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药用药水平
中国化工企业500强排名:

1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滨化集团公司
5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7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山东金诚石化集团
9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10神华宁煤集团煤化工公司
11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3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14贵州瓮福集团有限公司

15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6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7华勤橡胶工业集团
18江苏金浦集团有限公司
19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山东东岳集团化工有限公司
21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22浙江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浙江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24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5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27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28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9山东海化集团
30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3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32中化弘润石化有限公司
33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34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35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6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7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38山东华星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9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40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41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珠海BP化工有限公司

43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4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巨化集团公司
46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
47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51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52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
54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5山东联盟化工集团
56山东永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7山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58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61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
62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63河北华戈化学集团

64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65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6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7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68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
69河北金锐鑫海化工有限公司
70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71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72河北三高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3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4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75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
76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77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8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79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
80四川龙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1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2上海涂料有限公司
8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4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5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86河北凯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7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9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90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91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92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3山东盛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94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
95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6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7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98内蒙古博源集团

99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宝丰能源集团公司
101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102山东齐旺达集团公司
103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04山西潞宝集团
105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

106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07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108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9建滔(河北)化工有限公司
110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
111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2赛轮股份有限公司

113山东金茂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114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
115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
116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
117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
118东营华泰化工集团
119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0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
121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122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123山东金宇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124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5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
126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

127文安县天澜新能源有限公司
128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9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
130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1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
132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3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5广东众利和化塑有限公司
136安徽中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7江苏太仓市申久化纤有限公司
138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39上海焦化有限公司
140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141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42金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43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4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
145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6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7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8河北华丰煤化电力有限公司
149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
150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151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2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
15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4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

155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6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157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158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159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60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61黄骅市信诺立兴煤化工有限公司

162秦皇岛中油石化有限公司
163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164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
165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166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167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8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69山东源根石化公司
170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171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
172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
173山东信发化工有限公司
174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75瑞星集团有限公司

176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177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178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179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80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1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182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3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18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185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186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7河南濮阳市中原大化公司
188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189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190贵州中化开磷化肥有限公司
191山东宏信化工股化有限公司
192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
193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
194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5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6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7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
198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3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204山东晋煤明水化工有限公司
205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6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07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8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
209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10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

211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2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
213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
214河南金山化工集团
215河南庆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6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17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18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19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
220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21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2四川金象化工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3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
224中车双喜轮胎工业有限公司

225山东金沂蒙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226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7上海联恒异氰酸酯有限公司
228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29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30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31河南焦作好友轮胎**有限公司

232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33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
23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35河南恒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36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37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38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

239徐州徐轮像胶有限公司
240山东三工橡胶有限公司
241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2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3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244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245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46天津乐金大沽化学有限公司
247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48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49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0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251黄骅市鑫亿化工有限公司
252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

253佛山市美涂士化工有限公司
254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5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56上海亨斯迈聚氨酯有限公司
257广东新华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58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9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

260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1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262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4七台河宝泰国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5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66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7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8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9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270中化平原化工有限公司
271**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72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73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74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75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
276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
277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78昊华华东化工公司
279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80青上化工(佛山)有限公司

28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82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283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8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85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86河北阳煤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7沧州威亚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288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89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
290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91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92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化工厂
293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
294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95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96绿源生态科技发展限公司
297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98峰峰矿区彭楠焦化有限公司
299江苏省新世纪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
301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

302沙隆达集团公司
303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04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305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川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307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308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

309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
310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
311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12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
31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1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15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16际华三五三七制鞋有限责任公司
317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18巴斯夫上海涂料有限公司
319浙江吉华集团有限公司
320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
321河北景津压滤机有限公司
322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23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24昊华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25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26哈尔滨鑫达企业集团
327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28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329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330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331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2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33山东安能输送带橡胶有限公司
334玉田县古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335广东湛化股份有限公司
336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天实业有限公司

337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8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339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40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
341首长(宝佳)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342山东石大胜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3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344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45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6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347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48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
349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0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1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352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53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54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55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56江苏宏信化工有限公司
357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58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359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360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361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
362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36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364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365浙江瓯华化工进口有限公司
366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367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68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369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370塔里木油田塔西南堪控开发公司西南石化厂
371兖矿鲁南化肥厂

372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3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374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75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376中国**化肥有限公司
377山东陶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78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379湖北华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380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
381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82唐山兴宇橡塑工业有限公司
383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84中化工油气**有限公司
385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386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387安徽曙光化工集团
388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9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90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91河北鑫泉焦化有限公司
392四川海大控股集团公司

39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94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5中盐常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96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
397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398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99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

400天津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401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
402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
403唐山市征楠焦化有限公司
40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5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06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7山东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408山东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09唐山天赫钛业有限公司
410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11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
412江苏赛欧信越消泡剂有限公司
413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414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15上海高桥巴斯夫分散体有限公司
416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17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418河北来富兴业煤化工有限公司
419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
420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21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2甘肃银达化工有限公司
423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4长治霍家工业有限公司
425杭州电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6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27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28四川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29甘肃金昌化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30龙口华东气体有限公司
431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32河北炼化恒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433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
434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435湖北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36河北新化股份有限公司
437河北鱼鹰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438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
439张家港(双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440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441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42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43无锡蓝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44北京开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445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46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47联新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
448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

449兖矿国泰化工公司
450昊华北方化工公司
451上海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452龙口兴隆轮胎有限公司
453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4广州珠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55温州龙湾新联冶化机械配件厂

456山东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57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
458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59北京恒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0青岛高丽钢帘线有限公司
461江苏克胜集团
462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463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64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65浙江力禾集团有限公司
466襄阳泽东化工有限公司
467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68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
469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

470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71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
472遵义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473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474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475豪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76石家庄市油漆厂

477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
478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
479无锡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80上海卡博特化工有限公司
481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82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83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

484山东潍坊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485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86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487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88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489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490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91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2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
493甘肃兰港石化有限公司
494山东海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95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6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97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98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499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
500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2、给农作物打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在农村里,种植农作物时,要想农作物长的好,田间的管理是少不了的,在日常的田间管理中又分为给农作物浇水,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在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过程中,有时我们就需要给农作物进行打药防治,那么有有网友会,给农作物打药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农友来说说对于这个话题的一些看法,农友个人觉得给农作物打药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这个没有绝对的说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的,这个要结合当地的天气情况和季节来看的,比如晴天和阴天时给农作物喷药的时间也不一样,就季节来说,春秋季和夏季时给农作物打药选择的时间就不一样。
春季和秋末时给农作打药的时间,我们一般都是在上午露水快干后和下午太阳快下山时给农作物打药,也就是在上午的9点到下午的4点多的这段时间里比较适合,在给农作物喷药时,选好了时间后,还要看当天的风力大不大,我们一般都是选风力较小时给农作物喷药的,所以在给农作物喷药时不仅要看季节来选喷药的时间,还要看当天的天气情况,只有选择对的时间和对的天气,这样给农作物喷药效果才比较好。不会因为喷的药被露水给稀释了,也不会在喷药时被风吹走了。
如果是在夏季时给农作物喷药,因夏天时白天天气较热,气温较高,我们基本上都是选在下午4点多以后给农作物喷药,因为白天天热,一是给农作物喷药时比较容易挥发了,起不到什么效果,二是天热,大中午的给农作物喷药人也受不了,所以夏天时我们一般都是选在晴天或阴天傍晚4点多以后给农作物喷药。

所以农友个人认为,给农作物喷药上午好还是下午好,这个是要根据当地的天气情况和在什么季节里给农作物打药来选择合适时间的。春季时在天气较好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在上午的9点后到下午的4点前这段时间给农作物喷药比较好,夏天时一般是在下午的4点后给农作物喷药比较好。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3、2026年甘肃省粪污处理条例?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2月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六节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鼓励建立村级河(湖)长制或者巡河(湖)员制。
各级河(湖)长及其工作职责,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人民**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

各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公布举报、信箱、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检举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水环境保**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的宣传,加强对污染水环境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第十二条省人民**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省人民**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本省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修订。制定、修订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公众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本省水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批准,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所在流域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水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第十六条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省实际,由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批准,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排污口的设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重点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
省人民**可以根据本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或者水体之外的其他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合理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区域)的设置,建立和完善全省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及时发布水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测事权划分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水污染源监督性执法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检)测服务。
第二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省、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省、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省、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等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环境保护信用约束机制。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九条推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三十条省人民**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一条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人民**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由涉及的同级人民**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协调解决。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排放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以及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
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原材料和水资源利用率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实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满足城镇发展规模需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等治理措施,减少溢流污染对受纳水体和水环境的影响。
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省、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单位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水质监测设施,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入口水质进行监测,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依法防治污泥贮存、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并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

第五十六条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过度使用农药造成水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不得直接向外排放畜禽粪便、废水。
畜禽养殖散养户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受委托的农户,应当明确各自的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十八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州)人民**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州)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量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四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六节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环境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保护区。
第六十七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或者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十八条利用地下热水资源进行取暖、**、水上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对尾水进行降温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处理,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十九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
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排污者的,由排污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
第七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外环境。

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十一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设置专门的污水、污油、垃圾存储或者处理装置,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二)未经作业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级人民**备案。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
第七十三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化工、医药、电镀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和设备,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七十六条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及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上级人民**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将事故情况以及主要污染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通报下游人民**,下游人民**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有其他**、**、**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检,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对其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水污染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或者监测设备未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责令关闭。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使用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农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散养户未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直接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农用地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机制和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截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数据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土壤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实际运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学科建设。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并动态更新,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增强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省、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人民**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工作。
省、市(州)人民**可以根据行业、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本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完善监测体系。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涉及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选址时,还应当详细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对土壤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及农用地相关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上述活动,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对周边环境二次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尾渣等污染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化工、冶炼、矿业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建设和运行污水和固体废物收集、中转设施,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各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禁止生产、**、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定期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严防灌溉水污染。
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污水和工业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采油、集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油泥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土壤。

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对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活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十五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从事前款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控制污染源、封锁污染区域,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二节农用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土壤盐渍化、盐碱化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盐碱地土壤改良和修复,提高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第三十九条 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调查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质量不下降。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农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
第四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用地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一)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曾作为工矿用地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的;

(四)用于或者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并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
(五)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六)盐渍化、盐碱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情形。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污染源排查和整治、物理阻隔、监测评估等相应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饮用水源地的途径,保护水源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经过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应当纳入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管控范围、管控目标、主要管控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监测计划、应急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方式、修复工期、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防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州)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县级以上人民**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拓展百科知识:甘肃省植保植检站甘肃省植保植检站是甘肃省**工作部门。单位内部设有农作物病虫测报科、防治科、植物检疫科、农药检定及药械管理科和办公室5个科室,担负着全省植物检疫、农药质量检定管理、等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性职能。

拓展好文:甘肃省农药监管工作成效明显
近日,笔者从甘肃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培训班获悉,甘肃农药监管工作为农业生产和粮食稳产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据悉,甘肃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成效明显,2026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为38.24%,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为40.86%,农药利用率达到40.08%,圆满完成了到2026年农药零增长任务目标。截至目前,全省共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8个、农药经营许可证7362个、限制使用经营许可证61个。
目前,甘肃省创建农药经营标准化服务门店至少110家,在蔬菜、水果、茶叶优势产区生产基地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开方卖药持证上岗。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到50%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5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升到43%以上。
王云祥 陈功章
《农民日报》2026年06月09日第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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