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溯源码查询平台
本篇经验会给大家说明一下“农药产品溯源码查询平台”的内容进行阐述,但愿对各位农友们有一些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如果您从供应商或者农药生产企业处得到了农药追溯码,那么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将其导入到相关的追溯系统中:
1.扫描二维码或手动输入农药追溯码。
2.点击“查询”或“确认”等页面上的操作按钮,等待系统处理。
3.如果您的追溯系统和生产企业或相关机构有接口,可能可以自动将农药信息导入到您的追溯系统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导入农药追溯码时,一定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或安全问题的农药信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相关企业进行报告和处理。
2、追溯系统是什么?农产品溯源系统,就是一个对农产品提高追溯服务的平台。
那什么是追溯呢?追溯就是对消费者对所**产品进行查询源头的意思,比如可以追溯农产品的种植信息、加工信息、生产信息以及所使用的肥料及农药信息。

农产品追溯系统就是,通过后台生成批量二维码,一物**(即每个农产品的二维码都是独立的),然后商家把二维码张贴在所需**的农产品上或者包装上,商家可以在农产品溯源后台设置二维码的内容信息,即当消费者**到具有溯源标签二维码的农产品时,用过扫描二维码可以立即显示相关信息(就是上面说的商户自己添加的需要显示的信息)。
3、农药登记证号规则?1是农药标鉴二维码制采用QR或DM码,2是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相关网址和单元识别代码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显示应当能够识别显示,3是单元识别代码是由三十二位**数字组成,第一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识别代码,4是标鉴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鉴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包装单位。
4、农药经营场所要求?《办法》规定:
――具备专业知识: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经营场所的规定: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经营设备的规定: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管理的规定: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办法》还要求:
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有明显标识的**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
5、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拓展好文:溯源项目(全套源码)
### 回答1:
基于Spring Cloud的农业溯源系统是一套用于追踪和记录农产品供应链的系统。该系统使用微服务架构,基于Spring Cloud框架开发,实现了不同环节之间的数据传递和交互。
农业溯源系统的源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模块:

1. 注册中心模块:使用Spring Cloud Netflix Eureka作为注册中心,负责管理所有微服务的注册和发现。每个微服务都会注册到注册中心,便于其他服务发现和调用。
2. 鉴权认证模块:使用Spring Security实现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用户可以通过注册和登录获取访问系统的权限,并且根据不同角色进行权限的控制。比如,农民只能查看自己的产品信息,而管理员可以对产品进行审核和管理。
3. 产品信息管理模块:该模块负责记录和管理产品的基本信息。每个产品都有一个唯一的标识符,可以通过该标识符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环节和流通路径。产品的信息包括生产地点、生产时间、运输方式等,可以通过接口对这些信息进行增删改查操作。
4. 供应链管理模块:该模块负责记录产品的供应链信息。每个产品都有一个由多个节点组成的供应链,包括农民、经销商、运输商等。每个节点都可以通过接口将自己的信息添加到供应链中,并且可以查询该产品的供应链信息。
5. 数据分析模块:使用Spring Cloud Stream实现数据的实时分析和处理。系统通过消息队列将产生的数据发送到该模块,进行数据清洗、处理和分析,并可以生成各种报表和统计信息,帮助农民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市场需求。
农业溯源系统基于Spring Cloud的源码是一个完整的微服务架构项目,通过各个模块的协作,实现了农产品供应链的追溯和管理。通过对源码的分析和定制,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进行二次开发和扩展,进一步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 回答2:

基于Spring Cloud的农业溯源系统源码是指使用Spring Cloud技术栈开发的农业溯源系统的源代码。Spring Cloud是一套基于Spring Boot的开源框架,用于构建分布式系统和微服务架构。农业溯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追踪和记录农产品的生产流程和品质信息,实现农产品从种植或养殖到消费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源码中包含了系统的各个模块的代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中心:在Spring Cloud中通常使用Eureka作为注册中心,它用于管理所有微服务的注册和发现。源码中会包含Eureka Server的配置和相关代码。
2. 配置中心:通常使用Spring Cloud Config作为配置中心,用于集中管理各个微服务的配置信息。源码中会包含Config Server的配置和相关代码。
3. **服务:使用Spring Cloud Gateway或Zuul作为**服务,负责路由、负载均衡、权限控制等功能。源码中会包含**服务的配置和相关代码。
4. 微服务:农业溯源系统通常包含多个微服务,每个微服务负责不同的功能模块。源码中会包含这些微服务的业务逻辑代码,如农产品管理、溯源信息记录、供应链管理等。
5. 数据库访问:农业溯源系统通常使用关系型数据库存储数据,如MySQL或PostgreSQL。源码中会包含与数据库的交互代码,包括实体类定义、数据库查询和更新等。

总结来说,基于Spring Cloud的农业溯源系统源码包括了各个模块的配置和业务代码,用于实现系统的注册与发现、配置管理、路由转发以及各个功能模块的实现。
### 回答3:
基于SpringCloud的农业溯源系统源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模块:注册中心、配置中心、**、业务模块和数据存储模块。
注册中心模块采用Eureka作为服务注册与发现组件,所有的微服务通过向注册中心注册自己的信息,来实现服务的自动发现和调用。
配置中心模块使用Spring Cloud Config,将配置文件集中管理,实现对不同环境的配置管理和动态刷新配置。
**模块使用Spring Cloud Gateway,提供统一的访问接口和安全认证,对外屏蔽了后台多个微服务的具体实现,实现了负载均衡和流量控制的功能。
业务模块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包含了农产品追溯的具体业务逻辑。通过调用其他微服务提供的接口,实现农产品的录入、查询、溯源等功能。

数据存储模块使用MySQL数据库来存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通过使用Spring Data JPA来简化数据库访问和操作。
在源码中,我们可以看到各个模块之间通过RESTful API进行通信,使用Feign来进行服务之间的调用。同时,源码中还会包含一些基于SpringCloud的组件,如Hystrix实现服务的容错和熔断,Ribbon实现负载均衡等。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