物处理意见也可能不尽相同。
一是已查实被审查人**行为和**所得金额。审查部门已查实被审查人存在**行为,且**所得尚存或通过鉴定等措施能够确认**所得的价值,被审查人主动将**所得上交组织的,其行为符合《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可以评价为主动上交**所得,并据此从轻或减轻处分。对被审查人主动上交的**所得,应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区别情况提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意见。
二是被审查人自述违规**,但其中一些**行为无法查证。被审查人自述存在违规**行为,鉴于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人数众多或者已经死亡等原因,审查部门未予核实或未能核实,被审查人主动按照其自述金额上交组织的,因被审查人上交的财物没有**行为予以支撑,不能认定为**所得,也不能评价为主动上交**所得,不能据此从轻或减轻处分,但可以综合考量被审查人在初步核实和审查过程中的表现,对其主动上交涉案财物的行为在态度和认识中进行全面评价。此种情形下对被审查人主动交代违规收受并自愿上交的财物,可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需要注意的是,审查部门应对被审查人自述存在违规**行为、未予核实或未能核实的原因、被审查人是否表示愿意主动登记上交等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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