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扑磷中毒急救方法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告:
一、严格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范围
(一)全面禁止经营、储存和使用下列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甲磺隆、百草枯水剂、苯胺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等;三氯杀螨醇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严格按国家明令限制规定使用下列农药(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的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1.在蔬菜(含食用菌)、果树(含瓜果)、中草药材上(以上作物包括各类种植观赏品种)禁止使用下列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2.禁止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3.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4.氧化乐果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5.禁止水胺硫磷、杀扑磷在柑橘树上使用;
6.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7.禁止硫丹在苹果树上使用;
8.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
9.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10.自2024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11.自2024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12.溴甲烷、氯化苦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它登记;
13.自2024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二、实行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在全区范围内实行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用农药。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统一悬挂“青白江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标志,实行挂牌经营。定点经营单位销售限用农药,应向者详细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合理用量、限制使用的作物、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严禁向从事生产禁止使用限用农药作物的农户、企业或单位销售限用农药。同时,严格实行限用农药实名制度。凡限用农药的个人和单位,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营业执照,并对农药用途作出说明,由定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并建立销货台账,否则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出售。
经营限制使用名录中未要求实行定点经营农药(毒死蜱、三唑磷、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脂、三氯杀螨醇、乙酰甲胺磷)的经营单位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相关制度。
三、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一)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经营假农药;
3.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上述第2项、3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部门备案;
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3.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三)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四)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将责令其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2.使用禁用的农药;
3.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5.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上述第2项规定的行为的,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将没收禁用的农药。
特此通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统筹城乡和农业林业局
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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