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耕地农药残留标准规定
这篇经验总结会给广大农资人分享“非耕地农药残留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精确解释,但愿对网友们有几分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1ppm。也就是说每一百万克蔬菜中,允许残留1克农药,这个标准其实想要达到也是比较困难的。具体分析如下:
农药残留标准是根据农药的毒性、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我们的食物消费结构等,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计算得出的安全值。
在制定标准时,以最大可能的风险为基础,也就是以一个人一生天天吃某种农产品和可能吃的最大量来计算。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物种差异以及**和儿童的安全,再增加100倍的安全系数,因此对其标准的制定和把控是十分严格的,而且有很大的保险系数。
2、农残检测国家标准?农药残留检测新国标GB2763.1-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于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属于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的补充版,进一步完善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依据,对于食品安全落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更完善的依据准则。
很多小伙伴肯定会问啦,新农残检测国标中除了百草枯,剩余42项农药检测项目有哪些?别着急,其他42项农残检测项目主要为吡唑嘧菌酯、吡唑萘菌胺、丙环唑、丙硫菌唑、丙溴磷、草铵膦、虫酰肼、除虫脲、敌草快、敌敌畏、丁苯吗啉、丁硫克百威、啶虫脒、啶酰菌胺、毒死蜱、多菌灵、多杀霉素、噁唑菌酮、二苯胺、二嗪磷、粉唑醇、呋虫胺、氟苯虫酰胺、氟吡菌胺、氟虫腈、氟啶虫胺腈、氟硅唑、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毒死蜱、甲基嘧啶磷、甲萘威、克百威、喹氧灵、乐果、双炔酰菌胺、肟菌酯、乙基多杀菌素、乙螨唑、唑螨酯。
GB2763.1-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中针对检测主要为茶叶、稻谷、哺乳动物肉类及内脏、禽肉类及内脏、蛋类、生乳、蔬菜、水果、干制水果、饮料类、调味料、油料、油脂、坚果、糖料等食品中302项农残**。除此之外,GB2763.1-2026农残新国标还对百草枯、丙环唑、丙溴磷、虫酰肼、丁苯吗啉、丁硫克百威、啶虫脒、啶酰菌胺、毒死蜱、多菌灵、多杀霉素、噁唑菌酮、粉唑醇、呋虫胺、氟苯虫酰胺、氟虫腈、氟硅唑、甲胺磷、甲拌磷、甲基毒死蜱、甲基嘧啶磷、甲萘威、克百威、喹氧灵、乐果、肟菌酯、乙螨唑、唑螨酯等28项农药提供了检测方法的依据标准。
我国在农药生产、流通、**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监管力量不足。而在农药使用上的管理也是存在诸多漏洞,农药使用超标,已停产剧毒农药仍然使用的情况都有发生。所以,新国标的实施,对农残检测,保护消费合法权益都提供了更强力的保障。只有充分了解,才能杜绝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3、农药测定的国家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新国标GB2763.1-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于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属于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的补充版,进一步完善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依据,对于食品安全落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更完善的依据准则。

很多小伙伴肯定会问啦,新农残检测国标中除了百草枯,剩余42项农药检测项目有哪些?别着急,其他42项农残检测项目主要为吡唑嘧菌酯、吡唑萘菌胺、丙环唑、丙硫菌唑、丙溴磷、草铵膦、虫酰肼、除虫脲、敌草快、敌敌畏、丁苯吗啉、丁硫克百威、啶虫脒、啶酰菌胺、毒死蜱、多菌灵、多杀霉素、噁唑菌酮、二苯胺、二嗪磷、粉唑醇、呋虫胺、氟苯虫酰胺、氟吡菌胺、氟虫腈、氟啶虫胺腈、氟硅唑、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毒死蜱、甲基嘧啶磷、甲萘威、克百威、喹氧灵、乐果、双炔酰菌胺、肟菌酯、乙基多杀菌素、乙螨唑、唑螨酯。
GB2763.1-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中针对检测主要为茶叶、稻谷、哺乳动物肉类及内脏、禽肉类及内脏、蛋类、生乳、蔬菜、水果、干制水果、饮料类、调味料、油料、油脂、坚果、糖料等食品中302项农残**。除此之外,GB2763.1-2026农残新国标还对百草枯、丙环唑、丙溴磷、虫酰肼、丁苯吗啉、丁硫克百威、啶虫脒、啶酰菌胺、毒死蜱、多菌灵、多杀霉素、噁唑菌酮、粉唑醇、呋虫胺、氟苯虫酰胺、氟虫腈、氟硅唑、甲胺磷、甲拌磷、甲基毒死蜱、甲基嘧啶磷、甲萘威、克百威、喹氧灵、乐果、肟菌酯、乙螨唑、唑螨酯等28项农药提供了检测方法的依据标准。
我国在农药生产、流通、**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监管力量不足。而在农药使用上的管理也是存在诸多漏洞,农药使用超标,已停产剧毒农药仍然使用的情况都有发生。所以,新国标的实施,对农残检测,保护消费合法权益都提供了更强力的保障。只有充分了解,才能杜绝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非生物性污染包括哪些?非生物性污染包括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按照污染物的来源分为内源性污染和外源性污染。
化学性污染
化学性污染是指各种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动物性食品的污染。包括各种有毒的金属、非金属、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等。进入动物饲料和人类食品中的化学性污染物,除少数因浓度或数量过大引起急性中毒外,绝大部分以食品残毒(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并残留于食物中的有毒物质)的形式构成潜在的慢性的危害。
放射性污染

自然界中本身就存在着微量的放射性物质,还有来自宇宙空间的宇宙射线,它们共同形成某一地区的放射性天然辐射源,其中参与外环境和生物体之间的物质交换,并存在于动植物体内的放射性核素,就构成了食品的天然放射性本底。食品吸附或者吸收外来的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高于自然放射性本底时,称为食品的放射性污染。
这些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放射性物质的开采、冶炼,大气中核爆炸的沉降物,原子能工业和核工业的放射性核素废物的排放不当或意外事故等均可造成环境的污染。辐照食品的安全性也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放射性物质直接或间接地污染食品,危害食用者的健康。
放射性污染能引起慢性放射病和长期效应,如**变化、**减退、生育能力障碍,以及发生**和缩短寿命等。放射性物质对食品污染的特点是:种类较多,半衰期一般较长,被人摄取的机会多,有的在人体内可以长期蓄积。
5、农药的m是多少?在这个问题中,"m"这个符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因此需要先确认问题是关于什么方面的。如果是关于浓度或量的话,我可以农药的m通常是指该农药在水中的最大残留**,这个**可以以mg/L或ppm(μg/g)等单位表示。其值根据不同的农药和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而异。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标准来确定农药的m值。值得注意的是,农药残留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一定的危害,应当尽可能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和残留量。
拓展好文: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6]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6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各地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考虑到今后生态退耕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自然灾害损毁还会导致部分耕地不能恢复,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因素,不可避免会造成现有耕地减少。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县级人民**要强化县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县级人民**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自然资源部将通过卫片执法监督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的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每年末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省(区、市)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1.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各地要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优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个别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
3.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四、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能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3.除少数特殊紧急的国家重点项目并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外,一律不得以先占后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经同意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期兑现承诺。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
4.垦造的林地、园地等非耕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5.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6.县域范围内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统筹力度,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国家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监管平台,严格补充耕地监管。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和跨区域指标交易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实行所有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并逐项目复核,实施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全程监管,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2026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明电〔2026〕24号)和2026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2026〕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进一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申报,乡镇人民**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部(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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