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农药许可证承诺书
这一篇知识总结会给农友们分享“经营农药许可证承诺书”的内容进行概括性说明,期待对农友们有少许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我要开一家农药店,需要什么手续?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药经营店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这是工商所(现在好象叫市场管理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店面的章子。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这是承诺书,证明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的,而且是有效的。
3、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农资店的店主或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个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人名一致。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专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证明或中专以上学历证明。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店面的外观照片,房产证附图的建筑面积的平面图,如果没有平面图,那就找房管部门出具相关平面图或面积的证明材料。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这是要求每个店面必须配备电脑,如果到目前你还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和电脑,那你就喽了,要被时代淘汰了。这是农资店的电子信息化,进出货都要实名登记入电子库,还要与农业部门系统连网,你进货情况和出货情况,农业部门全部可以追溯查询到。所以合法经营才能走天下。
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这里指安全经营农药的制度,或诚信制度等文本,这些文本都是要上墙,即上墙制度。
9、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8条的全部整套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全套复印件的电子文档,这是为了农业部门好寻入信息系统做的准备,以后农资户的所有信息在电脑上都可以查询到。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或者是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另外要求的材料。
剧毒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整建制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条在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定点经营的布局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农药零售商的仓储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农药***商的仓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能同时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有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有与允许经营证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实名购买农药存录资料的微机等设备。
(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有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的承诺书,有农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台账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
第八条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吡唑醚菌酯和哒螨灵混配会怎么样?
吡唑醚菌酯和哒螨灵是两种不同的杀虫剂,分别属于化学农药中的菌酯类和有机磷类。在一些农业生产中,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杀虫剂进行混配使用,以达到更好的防治效果。在混合使用不同种类的农药时,需要注意它们之间的作用机理和互相间的影响,以免出现意外的副作用或降低药效。
就吡唑醚菌酯和哒螨灵的混配使用,具体涉及到的问题需要结合使用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混配是否合法:首先需要确认混配的方案是否合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农药混配使用有不同的规定,需要遵循当地相关法规和标准,避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混配方案。
两种农药的作用机理:吡唑醚菌酯和哒螨灵属于不同类别的农药,它们的作用机理各异。需要了解它们分别对目标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和效果,避免产生相互抵消或重复的问题,降低治疗效果或增加副作用。
混配的药效和剂量:在混配使用吡唑醚菌酯和哒螨灵时,需要了解它们的最佳使用剂量和混配比例。不同的农作物、病虫害、和环境条件对药剂的最佳使用剂量不同。过多或过少使用会影响药效和治疗效果。
安全和健康问题:在混配使用不同的农药时,也需要关注它们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农药的混合使用可能导致一些不可预测的副作用,其中的化学物质成分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等存在潜在的风险。
在混合使用吡唑醚菌酯和哒螨灵之前,需要详细了解它们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合理的配方。要求用户重视出具相关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合理使用农药,将其用好而不弊。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员咨询。
永登苦水重点项目?
永登县是中国甘肃省兰州市下辖的一个县,其重点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1.新型工业化项目:涉及先进制造、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领域,包括新型电子元器件、智能制造、新型石英玻璃等。

2.文化旅游项目:涉及景区开发、文化保护、旅游服务等领域,包括石窟寺、绿色避暑度假区、生态旅游区等。
3.能源环保项目:涉及煤炭清洁利用、新能源利用、环保材料生产等领域,包括扩建光伏电站、污水处理厂改造升级等。
4.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种养业、加工业、销售业等领域,包括核桃基地、早熟鲜果加工厂、绿色食品加工厂等。
5.科技创新项目:涉及技术研发、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领域,包括高性能聚合物材料研发、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等。
具体情况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化,请以相应政府部门的最新公告和规划为准。
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202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免费提供食品安全宣传资料。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证。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五)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六)原料、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出厂前进行检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二)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违法行为未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应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除草剂残留量检测方法(第1部分):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 粮谷及油籽中酰胺类除草剂残留量(SN/T 1737.1-2026)》为SN/T 1737的第1部分。本部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丽琪、蓝芳、林黎、蔡伊娜、吴卫东。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拓展好文:政策 - 6月底,凡购买农药都要实名制
从农药标签贴二维码全面实施追溯管理,到强制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购买人等内容,浙江省农药经营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药实名制购买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进度,确保到6月底,实现农药实名制购买全覆盖,农药经营门店100%安装农资信息化监管系统、100%建立记录购销台账。
《通知》指出,各地要全面构建“亮证购买、门店记录、平台汇总、部门监督”机制,实行农药购买者凭有效证件购买农药,经营门店如实记录购买者、销售农药的品名、数量、日期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县级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定期进行汇总,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专项监督和执法检查。已经安装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的经营门店,要在系统中记录购销信息;尚未安装的由县里统一印制记录本进行记录。记录台账信息要全面、准确、规范,并作为农药经营档案妥善保存。要抓紧推行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加快实现台账记录电子化。
《通知》强调,要加强农药经营源头管理,严格农药经营许可条件,切实做好经营门店控数量、提质量工作。鼓励发展农药连锁经营,规范门店经营行为,实行统一管理。要大力培育植保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扩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范围,提高服务组织和大户购买农药比重,降低小农户购买农药需求。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和农药经营门店实施农药实名制购买的积极性。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组织专题培训,做到农药经营门店全覆盖、农药经营业主全告知、农业经营主体全知晓。要强化责任落实,全面组织农药经营门店签订农药实名制购买承诺书,推动购买者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逐个针对性指导措施,逐店服务,逐家落实,完成一家销号一家、提升一家标明一家。要加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特别提醒
今后,广大农户在购买农药产品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证件,并说明实际用途,否则农药经营单位不会售卖。

各农药经营门店要认真核对并如实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并请购买者签名确认,购买高毒限用的农药记录,必须要存档2年以上。农药经营门店在采购时,需对农药产品资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认真查验产品包装,并确认产品具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信息码(二维码)。
农药经营者这些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一、经营无登记证农药的(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农业农村部注销农药登记证,也属无农药登记证),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经营假农药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3、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可能厂家有合格证但未随货附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武义新闻网)
监制 | 魏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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