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懂农资网!权威农资专家解读,让你更懂农资!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2026-01-09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17 次

此篇农资汇总会给网友们分析“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说明,期望对你们有些许帮助,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1、网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填?

颁布令任命书组织质量安全体系机构图岗位职责及权限质量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仪器管理办法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生产线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程序过程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及考核制度原物料仓储管理规定成品仓储、出货管理制度采购管理程序采购作业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产品防护制度不合格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不安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标识和可追溯控制程序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2、环总量控制文件填写说明?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无立项批复则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的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未核发项目代码,填写“无”。

建设地点:指项目具体建设地址。海洋工程建设地点应明确项目所在海域位置。

地理坐标:指建设地点中心坐标。坐标经纬度采用度分秒(秒保留3位小数)。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行业具体类别。

是否开工建设:填写是否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填写已建设内容、处罚及执行情况。

用地(用海)面积(m2):指建设项目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租用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填写实际租用面积。海洋工程填写占用的海域面积。改建、扩建工程填写新增用地面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需要设置专项评价的,填写专项评价名称,并参照表1说明设置理由。未设置专项评价的,填写“无”。

规划情况:填写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行业、产业园区等相关规划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无相关规划的,填写“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填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召集审查机关、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其他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相关生态环境保**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填写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依托工程,明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种类和用量(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说明原辅料及产品变化情况)。简要分析主要原辅料中与污染排放有关的物质或元素,必要时开展相关元素平衡计算。产生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水平衡分析。明确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简述厂区平面布置并附图。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简述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绘制包括产排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梳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

环境质量现状: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1.大气环境。常规污染物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等。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环境功能区及适用的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地方环境质量管理要求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

2.地表水环境。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所在流域控制单元内国家、地方控制断面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水环境质量数据或地表水达标情况的。

3.声环境。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各点位应监测昼夜间噪声,监测时间不少于1天,项目夜间不生产则仅监测昼间噪声。

4.生态环境。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时,应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5.电磁辐射。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应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对项目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

6.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环境保护目标: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1.大气环境。明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保护目标的名称及与建设项目厂界位置关系。

2.声环境。明确厂界外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

3.地下水环境。明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4.生态环境。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的,应明确新增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填写建设项目相关的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限值。

总量控制指标: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没有总量控制指标的,填写“无”。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在表格中填写调查和评价结果。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填写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防治措施。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的,应明确新增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以下内容参考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

1.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浓度,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收集效率、治理工艺去除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口基本情况(高度、排气筒内径、温度、编号及名称、类型、地理坐标)、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废气污染物排放源可列表说明,并在表格后以文字形式简单阐述其源强核算过程。结合源强、排放标准、污染治理措施等分析达标排放情况。生产设施开停炉(机)等非正常情况应分析频次、排放浓度、持续时间、排放量及措施。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或未明确规定为可行技术的,应简要分析其可行性。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定性分析废气排放的环境影响。

2.废水。产排污环节、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浓度和产生量,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治理工艺、治理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排放方式(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基本情况(编号及名称、类型、地理坐标)、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结合源强、排放标准、污染治理措施等分析达标情况。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或未明确规定为可行技术的,应简要分析其可行性。废水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应从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出水水质等方面,分析依托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

3.噪声。明确噪声源、产生强度、降噪措施、排放强度、持续时间,分析厂界和环境保护目标达标情况,提出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频次)。

4.固体废物。明确产生环节、名称、属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编码)、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名称、物理性状、环境危险特性、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5.地下水、土壤。分析地下水、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按照分区防控要求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跟踪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

6.生态。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应明确保护措施。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7.环境风险。明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和风险源分布情况及可能影响途径,并提出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电磁辐射。明确电磁辐射源布局、发射功率、频率范围、天线特性参数、运行工况,电磁辐射场强分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达标情况,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当建设项目存在多个电磁辐射源时,应考虑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综合影响,并说明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在表格中填写主要环境影响评价。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按要素填写相关内容。

(六)

从环境保护角度,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可行或不可行的。(无需重复前文所述的项目概况、具体的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等内容)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其中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中无相关内容的,通过监测数据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

(七)其他要求

1.涉密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涉密建设项目不应包含涉密数据及图件。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2.报告表中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内容的应注明并说明理由,未注明的视为可公开内容。

3.附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附具现状监测布点图、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布点图等。附图中应标明指北针、图例及比例尺等相关图件信息。

3、化工企业安全知识?

NO.1生产区的14不准

▲化工厂生产区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NO.2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化工厂设备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工具。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设备措施。

NO.3动火作业六**令

▲动火作业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NO.4操作工六严格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操作工六严格

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发)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NO.5机动车辆七**令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1.严禁无令、无证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滑车4.严禁带病行车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NO.6严防化工生产中的火灾爆炸事故

▲**

1.过氧爆炸

2.气体互串一起爆炸

3.违章动火引起爆炸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4.静电引起火灾爆炸

5.压缩机积炭引起火灾爆炸

6.压力容器的火灾爆炸

7.使用汽油等易挥发液体擦洗设备引起火灾爆炸

8.安全装置失灵引起火灾爆炸

9.负压吸入空气引起火灾爆炸

10.带压作业引起火灾爆炸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NO.7不安全行为主要有哪些

1.操作错误、忽视警告

2.未经允许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启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

4.使用不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了作用

5.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工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NO.8遇到化工爆炸如何自救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1.如果化工厂发生爆炸,而且离自己又比较近,如果不是专业人员,第一时间选择逃生。跑的时候需弯腰前行,若有浓烟尽量用湿毛巾或者衣服掩盖口鼻,千万别乘坐电梯。

2.有多远,跑多远,不要围观,一般的**都会有毒气,也有很大可能会发生二次爆炸。

3.逃生的时候朝向上风的方向撤离,撤离时尽量避开建筑物下面,防止爆炸冲击波导致建筑物坍塌掉落砸伤。

4.如果已经被困废墟不要慌张,相信奇迹,刚开始不要大声呼喊,也不要随意挪动身体,节省力气。等待时机,通过敲击金属管道或墙壁的方式来寻求救援。

拓展好文:农药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农药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药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第一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农药不得**:

  1、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2、假劣农药。

  3、无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号或假冒的。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4、经营检验不合格或者过期而无使用效能农药的。

  5、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或者撤消登记的农药。

  6、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农药。

  第二条按照自治区兵团要求,非剧毒、高毒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第三条20xx年6月1日前已经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xx年8月1日起一年内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人员20xx年上半年必须参加兵团组织的农药经营许可培训。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第六条为方便农药经营者进行农药登记信息查询,石总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义务提供农药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

  3月至4月通过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充分做好宣传动员。

  2、征询意见阶段

  5月至6月通过召开农资经营者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广泛征询意见。

  3、颁布实施阶段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五、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规范,**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和使用。禁止制造和**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任何个人均不得经营农药。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其品种和数量均应分级纳入农药供应计划。如需要扩大经营品种及经营数量的,应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空瓶空袋等应及时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第十七条农药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存放农药应有专仓或专柜。高毒、剧毒农药除应有专仓或专柜存放以外,还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个人或家庭应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而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严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违章行为的处理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对经营劣质、降效、失效农药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扩大农药经营品种或经营数量,造**畜中毒、农作物药害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其责任,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部门在对违章经营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假农药的单位,由农药管理部门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没收其全部假农药及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条款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农药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精选5篇)】相关文章: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08-21

  生产设备点检管理制度(精选5篇)03-28

农药原料药厂区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验收管理制度(精选7篇)03-31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精选6篇)03-22

  机械设备生产车间管理制度03-31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03-31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安全管理制度03-22

  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9篇)03-22

  干混砂浆生产设备管理制度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