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药登记证临时证
不一定。有的农药标签上不写稀释倍数而写亩使用量。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一个合格的国内产品,除了必须获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及产品执行标准文件外,产品的质量和标签还必须合格。
合格的标签包括: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执行标准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质量、毒性、用途、施用技术、施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国家对农药标签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经国家审定后的标签内容,任何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修改。
2、农药LS证和PD证的区别是什么?农药登记证号:包括临时登记证号、正式登记证号、分装登记证号①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以“LS”开头,它是“临时”两字的汉语拼音缩写②农药正式登记证号以“PD”开头他是“品登”两字的汉语拼音缩写③农药分装登记证号是在原厂家提供的农药登记证号的基础上加上“—□××××”,□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表示序号④卫生杀虫剂的农药登记证号〈1〉卫生杀虫剂临时登记证号以“WL”开头,它是“卫临”两字的汉语拼音缩写。〈2〉卫生杀虫剂临时登记证号以“WP”开头,它是“卫品”两字的汉语拼音缩写。3、氟啶虫酰胺介绍?氟啶虫酰胺为高效、选择性杀虫剂,具有较好的内吸性,渗透作用强,可从植株根部向茎部、叶部传导,持效期长。
?氟啶虫酰胺防治对象

主要用于棉花、果树、蔬菜、谷物、水稻、玉米、马铃薯、豆类、瓜类、茶树、核果、向日葵、非农作物(如观赏植物)等,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如蚜虫、粉虱、飞虱、木虱、叶蝉、蓟马等。尤其对蚜虫防效优异,如棉蚜、马铃薯蚜、桃蚜、车前圆尾蚜、麦长管蚜、禾谷缢管蚜、麦二叉蚜、萝卜蚜等,对若蚜以及有翅、无翅成蚜均表现出良好活性,并能有效防治对其他药剂产生抗性的蚜虫。对螨、双翅目、鞘翅目和鳞翅目害虫没有活性;对咀嚼式口器害虫没有毒力。
一、氟啶虫酰胺杀什么虫
1、氟啶虫酰胺灭杀对象
该药物主要可以防治蚜虫、稻飞虱、褐飞虱、蓟马等害虫。
2、氟啶虫酰胺适用作物
(1)蔬菜作物
包括辣椒、土豆、菠菜、黄瓜、甘蓝、番茄、茄子、莴苣、芥菜、芹菜、葫芦等。

(2)水果
包括苹果树、梨树、桃树、李树、草莓、甜瓜、西瓜、柑橘等。
(3)其他
包括玉米、棉花、豆类、小麦、茶叶、向日葵、观赏植物等。
氟啶虫酰胺使用方法
(1)防治各类蚜虫
①于虫害发生初期,每次亩用30-50克10%氟啶虫酰胺水分散粒剂兑水30-50公斤,然后进行均匀喷雾,7-10天后重喷1次,这样才能有效控制蚜虫继续为害和蔓延,从而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②也可以亩用15-20克50%氟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兑适量清水,然后进行喷雾,防治效果也比较好。
(2)防治稻飞虱、褐飞虱
于稻飞虱低龄若虫高峰期开始用药,每次亩用70-90克53%氟啶·异丙威可湿性粉剂兑适量清水,然后进行喷雾,着重喷施水稻的中下部和叶片的正面、背面。
(3)防治蓟马
于害虫低龄若虫始发期开始用药,施药时间可选在下午4点后,每次亩用7-8克50%氟啶·啶虫脒水分散粒剂兑水30公斤,然后进行喷雾即可。
1、氟啶虫酰胺的持效时间
(1)该药物具有良好的持效性,每次施药后一般可以维持14天左右的药效时间。

(2)该药物属于昆虫拒食剂,药性不强,使用时间通常要达到2-3天才能看到蚜虫开始死亡。
(3)需注意,该药物的每季使用次数不可超过3次,施药后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喷施。
氟啶虫酰胺使用注意
1、在每季黄瓜、马铃薯上最多使用次数分别为3次、2次;在黄瓜、马铃薯上的安全间隔期分别为3天、7天。
2、由于该药为昆虫拒食剂,因此施药后2-3天肉眼才能看到蚜虫死亡。注意不要重复施药。
3、施药时应避免药液污染河塘等水源地。
4、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5、使用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人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
6、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留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7、**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该药。
4、农村**网**大量农药,没有农药许可证,算不算违法?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经营农药,或者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
(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

(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
(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略〕);
(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
(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
(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三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八条 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农药限制使用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前,应邀请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公告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
第十一条 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一段时间的限制使用后,有害生物对限制使用农药的抗药性已有下降,能恢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的,可以申请停止限制使用。申报和审查批准程序适用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和发布有关农药禁止、限制使用或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得违反本规定发布农药限制使用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这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要取得的必须**之一,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表明该产品已经在药效、毒性、残留、环境等方面经过农药登记主管单位的审查认可,符合进入市场对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或媒介生物防治的条件。
拓展好文:最新禁限用农药完整名单!
近些年,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预防、控制和降低农药使用风险,我国对于农药方面的监管越来越严,农业农村部及相关主管当局陆续发布了许多禁用和限用的农药产品清单。截至2026年3月底,我国已禁限用70种农药(详细禁限用农药名录及相关依据见下文)。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0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
注:2,4-滴丁酯自2026年1月23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梳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6年9月1日起禁止**和使用。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禁限用农药名录依据(详尽版)
01 农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
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除草醚、撤销除草醚农药登记证。
02 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
从2000年起 , 禁止在茶树上使用含有氰戊菊醋(包括各种异构体)的农药(包括混合制剂)。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2026年4月22日)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自2026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2026年5月24日)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4号(2026年4月30日)
一、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混配制剂登记。自2026年12月3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登记(具体名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批准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和临时登记有效期满4年的单剂的续展登记。自2026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

二、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自公告之日起,撤销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的登记,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在2026年6月1日前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换取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自2026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杀鼠剂分装登记,已批准的杀鼠剂分装登记不再批准续展登记。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2026年12月30日)
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作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2号(2026年4月4日)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其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08 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管理措施(2026年6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671号)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新增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的登记。对已批准田间试验或已受理登记申请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前提交相应的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批准的产品不再继续审查。
二、各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原药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严格控制杂质含量。对甲磺隆含量低于96%、氯磺隆含量低于95%、胺苯磺隆含量低于95%、杂质含量过高的,要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在2026年 12月31日前不能达标的,将依法撤销其登记。
09 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2026年11月20日农业部公告第747号)
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安全具有较大风险和危害。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二、自2026年3月1日起,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得**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对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如果发现含有八氯二丙醚成分,我部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撤销其农药登记。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1号公告(2026年1月9日)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的生产、流通。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26年12月31日,其生产、出口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以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等形式的使用。
11 环境保护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
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限期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前,我国滴滴涕主要用于应急病媒防治、三氯杀螨醇生产和防污漆生产,氯丹和灭蚁灵用于白蚁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钠生产。
一、自2026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其生产和使用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一旦发现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制品或物品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农药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含有上述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瓜,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登记。本公告发布前已生产产品的标签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继续在已撤销登记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26年10月31日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26年10月31日起,停止**和使用。
13 对氯磺隆等七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措施(2026年12月9日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一、自2026年12月31日起,撤销氯磺隆(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证,自2026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国内**和使用。

二、自2026年12月3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26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和使用;自2026年7月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26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和使用。
三、自2026年12月31日起,撤销甲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26年12月31日起,禁止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和使用;自2026年7月1日起撤销甲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26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企业可在2026年7月1日前,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申请,停止批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农药登记证;自2026年12月31日起,撤销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证,自2026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国内**和使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26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2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磷在蔬菜上使用。
14 草甘膦管理措施(2026年3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 1744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续展登记)。
二、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混配水剂,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在2026年8月31日前将含量变更至30%以上,并完成相应登记证的变更。逾期不再保留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而尚未申请登记的产品,在申请登记时进行草甘膦含量变更。
四、2026年8月31日前按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和使用。
15 百草枯管理措施(2026年3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 1745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受理母药和水剂(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下同)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下同)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
二、自2026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2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和使用。
三、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标签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急救等内容,醒目标注警示语。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母药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百草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未变更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准标签的产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原标签产品可以**至2026年12月31日。
16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2026年2月25日)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停止受理和批准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
二、自2026年4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撤销已批准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和(或)生产批准证书。同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已撤销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制剂。
三、自2026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农药生产企业和**单位应当确保所**的相关农药制剂使用安全,并妥善处置市场上剩余的相关农药制剂。
17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2026年6月15日)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农药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含有上述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瓜,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登记。本公告发布前已生产产品的标签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继续在已撤销登记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26年10月31日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26年10月31日起,停止**和使用。

18 杀扑磷等3种农药管理措施(2026年8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撤销杀扑磷在柑橘树上的登记,禁止杀扑磷在柑橘树上使用。
二、自2026年10月1日起,将溴甲烷、氯化苦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溴甲烷、氯化苦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19 对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氟苯虫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磷化铝等8种农药采取管理措施(2026年9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自2026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使用。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自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20 氟虫胺管理措施(2026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和登记延续。
二、自2026年3月26日起,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

21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2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 2026年8月31日
一、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二、本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22 禁限用农药名录 (2026年11月29日)
23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 2026年3月16日)

自2026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和使用,自2026年9月1日起禁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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