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农药的单位有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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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药死苗什么部门能管?
农药管理属于所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有权对农药、种子、化肥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有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或者违规使用农药的现象,可以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执法队反映,并将受损情况及时统计好,保留好证据,及时上报。
三农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农业农村局有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工会、老干科、市场与信息科、法规科、产业化办公室、基地品牌办公室、农村能源办公室、蔬菜生产办公室、种植业管理科、农经中心(包含多个科室)、农广校、科教科、农技中心、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果树站、经济作物站、棉技站、环保站、种子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农科所等。中国最大的农药生产厂家?
先正达生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全球农业科技领域,先正达拥有具实力的运作和管理模式。先正达的领先技术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基因组、生物信息、作物转化、合成化学、分子毒理学,以及环境科学、高通量筛选、标记辅助育种和先进的制剂加工技术。作为全球领先的、以研发为基础的农业科技企业,先正达与全球400多家大学、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开展广泛的合作。公司拥有克瑞踪、功夫杀虫剂、阿米西达、世高、金都尔等多个明星产品。
农药be是什么单位?
波美度(°Bé)是表示溶液浓度的一种方法。把波美比重计浸入所测溶液中,得到的度数就叫波美度。
波美度=144.3-(144.3/比重);比重=144.3/(144.3-波美度)
对于比水轻的:比重=144.3/(144.3+波美度)

全国十大农药化工园区?
1、滨农牌38%莠去津悬浮剂—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
2、新湖牌氟铃脲原药—山东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瀚生牌炔螨特原药—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久久红牌88.8%草甘膦铵盐可溶性粒剂—济南科赛基农化工有限公司
5、韩孚牌20%哒螨灵可湿性粉剂—威海韩孚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6、圣鹏牌56%磷化铝片剂—山东圣鹏农药有限公司
7、绿霸牌百草枯母药—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京蓬牌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山东京蓬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真彩牌430克/升戊唑醇—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鲁抗牌IU/毫克苏云金杆菌水分散粒剂—山东鲁抗生物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我要办个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什么手续?找哪个单位?
申请,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程序如下:
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灭鼠剂),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监察部门申请。
经审批,报市安全监察局[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委员会窗口(以下简称“中央经济贸易窗口”)受理委员会)
经审批,报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发给营业执照。

成品油(包括液化石油气作为运输工具)的经营单位直接适用于市安全监督局(中央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窗口)。
市安全监察局应当报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后发给营业执照。
B类营业执照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营业单位适用于其管辖的市(区)安全监察部门。
并经当地市级(区)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安全监察局(“中心””经贸委窗口受理,
考试合格后,发给营业执照。
镇上还有另外一条路:
在我国,农药的管理在法律上仍然是排他性的。它由供销(包括农业资本),三农业站和制造商(***)经营。但是近年来,它改变了这种模式。可以委托你管理(A`-在法律上也应该是非法的),只要有一个委托书,你去营业执照上的业务,不必做任何营业执照(AH~~~不要依赖它)。

全国磷化工有多少家?
400多家。磷化工行业是指以磷矿石为原料,通过化学方法将矿石中的磷元素加工成为产品的化工子行业,其基础原料主要是磷矿石和硫磺。磷化工行业主要包括磷肥和磷酸盐两个子行业。广义的磷化工行业包括磷复肥行业、黄磷行业和后加工行业即磷酸、磷酸盐和磷化物等,目前我国磷复肥占到行业的76%左右,11%生产黄磷,剩下的12%为各种磷酸盐等。
磷化工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应用于农业中,如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及磷酸氢钙为代表的磷肥或含磷农药,如草甘膦等;另一类则是广泛用于工业、食品、医药领域的磷酸及磷酸盐,包括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等。
广西农药厂有哪些?
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大学农药化工厂
广西贵港市松田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瑞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林市宏田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林五丰化学农药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依柯诺农药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益源农化有限公司
广西弘峰(北海)合浦农药有限公司
广西汇丰药肥厂
广西金穗农药有限公司
广西金土地生化有限公司

广西金燕子农药有限公司
广西金裕隆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乐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路明宝农药厂
广西绿田农药厂
广西南宁利民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德丰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平乐农药厂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晶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鑫金泰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兴安县农药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研究院
广西自主化工有限公司

贵港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
桂林井田生化有限公司
药品三证指的是哪三证?
药品三证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GSP认证的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5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

推行GSP对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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