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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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是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水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水产养殖业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农业产业,尤其是在滩涂养殖方面的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还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对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什么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是指对于水产养殖业经营者在滩涂养殖等水域养殖活动中,需要事先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颁发相应的养殖证书,以保证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水产品的安全。这种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水产养殖业的规范化程度、保障水产品的安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制定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于水产养殖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作出考量。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听取养殖业经营者的建议和需求,同时充分考虑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制定的规定能够切实可行,并且有利于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水产品的安全。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实施需要具体到每一个养殖业经营者,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养殖业经营者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登记,核实其资质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还需要对于养殖过程进行监管和管理,定期检查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和水产品的质量,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水产品的安全。
拓展百科知识1.水域滩涂养殖:指在河、湖、海等水域中利用滩涂等水域进行养殖。这种养殖方式具有节约成本、提高产量、保护环境等优点,是当今水产养殖业的重要模式之一。
2.水产品:指在水域中生长或者繁殖的动植物,包括鱼、虾、蟹、贝类、海藻等。水产品是我国重要的食品资源之一,也是水产养殖业的主要产出物。
参考来源:《水产养殖管理与技术》、《水产养殖行业发展报告》等。相关问答拓展:
1、养殖证如何办理?
一、《营业执照》
兴办小型养猪场,个人应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然后再进行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在农村兴办小型养猪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
二、项目备案手续
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猪项目备案手续。
三、环评手续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写环评报告,然后送环保局进行委托评审,最后评审通过拿到批文环评手续就算完成了。
四、《土地规划许可证》
养殖用地不可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远离居民区、学校、**、科研单位、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另外还需要位于当地划分的禁养区之外。可先撰写一份《养猪户可行性分析报告》,然后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养猪用地备案手续与《土地规划许可证》。
五、《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持单位法人身份证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动物检疫检验局办理《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六、《税务登记证》
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七、《建设施工许可证》
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2、内蒙古水产养殖证的年限是多少年水产养殖证到期后怎样換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条例》,内蒙古水产养殖证的年限一般为5年。水产养殖证到期后,需要进行换证。换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换证:在水产养殖证到期前,养殖户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审核: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养殖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3.换发新证:如果审核通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颁发新的水产养殖证,一般有效期为5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换证过程中,养殖户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水产养殖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3、202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通知下一级人民**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审核,报上一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申请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4、养殖证可以用来养鱼吗?
可以的,对符合**水产养殖规划的,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
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二、调查踏勘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办事处、乡(镇)人民**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三、审查报批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并符合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上报县**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
四、发证收费
不收费。
五、归档保存
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六、使用期限审核
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5、农业建设项目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农业部规章目录
1.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
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
7.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24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4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9.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0.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
1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24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3.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4号修订)
1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15.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7.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8.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19.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20.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
21.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2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2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
2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1号、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202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修订)
27.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
28.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
29.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1号、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30.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1.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3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3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5.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1号、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24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4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42.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4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7.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24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24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24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50.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
51.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24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52.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24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5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24年8月4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
54.甘草和**采集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5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24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24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5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24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24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5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24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4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6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3.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2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6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4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6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24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6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24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7.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24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
68.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24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69.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4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24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71.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24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7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4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24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76.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2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1号修订)
77.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2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7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
7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2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8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1号修订)
81.拖拉机登记规定(202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1号修订)
82.兽药注册办法(202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8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8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4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
8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24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8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8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24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24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89.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24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90.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24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9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24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9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24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93.草种管理办法(2024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202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修订)
9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24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2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修订)
9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24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9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24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202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修订)
9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4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4号修订)
98.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24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99.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24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00.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24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01.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24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103.蚕种管理办法(202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
10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24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
10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10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10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24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1号修订)
10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10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1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24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11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4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24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4号、202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修订)
11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24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11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24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
11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24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1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24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11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118.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24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24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2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24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12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12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12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24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12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4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12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24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1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规则(2024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24年第1号公布)
12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24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24年第2号公布)
12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4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公布)
12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24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4号公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24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8号公布)
13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24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公布)
13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6号公布)
13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4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7号公布)
13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24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9号公布)
13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号公布)
13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4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1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公布)
138.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号公布)
139.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24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14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3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14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4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4号公布)
14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4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公布)
14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4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6号公布)
14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4年8月14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24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8号公布,2024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5号修订)
14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4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9号公布)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24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号公布)
148.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24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149.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4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4号公布)
15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2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1号公布)
15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2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24年第4号公布)
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
2.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农(渔政)字第18号)
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
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
6.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
7.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
8.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
9.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公布)
10.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
11.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
1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
1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
1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
1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
17.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
18.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
19.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
20.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1.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纳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
2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
24.农业部关于对渔业船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2024年3月2日农渔发〔2024〕6号)
25.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24年3月9日农办农〔2024〕8号)
26.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24年3月19日公布)
27.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24年3月26日公布)
28.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24年4月9日农渔发〔2024〕8号)
29.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24年4月16日农政函〔2024〕3号)
30.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24年5月25日公布)
3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24年7月3日农牧发〔2024〕20号)
32.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19日农农发〔2024〕6号)
33.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24年12月10日农农发〔2024〕25号)
3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2024年1月17日农农发〔2024〕2号)
35.关于种子**范围问题的复函(2024年1月25日农办农[2024]4号)
36.农业部关于印发《长江刀鲚凤鲚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4年2月8日农渔发〔2024〕3号)
37.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24年2月9日公布)
38.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24年4月5日公布)
39.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24年4月9日农经发〔2024〕3号)
40.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停止受理克百威等高毒农药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撤销氧乐果在甘蓝上的登记)(2024年4月22日公布)
41.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24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24〕2号)
4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公布六六六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2024年5月24日公布)
4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6月19日农农发〔2024〕10号)
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年7月10日农财发〔2024〕19号)
45.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8月23日农渔发〔2024〕22号)
46.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24年11月25日公布)
47.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2024年1月6日农渔发〔2024〕1号)
48.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24年1月22日公布)
49.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24年4月17日公布)
50.农业部公告第274号(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的管理)(2024年4月30日公布)
51.农业部公告第278号(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24年5月22日公布)
52.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24年6月26日农办政〔2024〕13号)
53.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2024年7月18日公布)
5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2024年8月1日农农发〔2024〕14号)
55.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8月29日农垦发〔2024〕2号)
56.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2024年10月8日农农发〔2024〕17号)
57.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24年10月28日农业部通告第2号)
58.农业部关于将北太平洋鱿鱼钓渔业纳入远洋渔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10月28日农渔发〔2024〕42号)
59.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24年12月4日农经发〔2024〕11号)
60.农业部公告第322号(三阶段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24年12月30日公布)
6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年3月17日农财发〔2024〕5号)
62.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2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24〕4号)
63.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24年4月1日农农函〔2024〕1号)
64.农业部公告第374号(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24年5月14日公布)
65.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5月21日农经发〔2024〕4号)
66.农业部关于实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通告(2024年6月15日农业部通告〔2024〕3号)
67.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7月14日农计发〔2024〕10号)
68.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2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24〕46号)
69.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9月10日农渔发〔2024〕19号)
70.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24年12月22日公布)
71.农业部公告第449号(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24年1月7日公布)
7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7日农牧发〔2024〕1号)
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24年1月21日农办医〔2024〕3号)
7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24年1月24日农经发〔2024〕1号)
75.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2月25日农医发〔2024〕5号)
76.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24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24〕12号)
77.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3月8日农医发〔2024〕3号)
78.农业部公告第472号(兽药品种编号)(2024年3月11日公布)
7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24年5月9日农办医〔2024〕16号)
80.农业部公告第525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24年7月27日公布)
81.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8月1日农机发〔2024〕7号)
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将刺桐姬小蜂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暂停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进刺桐属植物)(2024年8月29日公布)
8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4年10月10日农市发〔2024〕13号)
84.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24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24〕82号)
8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10月25日农机发〔2024〕9号)
86.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24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24〕91号)
8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规定》的通知(2024年12月4日农办发〔2024〕23号)
88.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2024年12月7日农办计〔2024〕86号)
89.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24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24〕116号)
9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24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24〕3号)
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24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24〕8号)
9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24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24〕22号)
9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24年4月4日公布)
94.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24年4月14日农计发〔2024〕9号)
95.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2024年5月29日公布)
9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6月1日农人发〔2024〕6号)
97.农业部公告第671号(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管理措施)(2024年6月13日公布)
9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10月10日农办医〔2024〕48号)
99.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24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24〕6号)
100.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24年10月27日公布)
101.农业部公告第739号(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11月8日公布)
10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24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24〕83号)
103.农业部公告第747号(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2024年11月20日公布)
104.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24年11月22日农医发〔2024〕10号)
105.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12月18日农医发〔2024〕11号)
10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16日农办渔〔2024〕7号)
107.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2024年2月1日农渔发〔2024〕4号)
108.农业部公告第822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24年3月2日公布)
10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3月28日农办医〔2024〕8号)
110.农业部公告第839号(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24年4月4日公布)
111.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2024年4月30日农渔发〔2024〕11号)
112.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24年5月28日公布)
11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6月10日农办市〔2024〕21号)
1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24年8月3日农办渔〔2024〕63号)
115.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24年8月8日农市发〔2024〕23号)
116.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24年8月20日公布)
1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24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24〕76号)
1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财**监督的意见(2024年9月29日农办经〔2024〕19号)
1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11月1日农办医〔2024〕41号)
120.农业部公告第944号(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2024年12月8日公布)
121.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农药名称管理规定)(2024年12月12日公布)
1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6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2024年12月12日公布)
123.农业部公告第948号(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2024年12月12日公布)
124.农业部公告第954号(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24年12月18日公布)
125.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1月2日农医发〔2024〕1号)
12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1月14日农机发〔2024〕1号)
12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年3月24日农办发〔2024〕5号)
1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24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24〕21号)
129.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24年4月25日农办发〔2024〕8号)
130.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2024年5月28日农计发〔2024〕12号)
1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枪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24年7月19日农办渔〔2024〕44号)
132.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24年8月1日公布)
133.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24年11月19日农计发〔2024〕26号)
134.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24年11月24日农医发〔2024〕24号)
135.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24年12月11日公布)
13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24年12月12日农医发〔2024〕27号)
137.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使用香型的管理)(2024年12月25日公布)
138.农业部公告第1133号(加强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2024年12月25日公布)
139.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公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Ⅰ期)》)(2024年12月31日公布)
140.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1月9日公布)
141.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24年1月19日公布)
142.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47号(将扶桑绵粉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24年2月3日公布)
14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24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24〕6号)
144.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2024年2月23日农渔发〔2024〕4号)
145.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2024年2月25日公布)
146.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出补充规定)(2024年2月25日公布)
147.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2024年2月27日农业部通告〔2024〕1号)
148.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24年3月6日公布)
149.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24年4月1日农渔发〔2024〕9号)
150.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15日农农发〔2024〕2号)
151.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24年4月24日公布)
152.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2024年5月5日农渔发〔2024〕15号)
15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2024年5月6日农办渔〔2024〕37号)
154.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24年6月4日公布)
155.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规定)(2024年6月8日公布)
156.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6月11日公布)
157.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24年6月18日公布)
158.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24年7月21日公布)
159.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24年8月3日公布)
1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9月2日农办渔〔2024〕90号)
161.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24年10月29日公布)
16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为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的通知(2024年11月26日农办渔〔2024〕126号)
163.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4年12月31日公布)
164.农业部定点**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24年3月22日农办市〔2024〕11号)
16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6日农办渔〔2024〕34号公布)
166.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将扶桑绵粉蚧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24年5月5日公布)
16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24年6月11日农经发〔2024〕8号)
16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鱿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24年6月30日农办渔〔2024〕70号)
169.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13日农渔发〔2024〕26号)
170.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办法)(2024年7月23日公布)
171.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24年8月4日公布)
17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8月23日农办科〔2024〕70号)
1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金枪鱼渔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8月30日农办渔〔2024〕93号公布)
174.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2024年9月2日农渔发〔2024〕36号)
175.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24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24〕3号)
176.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9月19日农经发〔2024〕11号)
177.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24年9月25日农经发〔2024〕12号)
178.农业部关于试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24〕1号)(2024年10月12日公布)
17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472号(将向日葵黑茎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输华向日葵种子产地没有向日葵黑茎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证明)(2024年10月20日公布)
18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10月26日农市发〔2024〕11号)
181.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24年10月29日农渔发〔2024〕41号)
1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487号(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2024年11月22日公布)
183.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24年12月27日公布)
18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24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24〕12号)
185.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2024年3月11日农业部通告〔2024〕1号)
186.农业部关于印发《**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24年4月11日农牧发〔2024〕4号)
187.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5月16日农医发〔2024〕12号)
188.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高毒农药禁限用措施)(2024年6月15日公布)
189.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2024年6月17日公布)
19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00号(将木薯绵粉蚧和异株苋亚属杂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24年6月20日公布)
1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兽药典(2024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4年7月25日农办医〔2024〕47号)
192.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24年9月6日公布)
193.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24年9月29日农渔发〔2024〕28号)
19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24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24〕30号)
195.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24年10月24日公布)
196.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24年11月21日农经发〔2024〕13号)
197.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12月13日公布)
198.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24年12月14日公布)
199.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2024年12月15日公布)
20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76号(禁止进口德国、新西兰油菜茎基溃疡病菌寄主植物种子)(2024年12月21日公布)
201.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调整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2024年12月29日公布)
202.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24年1月5日公布)
203.农业部关于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24年1月12日农业部通告〔2024〕1号)
20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2024年1月13日公布)
205.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24年3月13日农人发〔2024〕5号)
206.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草甘膦管理措施)(2024年3月26日公布)
207.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百草枯管理措施)(2024年3月26日公布)
208.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2024年6月1日公布)
20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831号(将地中海白蜗牛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24年9月17日公布)
210.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24年10月22日公布)
211.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24年11月29日公布)
212.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24年2月17日公布)
21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902号(将白蜡鞘孢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暂停从白蜡鞘孢菌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引进白蜡属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2024年3月6日公布)
214.农业部公告第1935号(进口鱼粉级别变更)(2024年5月6日公布)
215.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24年5月24日公布)
216.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24年9月30日公布)
217.农业部公告第2024号(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24年10月14日公布)
218.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0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24年11月28日公布)
219.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24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24〕1号)
220.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2024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24〕2号)
221.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对氯磺隆等七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措施)(2024年12月9日公布)
2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年12月13日农经发〔2024〕10号)
223.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24年12月19日公布)
224.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24年12月23日农业部通告〔2024〕3号)
225.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24)(2024年12月30日公布)
226.农业部公告第2061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2024年2月14日公布)
227.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24年3月3日公布)
228.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材料要求)(2024年6月5日公布)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24〕1号)有关部署,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明确目标任务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关要求的重要支撑,也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提高**站位,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发证登记工作力度,确保2024年底,全面完成省、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实现规划全覆盖,全面完成已颁布规划的县(区、市)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做到应发尽发;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全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现发证登记全覆盖。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规划编制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24〕3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4〕17号)要求,加快省、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进度。各地要不断提高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水平,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不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之外盲目扩**养区的,应按照程序进行修订后重新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数据处理及地图制作软件(推荐软件使用Arcgis,坐标系使用CGCS2000),制作矢量化规划图件,提高规划编制的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发证程序,加快发证进度
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超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附加任何条件。不应将其他证书作为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称“养殖证”)的前置条件。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4〕92号)有关要求,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规范申请、公示、登记、延展、变更、注销等程序,不断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行政审批效率。各地必须把养殖证真正发到养殖权人手中,不能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养殖证,杜绝“抽屉证”“系统证”等违规行为。养殖证不能设置年检,应依法及时办理养殖证的期限延展,维持水域滩涂养殖权长期稳定。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要持续加强《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普法宣传,积极主动向水产养殖生产者宣传发证登记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限期主动申请发证登记。要加强养殖证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及时公布养殖证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非法养殖行为。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当地人民**要依法给予补偿,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动将规划编制发布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进展缓慢的地区,视情况采取约谈、函询、追责问责等措施督促整改。我部已将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并将定期调度各省规划编制情况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的发证登记情况,公布工作进展,年底前我部将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有关结果通报省级人民**。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组织填写《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和2),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以省为单位报送各级规划发布文件、规划文本、图件和编制说明的电子版材料(光盘)。
联系:、
电子邮件: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附件:1.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县级)
?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省、地市级)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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