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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弃农药回收的规定

2026-01-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2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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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弃农药回收的规定

涪陵区农药废弃物回收需要什么条件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查询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显示,在农药废弃物回收时,回收点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经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方可从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农药经营许可证》要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有效期为5年。

永城市2026年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规定是怎样落实的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单位要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只能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国家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处理、监管从来都没缺失过。2026年国家修订通过的《农药管理条例》就提出:“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同时还规定,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单位要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只能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费用由农药生产和经营者承担,生产和经营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农业农村部审议通过了《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于10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了农药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义务的主体,也规定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即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农药生产者有管理和处理的义务,使用者有义务收集使用农药产生的废弃物并集中送达规定的回收站点。《办法》还鼓励有关部门加大投资、补贴、采取优惠措施,对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储运处置和资源化给予支持。同时,还指出管理和处理及使用主体的农业管理部门、生态管理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履行职责的,按土壤污染法、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随着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国家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对生产者、管理者,使用者的要求也越来越细化和责任化,每一个涉及者都应该从自己做起,使农药废弃物的管理、回收、处理常态化,为绿水青山建设添砖加瓦。

如何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1、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妥善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严防环境污染。

2、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及个人应设置与门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设备及暂存场所,农药包装袋和包装瓶应分开存放。

关于废弃农药回收的规定

3、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不、市场驱动,实现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农药经营门市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刀得不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的措施。

5、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及时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时间、数量、废弃物来源、经营场所负责回收的人员等详细信息。

6、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保存2年以上。

怎样安全处理农药废弃物

处理农药废弃物是对大家生命的基本保障。在生产、销售、使用中往往会有一些农药废弃物的产生,这些农药废弃物如何处理是一个大问题,下面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处理农药废弃物的方法。

处理农药废弃物首先要将被国家制定技术部门确认的变质、失效及淘汰的农药应予销毁。高毒农药一般先经化学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求远离住宅区和水源,并且设立“有毒”标志。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区和水源的深坑中。凡是焚烧、销毁的农药应在专门的炉中进行处理。

在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要及时处理。在进行农药作业时,为避免农药发生溢漏,作业人员应穿戴保护服(如手套、靴子和护眼器具等)。如果作业中发生溢漏,则污染区要求由专人负责,以防儿童或动物靠近或接触;处理农药废弃物对于固态农药如粉剂和颗粒剂等,要用干砂或土掩盖并清扫于地方或施用区;对于液态农药用锯末、干土或粒状吸附物清理;如属高毒且量大时应按照高毒农药处理方式进行;要注意不允许清洗后的水倒入下水道、水沟或池塘等。

关于废弃农药回收的规定

                                 

另外,农药废包装物要求严禁作为它用,不能丢放,要妥善处理。完好无损的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统一回收。高毒农药的破损包装物要按照高毒农药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农药废弃物具体讲,金属罐和桶,要清洗,爆坏,然后埋掉,在土坑中容器的顶层距地面50厘米;玻璃容器要打碎并埋起来;杀虫剂的包装纸板要焚烧;除草剂的包装纸板要埋掉;塑料容器要清洗、穿透并焚烧。焚烧时不要站在火焰产生的烟雾中,让小孩离开, 如果不能马上处理的容器,则应把他们洗净放在的地方。 要特别注意不要用盛过农药的容器装食物或饮料,因为由此产生的中毒实例很多。

                                 

对于大量农药废弃物处理方法、处理场所应征得劳动、环保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农药废弃物很有必要,不要因一时的大意造成严重的后果。

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等。

关于废弃农药回收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和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纳入农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第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布局,建立网格化回收体系。

各区(市)可以委托回收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的集中贮存和运输。第七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各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权利、责任。

关于废弃农药回收的规定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日期、去向等信息。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将其使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给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丢弃。第九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由政府委托的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回收,交由专业处置机构集中处置,回收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十条 肥料和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对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收集回收后,鼓励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对无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整理,清运至回收网点或者生活垃圾回收点。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缴回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第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三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第十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规定建设粪污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