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药产品备案出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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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时,**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 有特殊**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2、食安法法律流程怎么走?一、食品安全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调查终结
5、合议

6、事先告知、听证告知
7、陈述申辩、听证
8、处罚
9、送达
10、执行
11、结案
12、归档

二、新食品法如何维护食品安全
1、详细规定了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保存、**等方面都在新食安法的管理范围内。
2、原卫生行政部门的大部分职责都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修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包括网上**、生产、运输等、贮存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有责令召回食品、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反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等。
(5)保健品、婴幼儿食用等产品生产**期间有特殊情况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有建议、有问题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意见、投诉或举报。
3、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5)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7)建立严格的进货、出厂、**查验记录制度。
(8)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
(9)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和进出口制度。
(10)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详细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12)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3、怎么办农药许可证?办理农药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可以分以下几步进行:
需要到当地农业部门或者执法部门进行咨询,获取办理农药许可证的具体要求、申请材料清单和规定办理时间等相关信息。
需要进行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农药登记申请表》、农药的性能及其特点、质量标准、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化学名称等材料。
申请过程需要**一定费用,从申请到最终获得许可证约需6-12个月时间,具体时间因涉及药效实验、安全性及环境友好性测定等环节而有所不同。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按照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的规划和权威性的要求办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5、蔬菜种子出口过海关需要什么手续?根据对蔬菜等农产品办理出口的了解,整理出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出口农产品的流程
1、农产品出口的一般程序:
签订合同、货物的准备、催证、审证、租船/航空、订舱报检、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核销退税。
农产品出口按品种、规格、供货期、数量、运费等分门别类向外商报价,经双方磋商确认后签订正式**合同。至少在装运期一个月前,收到**方转送信用证后,经严格审证正确无误后准备发货;同时向出口地口岸检疫局报检,取得出口植物检疫证书;办妥出口货物的全部单证后,向海关报关;货物装运、开制汇票,并同所有单证交给出口地有关银行议付。

2、注意病虫害检疫
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病虫害检疫永远是关键。进货、备货时首先注意是否带有病虫,尽可能做到不带有病虫,严格把关,如果发现有检疫对象,不是退货就是销毁,轻者采用熏蒸处理,这对农产品的质量带来重大影响。所以在出口商需先要了解进口国的检疫要求。例如,哪些品种属于禁止进口的植物?哪些属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濒危、珍稀植物?能否带土?哪些病虫属进口国的检疫对象?合同上是否有进口国的附加申明等等。
3、重视时间概念。
第一是农产品,特别是鲜货,延误时间影响质量,影响保鲜度;
第二是从签约到发货直至抵达,预定时间一定要做到正确无误。
二、新鲜蔬菜办理出口手续
我国在2026年8月出台《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出口蔬菜都要在检验检疫系统有登记备案,检验检疫系统要对蔬菜的生长加工运输贮存进行严格的监控。新鲜蔬菜出口到国外,首先加工蔬菜的生产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卫生登记手续,然后由已获得卫生登记资格的加工企业向蔬菜种植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手续,在出口蔬菜加工企业和种植基地获得上述资质后,按照一般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进行出口报验,检验检疫合格后即可出口到国外。

三、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注意事项:
1、弄清农产品进口国的法律规定和饮食习惯。要选择合适的农产品种类,即出口的农产品必须是进口国允许的,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
2、控制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出口农产品的生产,要坚决制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严格按规定控制农药浓度的安全间隔期;实施标准化的水、肥管理技术。
3、不同的定价策略。根据不同用途或不同加工方式选择原料确定价格;对不同客商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
拓展好文:非农药用途产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办理须知.pdf
非农药用途产品/样品
进出口放行通知单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非农药用途产品是指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的商品,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农药用途之外 领域,如:医药、
兽药、饲料、染料等用途 产品。
进出口样品是指用于境内外的少量科研或试验用农药产品,不
能用于生产、加工、**、广告等商业用途。
二、申请人
申请人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

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三、网上申请途径
1.申请网址:
2.企业备案:用 名:nyfxd ,密码
3.非农药用途产品/样品备案及放行单申请 :用 名:企业工商营业执
照注册号码 ;密码为备案时自设码。(企业备案成功后,方可登陆非农药用
途产品/样品备案及放行单申请界面)

4.验证码区分大小写。
四、企业备案
申请非农药用途产品/样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首先需要进行企
业备案,以便进行放行单网上电子申请。企业备案类型包括进出口贸易公
司、自营企业和生产企业三类。企业备案资料要求如下:
1.企业备案申请表 (原件加盖公章);
2.进出口企业资质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或公司简介(原件加盖公章);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员身份证(复印件)。
(注:生产企业不提供第 2 和 7 项资料。)
五、进出口非农药用途产品备案
企业备案成功后,获得用 名和密码再进行非农药用途产品备案,产
品备案成功后获得产品备案号,再登陆金农工程系统按要求办理进出口非
农药用途产品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产品备案按照出口非农药用途和进

口非农药用途分别提交资料。
(一)出口非农药用途产品备案
1.情况说明(出口原因,公司名称,产品来源,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
量、数量、剂型、详细说明产品用途,必要时需提交样品) ;
2.进出口非农药产品/样品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 ;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法性证明(如兽(医)药生产许可
证,兽(医)药 GMP 证书,兽(医)药批准文号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环评、安评合格证;
5.产品安全数据单 MSDS (中文);
6.最终用 和贸易公司出具 产品用途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二)进口非农药用途产品备案
1.情况说明(进口原因,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来源,产品名称,有效成
分含量、数量、剂型、详细说明产品用途,必要时需提交样品) ;
2.进出口非农药产品/样品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 ;

3.进口国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原件);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注册 证明
文件(中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5.属兽(医)药产品,需提交进口兽(医)药注册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6.产品安全数据单 MSDS (中文);
7.最终用 和贸易公司出具 产品用途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六、进出口非农药用途产品放行单申请

企业备案和产品备案成功后,登陆金农工程按要求办理进出口非农
药用途产品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进(出)口非农药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
2.生产企业出口委托书( 自营出口除外,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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