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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2024-01-17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552 次

  此篇总结会给广大农资人解释“哪个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周详剖析,但愿对各位农资人们有点帮助,欢迎大家收藏本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属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农药的企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设备、设施、技术条件及管理素质,方能保证产品质量,并使全国范围内生产厂点有个合理布局,控制生产厂点的数量。为此国家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被批准后,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级化学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每个农药企业的每一个商品化的农药产品,在农药标签上须有”三证”所三个号。

  ”三证”不齐、或冒用其他农药产品”三证”、或冒用其他厂家”三证”,产品属为伪劣假冒范围,属违法行为。

  一个农药产品,有了”三证”,不按”三证”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不到”三证”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市场上出售,产品即为劣质次品,因此酿成后果,生产厂家要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三证。

  1、根据国家标准,GB3796-1983《农药包装通则》规定,农药的外包装箱,应采用带防潮层的瓦楞纸板。外包装窗口要有标签,标明品名、类别、规格、毛重、净重、生产日期、批号、储运指示标志、生产厂名,在最下方还应有一条标明农药的类别:除草剂-绿色。杀虫剂-红色。杀菌剂-黑色。杀鼠剂-蓝色。植物生长调节剂-深**。

  2、农药外包装窗口中,必须有合格证、说明书。农药制剂内包装上,必须牢固粘贴标签,或者直接印刷、标示在包装上。

  标签内容包括,家乡产品通用品名、企业名称、有效成分、剂型、规格、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代号、准产号、净重或净体积、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施用禁忌、中毒症状和急救、药害、安全间隔期、储存要求等。

  1、乳油农药一般是浅**或棕色透明液体,加水稀释后如有分层、沉淀或悬浮物,可以判定该农药为伪劣农药。

  2、乳剂农药多为玻璃瓶装,用肉眼观察如发现有分层现象,可将瓶子上下摇荡,待1小时后,如不再有分层现象,说明此农药有效,如仍出现分层,则说明农药已失效。

  3、鉴别粉剂时,可以取清水一杯,将药粉轻累撒在水面上,如1秒钟内粉末全部渗入水中,说明药物没有失效,如粉末长时间不浸润,说明药物已失效。

  农药是重要的农资,是特殊商品,国家《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农药三证,缺一不可。

  我们应该如何识别农药三证,以防假劣农药呢下面就来看传奇科技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1、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是以LS或WL打头。正式(品种)登记证号以PD、PDN或WP、WPN打头。

  分装登记证号一般在原厂家提供的农药登记证号的基础之上加“-口XXXX”口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XXX表示序号。

  2、生产许可证号:HNPaaXXXX-b-yyyy其中aa为省市代码XXXX为企业编码,b为产品类型,yyyy为产品名称。

  3、质量标准证:我国农药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种,其证号分别以GB或Q等打头。


好文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3年第4号)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生产**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精选问答:


  1、我要办个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什么手续?找哪个单位?

  申请,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程序如下:

  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灭鼠剂),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监察部门申请。

  经审批,报市安全监察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委员会窗口(以下简称“中央经济贸易窗口”)受理委员会)

  经审批,报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发给营业执照。

  成品油(包括液化石油气作为运输工具)的经营单位直接适用于市安全监督局(中央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窗口)。

  市安全监察局应当报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后发给营业执照。

  B类营业执照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营业单位适用于其管辖的市(区)安全监察部门。

  并经当地市级(区)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安全监察局(“中心””经贸委窗口受理,

  考试合格后,发给营业执照。

  镇上还有另外一条路:

  在我国,农药的管理在法律上仍然是排他性的。它由供销(包括农业资本),三农业站和制造商(**)经营。但是近年来,它改变了这种模式。可以委托你管理(A`-在法律上也应该是非法的),只要有一个委托书,你去营业执照上的业务,不必做任何营业执照(AH~~~不要依赖它)。

  2、危险品农药由哪个部门主管?

   农药是农业局下属的农业执法局(内设局)来统一管理。农业执法局,县级地区有些叫农业执法大队。根据农业部行政执法划分的范围,农业执法负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检测;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种子生产许可审核、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植物检疫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等。

  安监局主要是企业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检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