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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价格法 农药价格表格

2024-07-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3284 次

农药价格法是指国家对农药价格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的发展。

农药价格的管理

根据农药价格法,农药价格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药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2. 农药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或价格欺诈。
  3. 农药价格应当合理稳定,不得出现恶性竞争或价格虚高。

农药价格的监管

农药价格的监管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包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农业农村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农药价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农药价格的影响

农药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产和收益,也影响着农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如果农药价格过高,农民的成本将增加,收益将减少,对农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农药价格过低,将导致农药市场的混乱和农药质量的下降,对农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

农药价格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农药市场,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农药价格的合理稳定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问答拓展:中化9o8o农药多少钱一公斤?

中化9080农药价格

规格:200毫升*50瓶

参考价:¥42.5

使用方法

预雀唯野防为主,建议在卵孵高峰至二龄期施药,水量要足,或者混用斯迈威,建议在移栽之前喷施一次“送嫁药”,保持3-5厘米的水层,可有效提高防山衫治效果,根据当地植保站发布的病虫情报指顷喊导用药。

问答拓展:使用农药省钱的小配方,你知道有哪些?

病虫害防治是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疾病种类繁多,抗药性强,新农药的价格越来越贵,成本越来越高,但效果却越来越差。72%甲霜灵百菌清可湿性粉剂结合了甲霜灵的吸收性和百菌清的广谱性。它既有保护作用,又有治疗作用,具有很强的内吸收作用。适用于没历霜霉病、枯萎病、晚疫病、早疫病等几十种病害的防治。它既便宜又有效。

42%戊唑·百菌清混悬液,具有保护和治疗作用,可通过植物叶片和根系吸收,在体内进行。可根除白粉病、炭疽病、叶斑病、叶斑病等几十种病害。75%琥珀酸铜·百菌清可湿性棚竖粉剂,是苯类农药和铜汞类农药的混合物。可防治由细菌和真菌引起的霜霉病、细菌性角斑病、叶枯病、软腐病、溃疡病等几十种病害。它既便宜又有效。喷雾时,液滴大小会影响控制效果。

平均喷雾直径为50-80,喷雾应均匀且仔细。喷雾最好不要选择中午,以免发生药害和人体中毒。适合粉末喷枯和搜涂的剂型为粉末。该方法的缺点是用量大,粉末附着力差,效果不如同一剂的乳液和可湿性粉末,易被风雨冲刷,污染环境。在早晚叶片表面有露水或雨后风湿静的情况下,容易进行喷粉,使粉末容易沉积和粘附在叶片表面,提高防治效果。

雨天不要使用杀虫剂,农药易被雨水冲走,或雨水冲淡农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农药流入土壤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有些生物制剂只能防治一种病虫害,而农药一般是作为原产品开发的,防治范围很广,可以一次到位。生物杀虫剂的大部分成本都很高。掌握农药的使用技术,有针对性地使用农药,不仅可以减少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而且可以保证农作物不受害虫危害,不造成经济损失。

问答拓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2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拆闷《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旅简弯、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第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对使用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咐樱虫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农药***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药***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对农药***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九条 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农药***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农药***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从事农药***经营,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