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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超标处罚的案例分析

2026-01-06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451 次
1、豇豆收购点农药超标处罚案件?

近日,中国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豇豆生产企业被披露收购的豇豆中检出多种农药成分超标,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农药超标处罚的案例分析

经调查,涉案企业在收购上游种植户的豇豆时未认真检查并**了超标豇豆,导致了该产品农药残留问题,最终被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处以经济处罚。此事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反思,企业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公共食品安全的责任,坚决杜绝违规收购、生产和**超标产品的行为。

2、农药残留超标一般怎么处罚?

第二十条指导意见为: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禁用农药残留超过药品标准限度的,不适用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饭店蔬菜农药超标怎么处罚?

饭店蔬菜被查出农药超标的,对经营者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农产品农药超标如何处罚?

**超范围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通称高毒剧毒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药超标处罚的案例分析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药毒性的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LD50<50mg>

有3911(又名甲拌磷、西梅脱)、苏化203(又名治螟灵、硫特普)、1605(又名对硫磷)、甲基1605、1059(又名内吸磷)、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又名乙基大蒜素)等。

2.中等毒农药(LD50在50-500mg/kg之间)

有杀螟松、乐果、稻丰散、乙硫磷、亚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涕、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乙基硫代磺酸乙酯)、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胺、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LD50>500mg/kg)

农药超标处罚的案例分析

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草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灵、苯达松、茅草枯、草甘磷等。

5、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罚?

初极农产品类或一般直接由农业局处罚,上市的或加工类由食药管。

拓展百科知识:农资监管案例评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编著书籍)

《农资监管案例评析》内容简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收集各地农业执法部门查处的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重点领域有代表性的农资管理案例,组织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甘肃、陕西、四川、广西等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农业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共同编写《农资监管案例评析》,通过对真是案例的深入分析,对具体案件在法律适用、办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解答。


拓展好文:济南一果蔬店**姜涉嫌农药残留超标,被罚款一万元

4日,记者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公布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件。其中,济南市章丘区佳豪果蔬店**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被罚款一万元。

根据通报,2026年10月18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章丘区佳豪果蔬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2项不符合GB2763-2026要求,检验 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确认**过涉案农产品,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噻虫胺”、“噻虫嗪”是**类杀虫剂,主要用于消杀水稻、蔬菜、果树及其它作物上的害虫。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较多的蔬菜,会导致**吸收一些农药,接着会损害一些神经元,导致身体免疫力下降,可能会出现一些感冒头晕的症状。同时,残留的农药进入身体,会被肝脏制造的一些微粒体氧化酶吸收,长此以往会导致肝脏工作加重。食用农产品**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资质证明等,以此达到追根溯源的目的,找出症结所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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