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
本篇经验文章会给农资人阐述“巴彦淖尔市农药”,另外还会对“巴彦淖尔市农药许可培训考试题历年的”的内容进行介绍,期望对各位农资人们有所收获,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内蒙古禾兴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禾兴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是2025-12-27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红明村树梁组。
内蒙古禾兴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D,企业法人白恩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内蒙古禾兴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微喷带(聚乙烯PE软带)、聚乙烯(PE)再生塑料颗粒、农用地膜生产、销售;农药(不允许高剧毒农药)、各类农作物原包装种子(凭种子备案登记证经营)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农副产品、蔬菜、花卉、种植销售;农副产品、农畜产品购销;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农业机械销售、维修、服务;节水灌溉产品、化肥销售;废旧塑料回收;农作物种植、销售;粮食购销、仓储、烘干;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农产品初加工。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5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内蒙古禾兴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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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祥丰农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巴彦淖尔市祥丰农资有限公司是2025-10-13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街1号悦嘉酒店三楼321室。
巴彦淖尔市祥丰农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MA0NKAN271,企业法人张存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巴彦淖尔市祥丰农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化肥、农药、地膜销售;农副产品购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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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农垦集团属于国企还是私企
国企。巴彦淖尔市农垦集团成立时间是2025-06-18,属于国企,企业的经营范围有饲料生产;兽药经营;农药批发;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使用权租赁;粮食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公司努力促进巴彦淖尔市电子商务行业向更好方向发展。
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防控农药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其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农药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利用、风险管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农药经营预防措施第六条 为了做到农药污染源可追溯,农药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可追溯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采购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到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经营者应当要求农药使用者出示本人身份证,实名购买。第九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中毒急救措施、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第十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分销农药。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假农药、劣质农药;
(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延续登记的农药;
(三)未附具标签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检验不合格、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
(五)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六)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七)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第二节 农药使用预防措施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环境污染、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得使用限用农药:
(一)天赋河套系列农产品生产区域等特定农产品生产区域;
(二)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应当确认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产品质量标准号齐全。第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等。第十六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营业执照、施药设备、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到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二)具有植物保护、农学、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培训,通过考核取得结业合格证的技术人员。
(三)建立服务台账,详细记录服务对象名称和地址、服务时间、服务农作物和面积、病虫害防治的作业轨迹以及使用农药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数据资料。服务台账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四)提供农药服务应当保留购买农药凭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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