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期农药的法律规定
这一篇农资总结会给农资从业者们说明一下“经营过期农药的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阐述,期望对农资人们有些许帮助,快快收藏起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 **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的产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要看你**的数量,造成的后果来定。最低是罚款,特别严重要判刑。
2、农药**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七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九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

禁止**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3、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条件?你好,根据《农药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经营者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延续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者应当符合《农药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条件;
2.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没有违反《农药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3.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另外,申请延续的时间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到期日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4、农药药死鱼存放两个月后还有毒吗?肯定有!
农药药死鱼,存放在冰箱里两个月后还会有农药残流,不会因存放期的延长而使农药残留消失。在老家鱼塘管理难度大,经常有人打农药,打药就要用水,药箱里面剩余的农药,看似不起眼,一旦倒入鱼塘就足以致鱼发病甚至死亡。而药死的鱼存放在冰箱,即使两个月后还会有毒,不能食用。
鱼对水质要求很严,一旦水源受到污染,尤其农药,就会使鱼死亡,既然农药使鱼致死就不能食用,别说放冰箱里两个月,再长时间也有毒,赶紧趁早深埋处理,以免人畜误食。
5、农药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是?使用农药应当符合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我国是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之一。相关调查表明,化肥的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对水体的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农药一旦进人环境,其毒性、高残留性便会发生反应,造成严重的大气、水体及土壤的污染。

拓展好文:【围观】**过期农药、擅自修改产品标签!多家农资店被重罚!
原标题:【围观】**过期农药、擅自修改产品标签!多家农资店被重罚!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连续发布8则行政处罚决定书。9-10月期间,菏泽市定陶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定陶农业农村局”)对定陶区农资店例行检查,发现农资市场存在**过期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等不合法现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陶农业农村局没收不合格农资,并对涉事农资店作出2000-5000元不等的罚款。
01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卖农药
10月18日,定陶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定陶县农合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该门市正在经营农药,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该门市有吡福.烯唑醇20瓶(500ml/瓶)、啶虫脒26瓶(300ml/瓶)。
定陶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得知,当事人共购进吡福·烯唑醇20瓶、啶虫脒30瓶,进价都是6元/瓶,**价是7元/瓶,吡福·烯唑醇未**,啶虫脒**4瓶,**收入为28元,登记保存物品货值为300元。

定陶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农药;2、没收吡福·烯唑醇20瓶、啶虫脒26瓶;3、没收违法所得28元;4、罚款5000元。
02
**过期农药
10月30日,执法人员在对菏泽市定陶区永旺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市经营的农药咪鲜胺生产日期为,有效期为2年,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该农药共有16瓶(500ml/瓶)。
据悉,该批次咪鲜胺共进货20瓶,进价为15元/瓶,共**4瓶,**价位20元/瓶,违法所得为80元。菏泽市定陶区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该种咪鲜胺;2、没收农药咪鲜胺16瓶(500ml/瓶);3、没收违法所得80元;4、罚款5000元。
03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9月5日,执法人员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复合肥料(鲁农肥(2026)准字2065号山东农邮肥业有限公司)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勘验,共查验该品种肥料共12吨(40Kg/袋)。定陶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警告并处5000元罚金。
10月8日,执法人员在定陶区李云堂农资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复合肥料(鲁农肥(2026)准字3244号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该品种肥料共75袋(40Kg/袋)。定陶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罚金。
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定陶区宋现宝蔬菜**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农肥(2026)准字4062号上海优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该品种肥料共60箱(18Kg/箱)。定陶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警告并处3000元罚金。
04
**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9月26日,执法人员在定陶区刘萍农资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微生物菌剂肥料(山东爱福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肥料登记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勘验,该品种肥料共100箱(20Kg/箱)。
定陶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罚金。

05
**不符合《种子法》的麦种
9月26日,执法人员在定陶区陶丰种子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青农2号麦种(鲁农审济宁红地种业有限公司)包装袋标签标识与审定公告内容不符,该小麦种子共60袋(15kg/袋),对该麦种就地登记保存。定陶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2000元。
10月21日,执法人员在定陶区久乐种子农药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山农17麦种(鲁农审山东德宝种业有限公司)包装袋标签标识与审定公告内容不符,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勘验,该小麦种子共60袋(15kg/袋),对该麦种就地登记保存。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菏泽市定陶区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2000元。
|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农财网农化宝典
免责声明
部分文字及图片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