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标识标牌
这一篇总结会给广大农资人阐述一下“农药包装废弃物标识标牌”的内容进行周详讲授,但愿对农友们有点帮助,别忘了收藏哦!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指纹打卡。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为九小时。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项目外出需向分管副总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项目批准,两天以内分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董事长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并送行政部备案。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项目填写加班申请表。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另计,项目不计加班工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相关项目召集,施工员、养护班长及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项目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报分管副总批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分管副总召集,由项目、预算员、营销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副总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各生产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秘书应严格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入库必须经项目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材料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项目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理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临时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8、对施工机械等躁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道德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护套线或海底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擎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保卫管理制度 1、保卫人员必须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项目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档栏,围栏等。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项目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号牌,外来人员无项目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6、保卫人员现场巡视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具设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工程秘书保管。以备相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部的批条方可带出。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保卫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十、施工现场成本管理制度 1、实行成本考核制 1.1由项目首先与上级领导签订责任书,明确自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同情况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同时要确定责任成本(责任成本是指按照责任者的可控程度所归集的应由责任者负责的成本)。在责任成本范围内如果出现成本人为超耗视具体情况按百分比扣除项目奖金;如果成本损耗低于成本预测计划即工程成本降低了则按百分比一次性奖励项目。 1.2成本控制目标层层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以强化全员经济意识。可将责任书上墙,时刻提醒工程部内成员。 1.3具体考核措施:可以在工程部内部成立一个考核小组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根据工程部内成员责任成本完成情况,进行商议考核。在各自责任成本范围内,成本节约了则所节约成本的2%作为奖金奖励给相关人员。如果成本超耗且是人为超耗则按超耗成本的1%扣除奖金。 1.4施工前,做好项目成本预测和计划。 1.5定期召成本分析会。主要分析内容为: ①现场已完工程量,监理已签字工程量。 ②人工消耗及费用,未来一周的每日用工计划。 ③材料消耗、运输费用,周转材料,修旧利废,材料节超情况及原因,未来一周材料需用种类及数量。④机械费用发生额,维修折旧费用,未来一周机械需用种类及数量。 ⑤对费用控制提出整改措施。 2、强抓材料管理和使用 2.1做好材料采购前的基础工作。 工程开工前,项目、施工员必须反复认真的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熟悉和分析,根据工程测定材料实际数量,提出材料申请计划,申请计划应做到准确无误。 2.2各分项工程都要控制住材料的使用。特别是石材材、木材、砂石等严格按定额供应,实行限额领料。 2.3在材料领取、入库出库、投料、用料、补料、退料和废料回收等环节上尤其引起重视,严格管理。 2.4对于材料操作消耗特别大的工序,由项目直接负责。具体施工过程中可以按照不同的施工工序,将整个施工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在工序开始前由施工员分配大型材料使用数量,工序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数量不够,由施工员报请项目领料,并说明材料使用数量不够的原因。每一阶段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员清点、汇报材料使用和剩余情况,材料消耗或超耗分析原因并与奖惩挂钩。 2.5对部分材料实行包干使用,节约有奖、超耗则罚的制度。 2.6及时发现和解决材料使用不节约、出入库不计量,生产中超额用料和废品率高等问题。 2.7实行特殊材料以旧换新,领取新料由材料使用人或负责人提交领料原因。材料报废须及时提交报废原因。以便有据可循,作为以后奖惩的依据。 2.8对于周转材料在每项工程中的成本摊销方式,我们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公式进行成本核算: 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周转次数 一次使用量: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供申请备料和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使用量。 周转次数:指新的周转性材料,从第一次使用,到这部分材料不能再提供使用的使用次数。 损耗率:指周转性使用材料,在某项工程中,根据使用的频繁程度、工程对象特征、工期长短等情况,制定的该部分周转性使用材料在该工程中应计取的材料摊销的数量。 3、劳动力资源管理 3.1在施工开始前,不仅要排施工进度计划,也应该据施工进度计划排出每道工序民工用工计划,根据用工计划计算人工费。在开工前与民工负责人商议此份用工计划,做到民工负责人心中有数。 3.2项目根据每道工序民工用工计划事先拟订民工使用成本目标,并提交上级领导审查。根据民工使用成本目标向生产副总通告人工费拨款计划。工程完工后,人工费在事先拟订的目标基础上降低了,则将节约资金的1%奖励给相关人员。 3.3在工程开工后,要严格控制劳动力定额,出勤率,加班加点等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安排不合理,派工不恰当,时紧时松,窝工、停工等问题。每天早晨由施工员指定上岗民工数,指定的人数应与用工计划基本吻合,一天中视具体情况增加民工上岗。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工闲滞情况出现,降低人工成本。 3.4在施工过程中,应增强施工班组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调配民工、追究责任等问题,直接与班组负责人交涉。 3.5在施工开始前与班组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及承包书等,明确责任。硬质景观工程可采用各项施工工序由班组承包施工的方法:在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施工工序定工期、定质量、定人工量,由民工分段承包施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施工管理中的许多麻烦,减轻了项目、施工员的工作量,同样达到了降低人工成本的目的。 3.6具体的人工费考核标准,先采取以上的管理方式待工程完工后对比几个工地的专人记工数成本和合同成本,分析其中的浮动额。便于调整合理的人工费定额。 3.7工程部人员也应该合理配置、加强管理。在工程向上级领导提交项目承包责任书的同时可以由工程部提出工程部人员配置计划,在不影响施工进度满足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由工程部自行安排工程部成员构成,特殊岗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其他岗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实行一人多岗. 3.8工程部内可引进竞争机制,各岗位负责人定期写工作总结上交项目。 3.9定期举行一些小的集体活动,以增进工程部成员之间的感情,锻炼大家的团队精神使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彼此,从而在工作中更好的协作、配合,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工作。 4、机械使用和管理 4.1由施工员每天记录所有机械使用情况。由电工对机械进行及时维修、保养。 4.2对于重要工序所使用的重要机械,在施工工序开始前由项目提出机械种类、数量及台班数。 4.3大型机械必须专人指挥,事前控制总台班数量。下达日台班定额。 十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必须对施工员及施工班组进行每一道工序的技术质量交底。 2、施工员必须牢固掌握工程的工艺流程及施工技术质量要求。 3、对景观艺术要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要尊重自然规律,贴近自然,达到逼真效果。 4、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革新,从而保证施工技术的可行性及先进性。 5、施工技术的准备 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结合本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具体的修正方案,报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探讨,以达成一致,使得问题能够在进场施工前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 6、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不用。 7、保证技术工人的相对稳定。对技术特别过硬的技术工人实行奖励。同时淘汰技术不合格的民工。 8、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有好的工艺,能使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保证工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公司对于不太成熟的工艺安排专人进行试验,将成熟的工艺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各施工员,施工员在现场指导生产时则依此为依据对工人进行书面交底,并由班组长签字接收。工艺交底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在施工时先交底后施工,严格执行工艺要求。 9、加强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9.1开展自检、互检活动,培养操做人员的质量意识。各工序完成后由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对本工序进行自检、互检,自检依据及方法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班组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班组自检记录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施工员进行验收。 9.2认真开展工序交接活动。上一道工序完成后,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由施工员组织上、下工序施工班组长进行交接检验,由下道工序班组长检查上道工序质量,对影响本道工序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并填写交接检验记录,施工员督促上道工序人员进行修正后,下道工序人员方可进行施工。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品的存在。 9.3专职检查、分清责任。在班组自检基础上,施工员要对各班组长的各道工序进行检查,从严要求,对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在检查时必须分清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工人操作引起,还是由于施工材料或施工方法引起的不合格。查清原因后,对于反复发生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工人操作引起的不合格,要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工人采取处罚措施,并及时向操作人员讲明处罚的理由。 9.4定期抽查,总结提高。定期到各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定期集中分类,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对各类问题分析总结,针对特别项目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贯彻实施。使各施工管理人员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水平。 9.5做好内部验收。工程完工后,在交付顾客使用前,由景观工程部、营销部及行政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书面通项目及时整改,如有必要则进行二次内验,只有在内部验收通过后,工程才能交付甲方进行验收。从而保**验收合格. 龙凤好
2、陕西省农贸市场管理办法?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监管、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原则,推动市场开办者和**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零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个人。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
场地设施要求:场地应与经营者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设备齐全,无污染源。地面应当硬化、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墙面应当防水、防潮、易清洗,通风照明良好,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满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
卫生要求:建立并执行市场清洁卫生制度。清洁制度应当包括:配备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并作好记录,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对家禽、水产品经营区实施每月清空停业清洁消毒等。
分区要求:按照蔬菜、水果、原粮、畜禽产品、水产品、芽菜产品等类别分区**,分区标识醒目,柜台、货架陈列摆放整齐有序。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专区。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鼓励市场开办者与**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入场经营者证照及许可范围、索证索票、进货记录、食用农产品标识和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证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产品种类、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对入场**自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个人应当留取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产地证明。确保一户一档。
入场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者停止**后6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鼓励市场开办者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电子管理档案。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入场经营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在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二)供货者提供的**凭证(含“一票通”)、入场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入场经营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对市场环境、设施设备及安全条件进行自查;不定期对**者卫生条件、设备设施、产品追溯、索证索票、进货记录、产品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入场经营者立即停止**,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公示管理人员信息、日常监管信息、风险警示信息、产品召回信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等需要公众了解的相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组织对入场经营者的培训,积极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入场经营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方案中要明确事故处置工作流程、组织架构、备选方案、技术支撑、**宣传、保障机制等内容,依法快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鼓励市场开办者建立检验检测室,配备快检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第十六条 未禁止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倡导活禽集中屠宰后冰鲜上市**。有活禽**和宰杀行为的,活禽**区域要单独分区,宰杀区域要相对封闭,与**区之间实施物理隔离,避免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宰杀区域要定期消毒。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责任

第十七条 **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留存采购票据、索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方可采购**。
(一)从**市场或其他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市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索取该市场出具的正式票据(含“一票通”),票据需载明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地址、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信息,信息应真实有效,可向上游追溯。
(二)从食用农产品基地或自然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索取供货者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产品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质量证明信息(产地证明、检验报告、认证证书、检验检疫合格证或采购协议等)。
**者随附“一票通”的食用农产品可不再索取其他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但仍需索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者索取的“一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个人**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第十八条 **者应当保持**及储存场所整洁卫生,产品摆放有序。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存放应符合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食用农产品。
第十九条 **者**畜禽、豆芽等产品,应到所在地县(市、区)、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经营备案,申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豆芽经营备证》,并在**区域显著位置悬挂公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
(十一)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带包装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除必须标示的信息外,**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防治治疗功能。
第二十四条 **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者等信息。产地标示到县一级或者基地的具体名称。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有中文标识,并载明原产(国)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者发现其**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并组织召回,通报相关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消费者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者向学校、机关、工地食堂、餐饮服务单位等单位**食用农产品,应出具食用农产品**凭证,并如实、完整载明产品名称、产地、数量、**者、地址、联系方式和检验合格报告。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检查要求、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开展专项检查、接受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对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根据食用农产品不同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应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一)查经营资格。看入场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要求悬挂;是否具备经营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条件;是否超范围经营食用农产品。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查台账记录。看入场经营者是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悬挂标示牌、不合格产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是否保留了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文件。
(三)查产品质量。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上是否印有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食用农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已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是否**国家明令淘汰或法律禁止**的食用农产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识是否规范,是否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食用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行为;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和出口国检验标识。
(五)查贮存**。看入场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混销;储存、**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添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证照,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是否及时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开展了抽查检测,是否设置信息宣传公示栏和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属地管理要求,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农贸市场开办者、**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规范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查阅、**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活动的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开办者、**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市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内容。对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在**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市场开办者、**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农贸市场入场**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
第三十五条 市、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禁止**的食用农产品不包括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食用农产品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3、2026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方案?(一)强化技术培训指导:重点培训村社干部、规模种植大户和化肥农药经销商。各村(社区)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发放减量技术资料实现全覆盖,利用村级喇叭、横幅标语等宣传减量技术,酝造良好的化肥农药双减**氛围,加速减量技术的普及应用;加强入户指导,对区域内规模种植户和示范户现场技术指导实现全覆盖,推进减量技术落地。
(二)持续推进配方肥落地:指导农户配制配方肥。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大配方,小调整”原则,指导农户和规模种植户自行配制配方肥。

(三)健全规模种植户农事记录及减量情况调查:建立健全规模种植户化肥农药使用记录。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规模种植户(示范户)清单,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规模种植户规范作好农事记录.
(四)强化减量成效调查评估: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技术推广情况,及时填报化肥农药减量技术推广落地情况。
(五)扎实落实试验示范:示范推广理化诱控、统防统治等减量技术,示范片应设立示范标牌,明确具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目标作物、目标产量和主推技术等,规范建立到户台账。
(六)及时报送资料:各村(社区)要落实人员负责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收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全年资料报送应按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4、生态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6]2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
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
(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能力。
第四章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批准。
第五章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能力。第四章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批准。
第五章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施工现场管理制度6个方面?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指纹打卡,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为九小时。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项目外出需向分管副总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项目批准,两天以内分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董事长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并送行政部备案。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项目填写加班申请表。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另计,项目不计加班工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相关项目召集,施工员、养护班长及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项目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报分管副总批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分管副总召集,由项目、预算员、营销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副总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各生产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秘书应严格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入库必须经项目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材料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项目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理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砂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上班。
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拓展好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点击图片可查看会议更多信息)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政策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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