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临时登记证算假农药吗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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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作物当地没有属于违法吗
属于。农药登记证号中的秘密,每个农药标签上都应标有农药登记证号,没有登记证号就是假农药,用于农业、林业、储粮等方面的农药登记证号以大写的PD开头。列入禁用名单中的农药不允许登记,要不然属于违法,列入限用农药名单的农药不允许登记在规定的相关作物或区域,不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围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剂,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制度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到大家!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念
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
三、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7条:……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该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
这里所说的“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是指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复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a、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b、失去使用效能的;c、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a、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c、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6、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 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业内期盼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终于传出新动向。近日,从多种渠道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做出重大调整,“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外界对此解读为,这打破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但也并未如农药经营业界所期待地完全放开。
在新修订草案中,现行《条例》在农药经营条款中列举的“下列单位(即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的规定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素养和知识结构;此外,还需通过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对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达到这些要求后才能获得农业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业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这部《条例》何时出台?实际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体披露《条例》修订的进展情况,并有消息人士曾乐观预计新版《条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台。然而,进入2026年,新《条例》却迟迟不见动静。
对此,农业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就《条例》修订情况而言,农业部方面的相关工作已经结束,去年年底就已将草案上交国务院,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做后续工作,预计最快上半年出台。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尚存分歧,新《条例》的出台仍存在变数。
为何迟迟无法出台
有参与新《条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漏,如果相关利益部门的意见不能尽快达成一致,新《条例》出台恐怕还要推迟。据介绍,新《条例》虽然由农业部负责起草,但农药行业还牵涉工商、质监、安监、供销社等政府部门。因此,作为行业主管法规的修订还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尤其针对农药经营领域,与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关系最为密切。该消息人士透露,相关利益部门对新《条例》在经营方面的规定分歧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销社系统,因为取消专营权的做法对他们的利益有直接影响。”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实施,供销社将立即失去其在农药经营领域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护,会让近年来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销社面临基层个体户的激烈竞争,这显然是当前“网断、线破、人散”的基层供销社所不愿意看到的。
阻力还可能是来自于一些决策者的观念问题。“毕竟农药能够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况且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一位企业人士说,政府可能会认为,垄断经营渠道能够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以及方便监管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采取农药专营制度。不少业内人士猜测,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并会对新《条例》的出台产生影响,农药流通体制改革也因此再生变数。

专家有忧虑经销商很期待
华星化工营销总监尹友本:提高了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此举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其他正规生产企业都是积极的。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
广东某经销商:工商部门不熟悉农药业务,以往工商部门发证难以考察经营者资质,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如果让农业部门对准入门槛把关,经营者的素质肯定会明显提高。希望新政策早点出来,个体户也能凭实力正大光明地从事经营。
山东省农科院土肥所研究员高弼模:当前农药的滥用问题,关键不在销售环节,而在于使用环节,农民过量违规用药靠许可经营制度无法解决。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在目前体制下,区分运动员、裁判员比较难,发证的管理形式可能会加剧不合理竞争,并为政府部门提供寻租空间。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利于行业发展,必须保证相应的监督机制到位。
中国化工农化总工程师郑先海:农业部门不能又管理又经营,他们的任务应该是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上下功夫,并提高自身的技术服务水平。
经营农药需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农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条例》做出规定:(一)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植物保护或农药技术人员,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资质要求则须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例如,《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人员要求就有明确规定,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对比新旧《条例》,主要的差别在审批权归属。旧《条例》规定审批权归县级工商部门,新《条例》则规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放经营许可。
前置审批违背行政许可法吗
一旦新《条例》实施,这意味着,自2026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取消对农药经营前置审批后,中止6年之后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将重启。此举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南方日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解释,由于农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对农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因此,作为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即《条例》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许可法》。
伪劣变质农药,应该怎么识别?
伪劣变质农药,应该怎么识别?

1、查看法
液体农药一般应透明且上无浮油、下无沉淀,取一滴放入水中即迅速乳化,变成乳状液体;粉状农药应松散不结块;可湿性粉剂放入水中摇动即变成乳状液。同时,还要查看产品包装是否合格,有无产品登记号、准产证号、防伪标记,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等。
2、对水法
适于检查乳剂农药。检查时取少许药剂,加水1~2倍,搅匀后静置1小时,若水面有浮油层,则此农药为伪劣农药。
3、震荡法
用于乳剂农药。若药瓶中的农药出现分层现象,可摇晃均匀,放置1小时后观察,若仍有分层,说明此农药已变质失效。
4、悬浮法

用于检查可湿性粉剂农药。检查时取少量粉剂放在杯内,加适量水搅拌成糊状,然后加清水搅匀放置一段时间,若有沉淀出现,则为伪劣农药。
5、试验法
用于检查新型农药。可按使用说明配置好药液,然后喷施在已有病虫害的农作物上,若防治效果未达到要求,说明此农药无效,为假冒伪劣农药。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农药三证,缺一不可。
我们应该如何识别农药三证,以防假劣农药呢?
1、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是以LS或WL打头。正式(品种)登记证号以PD、PDN或WP、WPN打头。分装农药的尚需办理分装登记证号。
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如XK(40%水胺硫磷乳油),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格式如HNPC0440(58%车草宝可溶性粉剂)。

3、质量标准证:我国农药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种,其证号分别以GB或Q等打头。凡是不以上述LS、PD、XK、Q等英文字母打头的三证号,往往是自己编写的,不受法律保护,其质量值得怀疑。
农药的质量如何鉴别,假农药到底都有哪些特征呢?
我们都知道,只有质量好的农药,才能达到有效防治病虫的目的。但是市面上的农药品种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不乏滥竽充数的“假农药”,该如何辨别真伪呢?
一、检查农药包装
根据最新国家标准GB3796-2026《农药包装通则》规定,农药的包装应选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必须牢固粘贴标签,或者直接印刷、标示在包装上。
农药制剂的内包装(直接与农药接触的包装)标签内容必须注明:产品名称和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产品标准号、净含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危害性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类别农药、象形图、农药包装物追溯编码标识等14项;
农药的外包装(内包装以外的包装)应至少注明:产品名称和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产品标准号、净含量、生产日期或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危害性标识等9项;如果农药标签的内容过少或过小看不清且无说明书,就很可能是有问题的“假”农药产品了。
二、 看农药名称

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农药产品名称一律不得再使用商品名称。如果现在还用“虫无踪”、“一扫光”、“ 病灭绝”、“ 草死光”等过分夸张的农药商品名称,肯定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质量就不敢保证。
三、 查“农药三证”题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和农药生产产品质量标准,统称为“农药三证”。同一种产品由不同厂家生产,都有各自的“三证”,每个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就相当于这个农药产品的身份证。
1、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是以LS或WL打头;正式登记证号以PD、PDN或WP、WPN打头;分装登记证号一般在原厂家提供的农药登记证号的基础之上加“-口XXXX”,口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XXX表示序号。
2、生产许可证号:HNPaaXXXX-b-yyyy,其中aa为省市代码,XXXX为企业编码,b为产品类型,yyyy为产品名称。
3、产品标准号:我国农药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种,其证号分别以GB或Q等打头。
农药登记证必须由农业农村部颁发,登记证号可以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等网站上查询,确认该证号是不是该产品和该厂的登记证号。

如果登记证号不是这个厂家的登记证号,属于套证;如果是该厂的登记证号但与登记的农药名称不符,属于一证多用,这样的产品质量也不能保证。值得注意的是,进口农药也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号。
四、看类别标识
根据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农药乳油包装》规定,农药包装在最下方还应有一条与底边平行的颜色标志条,标明农药的类别:
除草剂——绿色;杀虫剂——红色;杀菌剂——黑色;杀鼠剂——蓝色;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如果无类别标识,肯定不是合格的农药。
五、看理化性质
1、乳油农药一般是浅黄色或棕色透明液体,加水稀释后如有分层、沉淀或悬浮物,可以判定该农药为伪劣农药。
2、乳剂农药多为玻璃瓶装,用肉眼观察如发现有分层现象,可将瓶子上下摇荡,待1小时后,如不再有分层现象,说明此农药有效,如仍出现分层,则说明农药已失效。

3、鉴别粉剂时,可以取清水一杯,将药粉轻撒在水面上,如1秒钟内粉末全部渗入水中,说明药物没有失效,如粉末长时间不浸润,说明药物已失效。
现代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必不可少。正确认识农药,用好药、按标准、低残留,保证食品安全,是每个农业人的职业准则。
伪劣农药属于违禁品吗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①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以及劣质农药;②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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