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抗生素类是饲料添加剂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类,主要作用是预防和治疗动物的**,促进生长发育。常见的抗生素有青霉素、四环素、链霉素等。
酶类酶类是一种能够加速饲料中某些分子的分解作用,提高饲料的消化率,从而提高动物的生长效益。常见的酶类有纤维素酶、淀粉酶、脂肪酶等。
氨基酸类氨基酸是构成蛋白质的基本成分,对于动物的生长发育至关重要。氨基酸类饲料添加剂可以补充饲料中缺乏的氨基酸,提高饲料的蛋白质质量,促进动物的生长发育。常用的氨基酸类饲料添加剂有赖氨酸、蛋氨酸、色氨酸等。
维生素类维生素是动物生长发育和维持正常生理功能所必需的微量营养素。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可以补充饲料中缺乏的维生素,避免动物因缺乏维生素而发生**。常用的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有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等。
矿物质类矿物质是动物身体内必需的微量元素,直接影响动物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矿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补充饲料中缺乏的矿物质,保证动物正常的生长发育和健康。常用的矿物质类饲料添加剂有钙、磷、铁、锌等。
酸类酸类饲料添加剂可以调节动物肠道内的微生物环境,改善饲料的质量和稳定性,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常用的酸类饲料添加剂有有机酸、无机酸等。
植物提取物类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饲料添加剂,其来源于植物中的营养成分。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具有天然、绿色、安全等特点,能够提高动物的生长性能和免疫力。常用的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有黄芪提取物、甘草酸钾等。
拓展百科知识抗生素:是指能够杀死或抑制细菌增殖的一类化学物质。其主要作用是通过抑制细菌的生长和繁殖,达到治疗和预防细菌感染的目的。
氨基酸:是构成蛋白质的基本成分,是动物体内合成蛋白质的原料。氨基酸类饲料添加剂可以补充饲料中缺乏的氨基酸,提高饲料的蛋白质质量,促进动物的生长发育。
维生素:是一类生命必需的有机物质,对动物的生长发育和健康至关重要。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可以补充饲料中缺乏的维生素,避免动物因缺乏维生素而发生**。
参考来源:《饲料添加剂学》(陈静主编)相关问答拓展:
1、饲料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违法什么法规?
2、饲料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一)建立被监督抽查企业库。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对接,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库,依据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实施动态管理和随机选取被抽查对象。
(二)建立监管专家库。吸纳具有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生物技术等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建立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随机选取监督抽查、抽样、现场检查或飞行检查工作人员。
3、在生产企业发现过期原料如何处理?
4、饲料添加剂分类?
1、胆汁酸
龙昌胆汁酸是胆汁的主要活性成分,在肝肠循环中,与脂肪酸结合,乳化脂肪同时,与脂肪酸形成脂溶性复合物,使脂肪酸得以透膜吸收已完成消化和吸收。机体的一切生化反应,尤其是酶促反应,都是在水溶液中进行,所以脂肪只有被乳化并形成脂肪酸-乳化剂复合物,才能进入脂肪酸酶解流程。由于肝肠循环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循环,内源性乳化剂分泌量的不足就成为影响脂肪消化吸收的最大因素。饲料级胆汁酸是一种高性能脂肪乳化剂。它能提高内源性乳化剂活性、弥补内源性乳化剂分泌的不足,从而释放饲料潜在能量。具有促进脂肪消化吸收,保肝护胆,改善畜禽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
2、酸化剂
包括柠檬酸,延胡索酸,乳酸,乙酸,盐酸,磷酸及复合酸化剂等,在生猪日粮中添加适量的酸化剂可显著提高猪日增重,降低饲养成本。
3、甲酸钙
甲酸钙作为一种饲料添加剂,特别适用于断**仔猪,它可影响肠道微生物的增殖,活化胃蛋白酶原,提高自然代谢物的能量利用,提高饲料转化率,防止腹泻、下痢,提高仔猪成活率和日增重速度。同时饲料级甲酸钙还具有防霉保鲜的功效。在饲料中添加甲酸钙,在动物体内会游离出微量甲酸,使胃肠道PH值降低,并且具有缓冲作用,有利于胃肠道内PH值稳定,从而抑制有害细菌的繁殖,促进有益微生物的生长,如乳酸杆菌的生长,达到覆盖肠粘膜不受毒素的侵入,从而达到控制和防止与细菌有关的腹泻、下痢等现象发生,其添加量一般为1-1.5%。甲酸钙作为酸化剂,与柠檬酸相比,在饲料生产过程中不会潮解,流动性好,pH值为中性,不会造成设备腐蚀,直接加入饲料中能防止维生素和氨基酸等营养成分被破坏,是一种理想的饲料酸化剂。
4、双乙酸钠
双乙酸钠是一种性质稳定的饲料防霉防腐剂、酸味剂和改良剂。外观为白色粉末,带醋酸气味,易吸湿,极易溶于水。自然状态下,双乙酸钠会缓慢放出乙酸。乙酸可有效地渗透到霉菌组织的细胞壁,干扰细胞间酶的相互作用,可使细胞内蛋白质变性,从而起到抗菌防霉作用。使用双乙酸钠既保持了乙酸的杀菌性能,又不致因酸性太大而导致饲料适口性变差。故SDA能防止贮藏的食品和饮料发霉**,从而具有防霉保鲜的效果。
5、促生长
包括喹乙醇,猪快长,速育精,血多素,肝渣,畜禽乐,肥猪旺等。
6、微量元素
包括铜,铁,锌,钴,锰,碘,硒,钙,磷等,具有调节机体新陈代谢,促进生长发育,增强抗病能力和提高饲料利用率等作用。添加后生猪日增重一般可提高10%-20%,降低饲料成本8%-10%。
7、维生素
包括维生素A、D2、E、K3、B1、D3、B2、B6、C以及多种维生素,胆碱,肉猪预混料添加剂,维他胖,泰德维他-80,法国肥,保健素,强壮素等,可根据猪的不同品种和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科学地选使用。
8、氨基酸
包括赖氨酸、蛋氨酸、谷氨酸等18种氨基酸,以及生宝,禽畜宝,饲料酵母,羽毛粉,蚯蚓粉,饲喂乐等,使用最多的有赖氨酸和蛋氨酸等添加剂,在日粮中加入0.2%的赖氨酸喂猪,日增重可以提高10%左右。
9、抗生素
金毒素,盐霉素,四环素,杆菌素,林可霉素,康泰饲料添加剂及猪宝,保生素等。
10、驱虫保健
包括安宝球净,克球粉,喂宝-34等。
11、防霉
由于米糠,鱼粉等精饲料含油脂率高,存放时间久易氧化变质,添加乙氧喹啉等,可防止饲料氧化,添加丙酸,丙酸钠等可防止饲料霉变。添加肉桂粉,不仅有强大的杀菌作用,还有香味诱食、药物保健、促生长等功效。
12、中草药
包括大蒜,艾粉松针粉,芒硝,党参叶,麦饭石,野山楂,橘皮粉,刺五加,苍术,益母草等,
13、缓冲饲料
包括碳酸氢钠,碳酸钙,氧化镁,磷酸钙等。
14、调味性
包括谷氨酸钠,食用氯化钠,枸橼酸,乳糖,麦芽糖,干草等。
15、激素类
包括生乳录,助长素,育肥灵等。
5、饲料生产企业如何申请登记备案?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严格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料库和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在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91)规定;
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93)的规定;
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拓展好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规定。
四、仔猪(≤25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为110mg/kg,但在仔猪断**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mg/kg(以锌元素计)。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七、如无特殊说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中的“推荐添加量”“最高**”按其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使用比例折算。
八、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18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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