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打农药后果自负
无证经营农药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处罚程序如下:

1.接到举报或发现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后,相关执法部门(例如农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会进行调查取证。
2.如果调查确认存在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执法部门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农药,并限期整改。
3.如果当事人不执行责令改正通知书,继续无证经营农药,执法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等。
4.如果行政处罚不起到作用,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公共安全,执法部门还可能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从法律角度予以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无证经营农药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处罚力度较大,同时也建议广大市民**农药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合法的商家和品牌。
拓展百科知识: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2026.09.19由武汉市人民**颁布。
拓展好文:农民将农药装进啤酒瓶后出远门,小偷误食导致身亡,责任怎么判?
编者按:同样的行为,有的是日常生活行为,有的则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要素中的行为要素一定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同样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应作客观而不是抽象判断。以下笔者以两则案例比较分析,希望能解除或减少一些人的疑惑。

【案例一】农民孙某因要去外地亲戚家暂住几天,前几天剩下的半瓶农药,为防止失效,孙某将其装进一个空啤酒瓶,准备回来后,给果树再喷一遍农药。村里有个青年王某,游手好闲,经常干偷鸡摸狗的事,连续二天晚上发现孙某家没亮灯,观察孙某家中无人,第三天中午,但翻墙进入孙某家,东翻西翻,发现孙某家没有点值钱的东西,走的时候发现孙某家有一瓶啤酒,猛喝了几口,发现味不对,不一会,王某但出现中毒症状。过了两天,孙某回家发现王某死在自己家中,赶紧报警。
评价孙某的行为
本案中,小偷王某放室**,自陷风险,导致自已中毒身亡,但是王某毕竟死在孙某家中,就有可能产生责任的问题,以下笔者结合案例,从刑法角度,谈谈孙某是否需要对王某的死负刑事责任?如有不同意见,敬请理性讨论。
孙某将剩余的农药,为防止效装入啤酒瓶中,并放置于家中的行为是再正常不过的日常生活行为,这样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增加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众所周知,家是个人生活起居的个人领地,未经允许随便进入他人家中,可以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家不是公共场所,个人放置于家中的危险物品,有提示家庭成员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家庭成员间的伤害,孙某可能针对家庭成员间存在过失,有可能涉嫌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过失类犯罪。
放置于家中的危险物品,对非家庭成员及密切相关人员外的人员,是否有注意义务呢?从生活观念上来说,根本不存在注意义务,因为这样的行为没有致法益侵犯的危险性, 孙某放置于自已家中的农药,对于非家庭成员及密切相关者外的人,没有注意义务,不可能构成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同时,孙某放置于家中的农药也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 不可能涉嫌过失方式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综上,孙某将农药倒入啤酒瓶并放置于家中的行为为日常生活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本案中,孙某对王某的死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 刘某赶集时买了一瓶农药,因担心玻璃瓶容易打碎,就把农药倒入一个饮料瓶子中,挂在自行车车把上,到五米外的肉猪肉摊位上买肉,买发肉回来发现自行车上把上挂的农药不见了。不一会,有人发现一个孩子在不远处中毒了,身边发现自已的饮料瓶,孙某报警并打了120,经抢救,小孩脱离生命危险。

评价刘某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担心玻璃瓶易碎而将农药倒入饮料瓶中,这一行为也是日常生活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不可能评价为上刑法的危害行为。问题是,刘某将装有农药的饮料瓶放置于公共场所,就有被他人误食的风险,这种增加法益侵害风险的行为就可以被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同时又产生了他人中毒的后果, 刘某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说,由于没有履行危险物品的管控义务,如果刘某农药拎在手上,或推着自行车,就不会导致他人中毒的结果, 刘某的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而刘某对于危险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预料到而没有预料到,具有过失的主观责任。
本案中,刘某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也许有人要说,小偷偷东西,责任自负。确实,小偷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也只能负**罪的责任,而刘某由于危险物品管控不当,导致的他人危险,应对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责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孙某和刘某同样由于危险物品导致他人中毒,由于放置的场所不同,两人所负的责任不同。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一个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不应作抽象判断,要把该行为置于具体环境中,作客观判断,同样的行为此时此地没有法益侵犯性,改变一下场所或时间就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如上述两个案例,孙某将农药放置于家中就没有法益侵犯性,同样,刘某将农药放置于公共场所,就增加了法益侵害的风险,就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孙某不负刑事责任,刘某则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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