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局对农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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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是农业局下属的农业执法局(内设局)来统一管理。农业执法局,县级地区有些叫农业执法大队。根据农业部行政执法划分的范围,农业执法负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检测;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种子生产许可审核、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植物检疫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等。安监局主要是企业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检测管理。
2、农药药死苗什么部门能管?农药管理属于所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有权对农药、种子、化肥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有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或者违规使用农药的现象,可以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执法队反映,并将受损情况及时统计好,保留好证据,及时上报。
3、农业执法机构是否有权力没收肥料、农药?如果没有那么这么有问题的肥料、农药怎么处理?有权利对有问题的肥料、农药进行查封没收的机关单位有农业局、工商局、质量监督管理局。如果发现**有问题肥料、农药,一般会采取罚款加查封、扣押、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然后再集中进行销毁处理。4、农业农村局都是管辖哪些工程项目?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当地农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
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措施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

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做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进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督、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对境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承办当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检查监督、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十四)承办当地人民**和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5、浙江省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限制使用农药(以下简称限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限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限用农药的具体名录遵照农业部的发布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各地采取措施引导限用农药全区域退市。

第四条全省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各县(市、区)定点经营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控制范围内,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
省、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定点经营数量的最高限额、具体布局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公布,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布。
第五条各县(市、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的最高限额按以下方法确定: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为所辖镇(乡、街道)数,面积达到20万亩的县(市、区)在上述基数上增设1家,超过20万亩的每增加5万亩再增设1家。
第六条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权限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核发,并应当通过招标、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招标、抽签、摇号等方式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用农药的,应当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和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未经依法定点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用农药。
第十条限用农药经营者应当落实专柜上锁、封闭摆放和储存、明示标志、专人管理等措施。
第十一条限用农药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详细记录限制使用农药**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
第十二条限用农药经营者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需要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注销与公告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开展定点经营、许可办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加强许可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和许可办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27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的《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浙农政发〔2026〕2号)同时废止
拓展好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办农[202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禁用高毒农药、隐性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在农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实体店和网店是否存在违规**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以及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和农药存放安全隐患等,特别关注“专供出口”农药是否存在出口转内销、敌草快等除草剂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在农药使用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超量使用农药和不遵守安全间隔期等违规行为。特别要查处在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要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黑作坊、黑窝点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三、切实强化农药监管工作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主要由一个单位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员。要完善农药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权责明晰的农药监管格局。要创新监管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药害、人畜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关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合理诉求,及时为农民排忧解难,切实将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市场监管、使用指导等职责任务落到实处。 农药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加强对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全面抓好农药监管工作。同时,要及时交流信息,落实农药监管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并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责任处室联系方式及2026年全省(区、市)农药监管工作总结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联系人:黄辉,电话:010—,传真:,邮箱:。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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