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回收管理规定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回收处置、谁**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逐渐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者对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处理。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处乱丢乱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减少乱扔空农药瓶、塑料包装袋的不良行为。
五、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专门场所,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利用。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3、农药废弃物管理条例?农药废弃物要统一管理,回收或深埋,以免乱扔乱放污染环境及水源,以及污染鱼塘等。
4、回收农药瓶要办什么证?回收农药废弃物需要:
1、回收点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经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方可从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回收点不回收非农药瓶、袋,只回收本店**、并在柯桥区内使用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回收投机外源性的农药废弃包装物。
2、回收点在农药**时,要对所售农药出具凭证,认真做农药进、销台账和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做到“三台帐一凭证”一致。

3、回收点必须对已收瓶、袋按原箱、原瓶原盖(盖拧紧)进行装箱:农药袋按同类规格20只/包成件计价,以便清点、验收、调运、处置。
4、回收点应严格执行件政策,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分类定价,对未按分类规格**的回收费用则不予认可。
5、回收点应自觉接受区有关和属地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将按承诺取消回收资格,并承担相应违规贵任。
5、农药瓶回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回收农药废弃物需要:
1、回收点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经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方可从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回收点不回收非农药瓶、袋,只回收本店**、并在柯桥区内使用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回收投机外源性的农药废弃包装物。
2、回收点在农药**时,要对所售农药出具凭证,认真做农药进、销台账和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做到“三台帐一凭证”一致。
3、回收点必须对已收瓶、袋按原箱、原瓶原盖(盖拧紧)进行装箱:农药袋按同类规格20只/包成件计价,以便清点、验收、调运、处置。

4、回收点应严格执行件政策,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分类定价,对未按分类规格**的回收费用则不予认可。
5、回收点应自觉接受区有关和属地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将按承诺取消回收资格,并承担相应违规贵任。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拓展好文: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
近来,因为一些人情故交,回老家和走亲戚比较多。回到乡下老家,难免要去地里干些力所能及的劳作,当下又是大忙时节,花生、玉米要收,菠菜、香菜要种。
下地干活,虽然辛苦,但也高兴,农村出来的孩子,对庄稼、对土地还是十分亲切的,什么时候也忘不了种地的把式,和在地里挥汗出力的痛快。
也发现了一些不文明,不好的生产现象和农作习惯,例如,地头边上,田地周边的沟渠里,生产路两旁,尤其是水井、河塘周围,到处是装农药的瓶子和包装袋,还有装种子、化肥的包装袋和塑料盒等等。十分醒目,到处都是。

回家后,我特意上网查了一下,有关农药种子化肥包装废弃物的处置程序和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明文规定和**相关部门工作文件。比较明确和切合农村实际条文和规定有:
其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药包装废弃物处置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丶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其二,2026年,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其中第10条规定: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11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同时也有对不履行《办法》条文的,相应处罚规定,比较长,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在这里,只想提两点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一是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形成属合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工作和制度体系,监督和敦促农民和企业、**点做好收集和回收处置,切不可像现在这样随意丢弃,既影响美观,又污染环境。二是村镇应该做好这方面的教育宣传引导,促使农民和商家共同养成农作好习惯和环保理念。共同维护和保障农村农业生产安全,以及家乡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和品质。
老家美,需要大家来维护,需要从身边、地头小事做起,比如说:农药包装废弃物不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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