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实验室的准则
(202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挂你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Ⅳ。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Ⅰ。
2.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Ⅰ;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Ⅱ;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Ⅲ;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Ⅳ。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Ⅰ;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Ⅳ。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1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Ⅰ。
2.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Ⅰ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Ⅰ;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具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Ⅳ。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Ⅴ);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从事安全等级为Ⅰ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Ⅰ、Ⅱ、Ⅲ、Ⅳ)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2、农残检测公司如何办理?办理农药检测流程:
1、项目申请——向国瑞质量检测机构监管递交申请。
2、资料准备——根据要求,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认证文件。
3、产品测试——企业将待测样品寄到国瑞质量实验室进行测试。
4、编制报告——认证工程师根据合格的检测数据,编写报告。
5、递交审核——工程师将完整的报告进行审核。
6、签发证书——报告审核无误后,颁发报告或者证书。
3、人防里面的毒刺探头几根线?3mm。人防毒剂报警探头是运用化学或物理学原理来发现毒剂并自动发出光、声报警信号的一种化学侦察器材。安装时需要采用3mm线管,起到更好收集细微毒气尘埃的作用,人防毒剂报警器探头专门为人防工事中的坑道、地道、地下室、地铁,及体育场馆、大型商、新老小区改造、幼儿园、公园、**等公共场、以及实验室、农药、化工、半导体材料等生产单位的安全隐患实时监测设计。
4、中化农药产品有哪些?中化集团的农药业务涵盖创制和仿制产品研发、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及分装、国内国际市场产品登记以及品牌营销等产业链各环节。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制农药开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是目前中国为数不多拥有国际高端农药品牌的本土企业;农药业务经营规模位居国内前列。
在研发方面,中化下属的沈阳中化农药化工研发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是两大国家级农药研发平台,已有6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制农药获得登记并实现**,其中“氟吗啉”、“爱可”、“9080”系列创制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沈阳化工研究院的安全评价中心和农药检验实验室拥有OECDGLP认证。由沈阳化工研究院制定的我国创制新农药唑菌酯原药和悬浮剂两项FAO标准,开创了我国制定农药产品国际标准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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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方面,中化拥有沈阳、南通、扬州三大生产基地,年原药总产能16万吨,覆盖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四大类共40余个有效成分,其中草甘膦、拟除虫菊酯系列、麦草畏、丁草胺、乙草胺、吡蚜酮、硝磺草酮等品种的生产规模与工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中化集团是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扬农集团)和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山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扬农集团拥有草甘膦产能3万吨,拟除虫菊酯系列、麦草畏、吡虫啉等产品竞争力国内领先,产能居全球第二,扬农集团质检中心拥有国家实验室资质。江山股份拥有原药产能7万吨/年,是国内唯一同时拥有IDAN路线和甘氨酸路线两条原药生产工艺路线的草甘膦生产厂家,也是国内首批通过环保核查的4家草甘膦双甘膦企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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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南省农科院的特色?海南省农科院拥有丰富的热带特色畜禽、果树、花卉种质资源,基因组所具有走在国际前沿的多组学核心技术和创新活力,双方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将为国家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做出更大贡献。
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组建于**,是省**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下设9个专业研究所(室)和4家科技型企业;拥有国家水稻改良中心海口分中心、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热带水果加工专业分中心、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
国家五指山猪重点资源保种场、海南省(国家级)原种场,以及6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综合试验站、5个农业部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是农业部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认证单位。
拓展百科知识:农药学实验技术与指导(2025年孙家隆编写的书籍)本书系统介绍了农药学实验室基本常识、农药合成、农药分析与残留检测、农药剂型加工、农药生物测定与田间药效试验、农药毒理等
拓展好文:「独家原创」海外登记农药残留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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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是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最重要的资料之一。残留分析方法的目的是监测农药使用之后在农产品(食品)或环境因子(土壤、水和空气等)中的残余物。所以有些国家要求提供针对多种样品基质(食品、农产品、水、土壤、空气等)的残留分析方法,或者视农药使用场所不同要求提交相关的残留分析方法。比如在室内使用的农药可能要求空气中的农药残留分析方法,而不必提供植物中的农药残留分析方法。对于农用农药,FAO或各国都具体规定了需要测试的样品基质。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R)要求采用推荐农药残留分析方法以保证分析结果的可比性,以利于国际食品贸易。
但是**R本身不制定分析方法标准,而是通过审议成员国(组织)提交的分析方法来作为法典方法。其主要工作由**R的分析方法特别工作组完成。方法不作为法典文件发布,只是作为推荐的方法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FAO方法库中,免费共享。
**R将根据以下要求来筛选分析方法:
一是能通过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书籍、手册、公开的文献和网络获得的方法;
二是合作研究或经过大量实验室的验证,实验室验证必须根据农药残留分析良好操作准则进行;
三是是多残留分析方法;
四是检出浓度等于或低于MRL值时,能够检测尽可能多的产品;
五是适用于配备一般分析仪器的控制实验室。
**R优先选择气相或高效液相色谱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如MRL远高于方法检测限且仅需做出通过/不通过决定时优先选择更简单的快速扫描方法。
关于农药残留管理和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是一个涉及面较宽的话题,本文不予介绍太多。这里主要就残留分析方法本身的一些技术问题做简单介绍,目的是让读者能正确认识和评价手中的残留分析方法。
1. 农药残留田间试验
关于如何实施残留试验,国际组织(FAO、OECD)以及很多国家(美国、印度、澳大利亚、中国、**)等都有自己的实验指导或规定。中国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准则》中规定了田间试验原则、田间试验设计、采样方法、样本预处理、分析以及结果报告都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2. 残留分析方法
农药残留分析一般包括如下步骤:样品采集、分样和储存、样品提取、样品净化、定性定量分析(测定)。
(1) 样品采集(sampling)
采样方法有多种,常用的有五点法、随机法、“Z”字法、对角线法、棋盘式等。
采样量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国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NY-T 788-2025 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对不同样品的采样量也有相应规定,读者可自行参考。到不同国家登记农药需要参考当地国家的相应规定。
田间采集的样品在储存之前需要用四分法缩分成小样(如250-500克)。样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时间都需要记录下来。
(2)样品提取(extraction)
在进行分析之前需要对样品进行提取,即将样品中的待测组分通过一定的手段提取出来。一般都采用溶剂提取法,即根据待测物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当的溶剂或溶剂混合物(水也可作为溶剂)通过如下几种方法之一将待测物提取出来。提取方法有:浸渍和漂洗法、振荡法、匀浆捣碎法、索氏(Soxhlet)法、消化法以及其他方法如超声提取法、微波辅助萃取(microwave-assist** solvent extraction, MASE)、加速溶剂萃取(accelerat** solvent extraction, ASE)、超临界流体提取法(supercritical fluid extraction, SFE)等。
(3)样品净化(clean-up)
提取之后,样品溶液还需要进一步净化。样品净化方法主要有:液-液分配萃取法(liquid-liquid separation)、常规吸附柱层析法、固相萃取(solid-phase extraction, SPE)、固相微萃取(solid-phase microextraction, SPME)、基质固相分散萃取(MSPDE)技术等。
事实上,很难把提取和净化严格地区分成两个过程,因为有些技术同时兼有提取和净化两种作用。比如超临界流体提取法就同时具有分离净化作用。传统的提取方法就是用有机溶剂将待测物及相伴物提取出来,再采用另外的方法进行净化。
(4) 测定(determination)
在选择样品提取和净化方法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样品的特性和待分析物(农药)的特性外,还要兼顾测定方法,只有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分析目的。
目前使用的也是被广泛接受的农药残留分析方法仍然以色谱法为主。气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法以及他们与质谱检测器的连用方法还是最流行的。
色谱仪的作用就是分离和检测。所谓分离就是利用色谱柱的强大分离能力,将经过样品提取和净化之后的材料(混合物)进行进一步分离,达到将待测物与其他组分完全分开的过程。提取和净化过程得到的材料仍然是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只有经过色谱柱分离才能达到直接检测的目的。检测过程实际就是利用色谱检测器对分离出来的待测组分进行定量和/或定性的过程。
目前的色谱方法有多种分离模式,可以根据色谱分离模式将色谱法分为若干类型(表1)。
表1 色谱法分类(根据分离模式)
其中,液-液色谱(LLC)和气液色谱(GLC)就是常说的液相色谱(或称高压液相色谱HPLC)和气相色谱(也称GC)。
不同的分离模式使用于不同的分析对项,农药残留分析常用的分离模式有:液-液分配和气-液分配、离子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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