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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剂设备适用规范标准最新

2026-01-11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1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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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剂设备适用规范标准最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第十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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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第十四条 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第十七条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第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是500到5000倍范围内,一般农药外面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注的主要内容是21项基本内容全部全的才是合格的农药,至少要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

合格的农药都有三证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标准,农药登记证,对应的就有三个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号,生产标准号,农药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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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农药剂型与环保性要求,都有哪些?

在现实生产中,应用的农药以乳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三种剂型为主,不一样的农药剂型该如何选择呢?

在其中有一些剂型名字尽管不一样但它们的用处是一样的,有一些剂型尽管用途一样但操作方法不一样。农药客户要依据农作物和预防目标、施药机械设备和运用标准来决定选择哪一种剂型较为适合。灭虫剂的乳油法律效力要显着高过悬浮剂和可湿性粉剂,同一种相关成分的农药以采用乳油为好。叶片喷雾器用的农药杀菌剂,一般宜挑选悬浮剂或可湿性粉剂。叶片喷洒用的灭草剂,因野草叶子表层有一层果蜡层,含有机溶液的乳油、浓溶剂、悬浮剂等剂型都能够采用。使用于水田或土壤中的除草剂,颗粒剂和别的能配置毒土的剂型用得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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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浮剂的药效虽仅次于乳油,但明显高过可湿性粉剂。由于悬浮剂的颗粒物要比可湿性粉剂细得多,悬浮剂中包含的多种改性剂有益于药剂颗粒物黏附在生物表层,进而能提升药效。

很多年的经验说明:可湿性粉剂的安全系数(指的是农作物受药害的水平),次之是悬浮剂,是乳油。因此在特别的气候条件下或状况下主要采用可湿性粉剂,如高温(高过35℃)时喷药农作物易出药害。从施药人员的安全考虑,酷热气温下喷雾器,采用类似的以水为物质的剂型,如可湿性粉剂、悬浮剂、可溶颗粒剂、水分离粒剂等。

一种农药剂型,为融入不一样预防目标、操作方法、生产厂家技术性标准等的要求,能够做成相关成分浓度不一样的商品,称之为农药制剂。农药制剂的来源于归类:可分成矿物质源农药、生理源农药与有机化学农药。

矿物质源农药:主要有铜制剂与硫制剂。铜制剂如农用链霉素、氧化亚铜(铜高手)碱式硫酸铜悬浮剂等。硫制剂如硫悬浮剂、氧化乐果等。它们是大吨数的农药杀菌剂,硫制剂也是杀螨剂。矿物质机油溶剂常用在水果树休眠状态除虫杀螨。

微生物源农药:关键有植物源农药和生物源农药。植物源灭虫剂有藻酸丙二醇酯(藻盖杀)、鱼藤、玄参、楝素等。植物源农药一般毒副作用较低、对植物无药害、有害生物防治不容易造成杭药性、对环境友好等优势。

化学农药:占农药种类的绝大多数,他们是根据化工,用化学工艺生产下来的。因为有机物的多元性,有机化学的农药品种齐全,功效方法五花八门。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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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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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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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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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新型农药原药生产车间要求

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聚集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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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聚集区;

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二)工厂布局

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总图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

(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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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 (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成品、原料及包装材料三者分开,不同类别的原药和制剂成品分开存放;

(8)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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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10)竖向布置合理;

(11)工厂管廊、管线布局合理,利于维护和检修; (12)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13)除草剂、杀鼠剂生产车间以及制剂加工车间应和其他农药生产车间有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污染。2.车间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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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符合生产工艺及方便检修的要求;

(2)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后处理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3)合理布置车间控制室,便于工艺控制和紧急避险; (4)生产厂房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

(5)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6)高毒农药与中低毒农药、种子处理剂与其它类农药制剂、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杀鼠剂与其它农药加工应分开;

(7)除草剂加工车间应设于厂区下风向;

(8)除草剂加工必须在专门区域、专用的制剂设备中进行,严禁在同一区域或用同一套设备,既加工除草剂又生产杀虫剂或杀菌剂等;

(9)除草剂固体制剂加工车间应实施人流和物流分开,并设置供人员进出的专用更衣间和空气淋浴过道。工作衣帽要在车间内集中清洗;

农药包装最新国家标准

1 最新的国家标准是GB -2026《农药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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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个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农药包装的要求,从而保障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标准中规定了农药包装的材料、结构、尺寸、性能、印刷、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3 除了国家标准,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也可能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为了更好地保障农药的使用安全,建议在购买和使用农药时,要按照相关的标准和法规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