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假农药窝点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6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
2、因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没违法所得如何处罚?我国《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①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以及劣质农药;
②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3、无照经营不合格农药该怎么处理?麻烦告诉我?【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经营不合格农药的,工商机关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农药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适用第四十九条处罚;农药质量因其他原因不合格的,适用第五十条处罚)。当事人无照经营农药且相关农药都是不合格产品的,构成想象竞合违法,即一个行为违反数法条,宜按照“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分别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属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属前置许可、其他农药属一般许可)、第十四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或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分别指出当事人行为的违法属性,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责令停止**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库存的不合格农药,并按法定罚款幅度更重的法条予以罚款。如果当事人无照经营农药,但只有部分农药是不合格产品的,宜认定为两种违法行为:经营不合格农药行为、无照经营合格农药行为,可按以上法条分别定性处罚,违法所得分别计算分别没收,罚款金额也分别确定。
是的。
如果一个**经销商在没有经过有效严格的质量管理审批或不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的情况下,没有提供充分、详尽的农药使用说明或者提供虚假的使用说明,导致广大的农民客户使用农药不当,或者卖出了假冒伪劣的农药等行为,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销商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责任,涉及的损失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而定。如果导致农作物损失35万元,**经销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行政处罚。因为**假冒伪劣农药或提供虚假农药使用说明等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因此需要严格打击,以保护广大农民和人类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5、无照经营农药怎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罚款。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经营假农药和无证经营处罚货值的5~10倍;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货值的2~5倍。
吊证。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经营劣质农药;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都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禁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生产、**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拓展好文:涉嫌经营假农药 青岛春华秋实农资公司被罚查封罚款
信网7月30日讯 信网(0532—)了解到,青岛春华秋实农资有限公司因涉嫌经营假农药。被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查封并处以罚款。
据了解,2026年4月26日,青岛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平度市福州路5号的青岛春华秋实农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在检查**区时发现标称和润®19%烯酰•吡唑酯水分散粒剂(2种规格)、撒宝TM5%毒死蜱颗粒剂、丰化®72%农用硫酸链霉素可溶性粉剂的农药登记证信息,在农业部查询系统中未找到。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农药进行查封,
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对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岛农业农村局依法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2224.4元,并处罚款5000元。
针对此事,信网试图联系青岛春华秋实农资有限公司进一步核实,但对方已关机。
信网记者 丛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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