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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检测正常对照标准

2025-12-27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375 次
1、企业申请绿色食品可以对照什么标准?

一、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分别对绿色食品产地的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量、畜禽养殖用水质量、渔业水质量和土壤环境的质量的各项指标、浓度限值做了明确规定。

农药检测正常对照标准

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如农药、肥料、饮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的规定,另一部分是针对具体种养殖对象的生产技术规程。

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对初级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感官、理化和生物学要求,例如前面谈到的蔬菜标准。

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包装及贮运标准。为确保绿色食品产后在包装运输中不受污染,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所要申报的企业,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包装和运输等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并经过相应的机构检测,才能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这种完整的标准体系和认证过**正体现了“全程质量控制”的理念。

2、农残快速检测对照值范围?

灵敏度:重铬酸钾溶液≥3.17×10(A/ug.ml),硫酸铜溶液≥4.50×10(A/ug.ml)

稳定性:预热20分钟后,光电流3分钟内漂移引起的透射比(T)值变化不超过1.0%(或吸光度(A)值0.005)。

透射比准确性≤±1.5%

农药检测正常对照标准

透射比重复性吸光度(A)≤0.005(0.5%)

测量范围:0-100%

电压:220V±10%

使用环境:A、温度:5℃~45℃B、湿度:≤85%

3、农残检测空白不成功原因是什么?

一是试剂保存条件不当,以致酶试剂活性下降,正确的保存条件为4-8℃冷藏保存(试剂为干粉状态时建议零下冷冻保存);

二是检测环境的温度过低,农药残留检测的zui适温度为38℃,若检测环境的温度低于15℃时,酶活性受到抑制,建议用户进行必要的保温措施(水浴、恒温箱等),以确保实验试剂的温度不会过低。?

4、农药含量32%,亩用20毫升药,请问怎样计算?有很多农民都不太清楚使用农药时具体一瓶药具体兑多少斤水,对此,网上也有很多关于计算兑水量和用药量的文章,但是还是比较复杂,最近发现了一个简单易懂的农药配量表,对照表格很快就能找到所需要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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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域里数字是兑水量;**区域里的数字是用药量;绿**域里的数字是稀释倍数。查找起来非常方便,大家只需要对照表格的横向一行和纵向的一列,找到交叉处的数字就能知道剂量了。比如,我们需要配制的药剂是稀释3000倍的,要兑60斤的水,那我们就先从最左侧找到3000倍这个数字,再在右上方的兑水量中找到60斤,找到交叉的数字,就能得到所需要的药剂量,是10毫升或10克。

5、农药试验备案与审批的方法是什么?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十年号十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数字表示。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

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四章登记试验基本要求条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农药检测正常对照标准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

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