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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农药追溯

2026-01-12 投稿人 : 投稿 围观 : 52 次
1、农药使用历史有多久了?

农药最早源于我国,早在3000年前,我国人民就开始了与虫害的斗争,《本草纲目》里就至少叙述了1890种药品,其中有很多就是防治病虫害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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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发展史

农药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1000多年,具体可划分成两个时代。

早在古希腊,就已经有了用硫磺熏治害虫的记录,我国也在公元前7~5世纪就有了用莽草等方法灭杀害虫的记载。

17世纪

早期人们把烟草、松脂、鱼藤等有杀虫效果的植物加工作为农药使用。

1763年

法国用烟级石灰粉防治蚜虫

这是世界上首次报导的杀虫剂

1800年

美国人Jimtikoff发现高加索部族用除虫菊粉灭杀害虫

1828年

除虫菊被加工出售

1848年

T.Oxley制造了鱼藤根粉

从19世纪70年代~20世纪40年代中期,发展了一批人工制造的无机农药。

1851年法国M.Grlson用等星的石灰与硫磺加水共煮制取的石硫合剂雏型一一Grison水,这是最早开发的无机农药

1882年,法国人发现硫酸铜与石灰水混合也有防治效果,由此为灵感研发了波尔多液,并从1885年起广泛应用。

40年代初出现了我们经常听说的滴滴涕、六六六农药,化学农药时代正式开始

2、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6农药追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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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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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3、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明细?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使用和储存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办理资料明细如下:

1.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农药许可证的种类、经营的农药品种、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等信息。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有效期内。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需要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场所房屋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领取工作服协议等方面证明经营场所的及使用情况。

5.许可证明:

①流通许可证(农业农村部颁发的);

②环境验收证明;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营业执照;

⑤反应釜的质量证明;

⑥其他经营、使用农药必须的文书证明。

6.申请人及其经营农药品种代表性样品的检验报告。

7.近期免农药残留证明,也可提供制定农药残留标准的委托单位检测证明。

8.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建筑物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9.从事出口农用化肥、溶液设备、农机具等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审批文件。

以上就是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所需要的详细资料清单,一般具体申请所需资料还需要根据当地要求而定。

4、追溯自然真的是助农吗?

追溯自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助农,但并不是完全如此。追溯自然是指在生产和**过程中,通过溯源技术追踪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过程。这可以帮助农民通过提供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产品的追溯系统可以提供保证,消费者可以对其**的食品有更多的了解,这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是十分重要的。

追溯自然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其中一些挑战包括技术和成本的问题。实施追溯系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对于农民来说可能不是那么容易。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消费者不一定有能力或意愿去了解产品的追溯信息。

另外,追溯自然也不能彻底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问题,例如气候变化、土壤质量问题和农药使用等。这些问题同样需要其他解决方案来解决,包括科学研究、**监管和农业实践的改进等。

追溯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农业发展和食品安全,但它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其他的技术和策略也需要在农业领域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实施。

5、农药经营场所要求?

《办法》规定:

――具备专业知识: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经营场所的规定: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经营设备的规定: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管理的规定: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办法》还要求:

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有明显标识的**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

拓展百科知识:科润农药安全追溯监管系统
农药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核心问题,而高毒农药的监管是重中之重。
拓展好文:**交押金 流程可追溯 废弃的农药瓶去哪了?

新华社石家庄4月15日电(记者白明山)“以前打完农药,空瓶子随手就扔地里了。现在,买农药的时候每个瓶子交押金1元钱,退钱也方便,就舍不得乱扔啦。”刘浩告诉记者。

刘浩是河北省安国市边三庄村村民,刚忙完地里活儿,他来到村里的农资店,把5个农药瓶上的二维码一一扫码,空瓶投入收集箱,输入自己的手机号,立刻收到一个电子码。店经理张志明在电脑系统中输入电子码后,直接退给他5元押金。

这得益于保定安国市在河北省率先开展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回收试点建设。安国当地委托第三方搭建信息系统,农民**农药时,除**农药费用外,还需交纳包装押金,交还包装废弃物时退还押金。

张志明指着两个放满农药瓶的回收桶说,去年入冬,当地农资门店安装了这一回收系统。今年开春,村民陆续开始买农药,短短一个多月已经回收农药瓶400多个。张志明说,卖的啥、卖多少、卖给了谁、包装回收了多少,电脑系统上一目了然。

安国地处白洋淀上游,为改善白洋淀流域生态,当地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列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的重要内容,在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助力生态环境治理。

在安国市农业农村局信息中心的电子大屏上,全市及各农资门店的农药**数量、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数量、运输车辆的轨迹等数据在实时更新。

安国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张炼说,与专业公司合作推行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回收,通过智能化手段对农药包装回收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也调动了农民参与回收农药瓶的积极性,就目前情况来看,达到了预期效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