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能用手接触除草剂吗
这一篇经验汇总会给农资从业者们介绍一下“怀孕能用手接触除草剂吗”的内容进行阐述,期望对各位农资人们有一点帮助,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甲4氯的除草效果大于或等于2,4-滴,在低温下使用比2,4-滴效果好,而且对作物较为安全。
2.时期、用量、方法:
3.影响药效与药害的因素同2,4-滴。
4.2甲4氯可与五氯酚钠、杀草丹、扑草净等混用,可扩大杀草谱,提高除草效果。
5.不同的玉米品种对2甲4氯的耐性有很大的差别,有些杂交玉米因2甲4氯用量较大会产生药害。所以,在新推广的杂交玉米田应先试验再推广,以免产生药害。
注意事项:
1、施药工具,在使用前后要洗刷干净。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

2、气温在25℃时除草效果显著,在较低温度(20℃)也可使用。
3、本品开封后易吸潮、结块,开封后即使用,吸潮、结块不影响药效。
4、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
5、使用本品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等,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等;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等。
6、首次使用本品,应在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指导下进行。
7、避免**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
2、硝磺莠去津怎么用?防治玉米田一年生杂草,用药量(制剂量/亩)150-180毫升/亩,施用方式茎叶喷雾。

硝磺莠去津的注意事项:
1、对豆类、十字花科作物敏感,施药时须防止飘移,以免其它作物发生药害。
2、请勿用于白爆裂玉米和观赏玉米。
3、请勿与任何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混用或在间隔7天内使用,请勿通过任何灌溉系统使用本品,请勿与悬浮肥料一同使用或与乳油剂型的苗后茎叶处理剂混用。
4、在进行相容性试验前请勿将本品与任何杀虫剂、剂和肥料溶液混用。
5、施药数日后,有时会出现作物褪色或抑制生长的情况,但不会影响作物的生长和产量。
6、施药后一周内培土会影响除草效果。

7、遇特殊条件,如高温干旱、低温、玉米生长弱小时,请慎用。初次使用本剂,需在当地植保部门指导下使用。
8、施药宜选择在早上或傍晚时进行。
9、如在上茬小麦田中使用过长残效除草剂,如甲磺隆、绿磺隆等,及与阔叶作物间作或套种的玉米田,不宜使用本剂。
10、莠去津在土壤中的残效时间较长,干旱、低温地区残效期会更长,对其敏感作物有麦类、大豆、花生、油菜、向日葵、瓜类、棉花、水稻、十字花科蔬菜,还有杨树、桃树等浅根系树木,换茬时要考虑作物对莠去津的敏感性。
11、施药时宜穿长衣长裤、戴手套、眼镜等,不能吃东西、饮水、吸烟等;施药后洗干净手脸等。
12、施药用具用毕后,将药桶、喷头、管子等洗净,避免出现药害。
13、对鱼等水生生物、桑蚕、蜜蜂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避开蜜源作物开花期使用、远离蚕室和桑园。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禁用。

14、避免**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
15、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仅供参考。
3、玉米苗后除草剂有封地作用嘛?玉米苗后除草剂没有封闭作用。
一、苗前除草
所谓苗前除草,指在玉米播种后出苗前喷洒的除草剂,即农民常说的“封地除草剂”。
这个阶段可以使用除草剂:乙草胺+莠去津。

用法:每亩地使用38%莠去津300毫升+90%乙草胺100毫升,兑水50升进行喷洒。
需要注意的是:除草前,适当浇水以让土壤湿度增大,因为如果土壤不够湿润,则不利于杂草萌发,喷洒除草剂后效果就不佳。同时,由于除草剂具有药效期,且苗期除草用药时间较早,一旦药效过去,杂草便会迅速长出,需重复多次补喷,有点费时费力。同时,苗前除草容易引发药害,造成玉米幼苗叶片发黄和伤根。现在很多地方已经不将面前除草作为防治杂草的重点,而是逐渐被苗后除草代替。
二、苗后除草
玉米苗后除草最佳时间,一般在出苗后2-5叶期前进行,一方面除草效果好,可以有效消灭幼苗期的杂草,同时安全性也较高。一般来说,杂草在喷施后5-7天变黄,18-20天内枯萎死亡。
这个阶段可以使用的除草剂:烟嘧磺隆+莠去津。
用法:在玉米幼苗1-3叶期(此时杂草1-2叶期)、玉米幼苗3-5叶期(杂草2-5叶期),喷施4%烟嘧磺隆100-120毫升+53%烟嘧莠去津悬浮剂90-150克,可以有效防除常见的禾木科、阔叶型杂草。
需要注意:(1)苗后除草时机要恰当,2-5叶期前效果最好,若到了6-9叶期才进行,则引发药害的风险较高。(2)喷施除草剂7-10天内,不宜喷施有机磷的农药,以免影响除草效果。(3)如果在玉米中后期除草,不宜使用草甘膦类除草剂。

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广泛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环境和家庭卫生除害防疫、工业品防霉与防蛀等。
农药品种很多,按用途主要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按原料来源可分为矿物源农药(无机农药)、生物源农药。
很显然,农药放在卧室有害。
5、新版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传真等。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
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
第二十二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拓展好文:怀孕初期接触干洗剂有影响吗,怀孕可以接触化学药品吗
虽然,女性在刚刚怀孕后是十分脆弱的, 迫于生计,绝大多数的女性还是要出来继续工作的,不然,生活实在难以为继。而在平时的生活中,由于男性负担着家庭的绝大多数开支,所以**也需要兼顾家务活,洗碗,洗衣显然是不可避免地。那么,怀孕初期接触干洗剂有影响吗,怀孕可以接触化学药品吗?
许多孕妈妈在怀孕之后就一直素面朝天,也不敢随意做皮肤护理,担心护肤品会影响自己和宝宝的健康。到底**可以用护肤品?显然,**在怀孕期间是可以使用护肤品的,但是一定要谨慎选择合适的、安全的护肤用品。
在孕期中,**体内激素发生变化,油脂分泌也变旺盛,单靠清水很把身上脸上的油腻感清除掉。秋冬怀孕的**,本来在秋冬皮肤很容易绷紧和干燥,要是不用护肤品的话就更加容易造成皮肤干裂。春夏怀孕的**同样皮肤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因为春夏雨水多气温高,加上**分泌旺盛,很容易就感到粘腻。不管是哪个季节怀孕的**,使用的适当的护肤品,能够帮助孕妈们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更好地度过孕期。 为了避免一些护肤品中的化学成分危害到**和胎儿的健康,**可以在孕期选择一些纯天然、不含化学物质的护肤品保养皮肤。
其实,用对了护肤品来护理肌肤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对于爱美的妈妈来说,不能和以前一样护肤可是致命的打击。大家都大可不必担心孕期不能护肤,相反,孕期用适当的方式和用品护肤可有效减少孕期肌肤问题,还能让孕妈妈们都保持愉快好心情。
尽管皮肤作为人体的一大器官,本身拥有完美的代谢系统,但仍有少量的护肤品成分能够通过皮肤进入**循环。 对于孕妈妈而言,“怀孕期间用什么护肤品”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不过,如果遇上了下面这些护肤品,孕妈妈们就不用三思了,直接撒腿跑吧!

美白、祛斑、祛痘类护肤产品通常含有铅、汞和激素类成分。如果人体长期接触汞,容易造成慢性中毒,甚至严重损害神经、消化和内分泌系统。 对于这些护肤品,**一定要忌用。
孕期护肤,选择专业、合适的护肤品是关键。但由于**肌肤更为敏感,且劣质护肤品极易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选择护肤品时应该慎之又慎,选择到适合自己使用的护肤品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对症下药:准妈妈怀孕期间会出现很多皮肤问题,比如皮肤长斑,黑色素沉积,脸色暗黄,颈纹加深,皮肤干燥或者皮肤出油等,因此这个特殊时期的皮肤护理是非常关键的。这时准妈妈们要放弃自己平时用的护肤品了,安全性很重要。
第二:成份安全为首:准妈妈选择护肤品一定要选择天然不**的。因为在怀孕期间,皮肤会变得敏感,使用平时用的护肤品,可能会对宝宝造成影响,而且也容易造成**皮肤不适应。**使用的护肤品,应该是不含任何化学添加剂的,对人体和宝宝都没有任何伤害。通常是植物萃取或者是药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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