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店农药怎么登记备案
这篇农资内容会给农友们谈谈“农资店农药怎么登记备案”的内容进行精确分析,期望对各位农友们有几许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农药,必须先到市农林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许可证后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须提交材料有:1寸照片1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若无房产证复印件须提交场地证明1份)、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没取字号不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
2、2026年肥料登记证管理新规?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锌),**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使用的,须由生产者、**者向**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农查查商城的农药正规吗?我无法提供关于农查查商城特定产品的具体信息,因此无法确定其所售农药是否正规。作为**农药或其他农业产品的消费者,以下几点是您可以考虑的:

1.官方认证和许可证:请确保农药产品符合所在地区的农药管理法规,并且具备相关的官方认证和许可证。这些信息应该在农药产品的包装上或官方网站上提供。
2.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了解农药的成分、用途和适用范围,并确保它符合您的实际需求。在**产品之前,阅读并查看其他用户的评价和反馈,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农业执法机构以获取更多信息。
3.可信的供应商:选择有良好声誉和可信度的供应商**农药产品。可通过查询评论、研究供应商的背景和信誉等方式来评估其可信度。
4.遵循使用指南:正确使用农药非常重要,以确保安全和最佳效果。在使用农药前,详细阅读并遵循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所在地区的农药使用法规。
最终,**农药要遵循法律法规,并尽量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有信誉和口碑的供应商,并严格遵守产品的使用说明以确保安全使用。如果有需要,您也可以咨询专业农业机构或农业技术人员以获取准确的建议和信息。
4、在拼多多买农药什么资质?需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ICP备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有了营业执专照只能证明属有这家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ICP备案是拥有**药品的权限;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是可以进行网上**药品。在拼多多这个网上平台,这些资质一定要齐全。

56学时农药经营培训证是由农业部门或者相关机构颁发的,一般可以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异,您可以参考以下方式进行查询:
1.查询相关机构官网:例如,有些地区的农业局官网提供了查询证书的服务,您可以登录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2.咨询相关机构:您可以联系颁发证书的相关机构,咨询证书的查询方式。
3.在当地农业局进行查询:您可以携带相关**和资料,到当地的农业局咨询查询方式。
您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具体查询方式最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
行选择。

拓展好文:肥料都要有两证么?异地**肥料需要备案么?
原标题:肥料都要有两证么?异地**肥料需要备案么?
近几年,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国务院陆续推出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一些肥料管理相关政策也进行了调整。
肥料都要有两证吗?
要搞清楚是不是所有肥料都要有两证——肥料登记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从肥料管理政策说起。
先说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是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农业农村部将肥料产品分为登记和免于登记两种管理方式。现行行政许可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那么,除了上述免于登记产品外,其余的肥料产品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吗?

这就不得不提到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之一——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权限内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所以,事实上,除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列出的免于登记产品外,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是否有肥料登记证还与所在生产地区有关系。
自2026年7月,河北省取消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办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取消外省(市、区)肥料生产企业在河北省境内**办理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废止规范性文件是:《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土发[2026]9号)和《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有机肥料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26]70号)。
2026年6月12日,新疆**尔自治区取消权限内肥料登记,即全疆范围内取消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复合)肥料等登记审批。自治区农业厅(土肥站)审**放新疆**尔自治区硝基类肥料专用登记证。
再说生产许可证。
复肥品种和磷肥品种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26〕34号)发布,化肥继续由省级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复肥和磷肥产品是明确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化肥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规定,复肥产品划分为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其中,复合肥料包括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等。掺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等。《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规定,磷肥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
并不是所有的肥料都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异地肥料是否备案?
为什么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异地**不再备案?
2026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6〕57号)发布,取消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事项。
为什么没有肥料临时登记了?
2026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6〕7号)发布,取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事项,要求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
针对政策变化,2026年12月1日,原农业部令2026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修订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另外,2026年9月,原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就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企业获得肥料登记证后,生产、**技术指标高于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时,需向肥料登记机关进行标签备案,每一个备案标签应提交一份对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缓释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评审审批产品应严格按照肥料登记证信息进行生产、**。

查询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证,是否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答案不全是。部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下放权限内肥料登记事项。江西从2026年4月起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自2026年7月15日起,江苏省部分肥料品种登记委托设区市实施。自2026年3月1日起,广东由各地级以上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广东省农业厅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肥料管理政策进一步改革
近年来,肥料行业不断呼吁对肥料管理政策进一步改革。今年1月30日,原农业部公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的通知》,提出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审批制度,强化肥料登记证后监管。
去年,有业内人士透露,有关部门就水溶肥产品管理方式由登记改为备案展开评估,这意味着肥料产品管理方式或增加备案。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公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606号建议的答复,提出初步制定《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拟将不同肥料产品分为登记、备案和免于登记3种方式管理,实行部、省两级登记和备案管理。同时,根据肥料产品的管理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借鉴其他农资产品和其他国家地区肥料管理经验,统筹规划肥料登记管理,研究建立肥料登记和备案目录管理制度,引导产业尤其是新型肥料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切实加强证后监管。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