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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2026-01-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9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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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天津市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89)5号)和化工部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由天津市化工局发放,报化工部和天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凡坐落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农药产品生产的企业、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都要向市化工局提出申请,由市化工局办理发证手续。第三条 对申请发证企业、单位生产条件的考核,由市化工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企业或单位主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按规定进行。第四条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企业、单位,不得从事农药产品的生产、加工、复配和分装。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单位获得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农药品种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

(三)农药品种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或经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化工局审查同意、并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地方或企业标准。

(四)农药品种经过产品鉴定以及经区、县、局以上环保和防火部门审查同意。

(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产品检测手段。具备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及以上计量合格证书,企业的质量检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具备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正常进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尤其要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制度和监督检验等规章制度。生产操作记录和化验分析记录完整,统计资料准确齐全。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注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产品包装应符合农药产品包装标准及有关规定。

(八)劳动环境良好,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第六条 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由市质量监督检验第56站(设在天津市农药研究所)负责。申报产品的取样一律由该站负责到各生产企业仓库或用户等处进行随机抽样,按产品标准进行样品分析,并提出样品检测报告。第七条 对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或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允许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取证资格。第八条 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为一年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要提出换证申请。不提出申请或不符合换证条件的,逾期后按无证企业对待。第九条 已取得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发证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获证产品要纳入市《受检产品目录》。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证企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杜绝假劣农药的生产。由市化工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单位,由检查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八五”期间我市原则上不再新布农药厂点(包括农药原药生产、加工配制及分装厂),也不允许借办联营,搞分厂等形式新布或扩散农药产品和厂点。对确实需要新布农药厂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已经获证的企业、单位如需新增农药品种,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和市化工局审批同意并报化工部备案后,再办理取证手续。第十四条 凡属发放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原发生产准产证自动失效。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收回或吊销生产准产证。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降低产品质量的;

(三)将生产准产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四)生产国家决定淘汰的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五)不再生产或加工取证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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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伪劣农药产品的。第十六条 申请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单位应交纳申报费和检测费。第十七条 在实施生产准产证的管理中,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热情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为使我市农药行业健康迅速的发展做好工作。

农药生产车间有多少危险化学品

农药生产车间有28种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在我国处于农药登记有效状态且可以合法生产的仅28种农药原药。具体名单为: 1.敌百虫、2.敌敌畏、3.百草枯、4.乙草胺、5.杀扑磷、6.氧乐果、7.马拉硫磷、8.克百威、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十以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6版中危险废物分为6大类,分别为HW01医疗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废物、HWHW热处理含氢废物。

由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卫健委共同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已经发布。

对此,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名录》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同时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法律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26)》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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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第九条 本名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 险 废 物危险特性

HW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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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

卫生

851-001-01

医疗废物

In

非特定行业

900-001-01

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

In

 HW02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

 原药制造

 271-001-002

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

 残渣 

T

 271-002-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母液及反应

 基或培养基废物 

T

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271-003-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脱色过滤

(包括载体)物 

T

 271-004- 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吸附

 剂、催化剂和溶剂 

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T

 271-005-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报废药品及

 过期原料 

T

化学药品

制剂制造

马鞍山农药企业产废目录

272-001-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