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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 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是什么

2024-06-06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4102 次

除草剂是一种用于控制杂草生长的化学药品。在现代农业中,除草剂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农药。由于除草剂的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因此农业部对除草剂的登记和管理非常重视。

农业部对除草剂的登记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所有农药(包括除草剂)必须经过农业部的登记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农业部的登记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药品质量评价:农业部会对每种除草剂进行质量评价,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 安全性评价:农业部会对除草剂的毒性、残留量等进行评估,确保其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 使用指导:农业部会制定使用指南,告诉农民如何正确使用除草剂,避免误用和滥用。
  • 监管和检测:农业部会对市场上的除草剂进行监管和检测,确保其符合登记要求。

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

截至2024年,农业部已经登记了大量的除草剂,包括以下几种:

  1. 草甘膦:草甘膦是一种广谱除草剂,可以有效控制多种杂草。
  2. 草铵膦:草铵膦是一种草甘膦的衍生物,具有更好的水溶性和吸收性。
  3. 苯醚甘油:苯醚甘油是一种对一年生杂草和多年生杂草都有良好控制效果的除草剂。
  4. 氟乐灵:氟乐灵是一种高效、低毒、广谱的除草剂,可以控制多种杂草。
  5. 草灭磷:草灭磷是一种对禾本科杂草有良好控制效果的除草剂。

这些除草剂都经过了农业部的严格评估和监管,可以在符合使用指南的情况下安全使用。

除草剂的使用注意事项

除草剂虽然可以有效控制杂草,但是在使用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严格按照使用指南使用,避免误用和滥用。
  • 避免在风力较大的情况下使用,以免除草剂飘散到非目标作物上。
  • 使用后及时清洗喷洒器具和防护用具,避免残留。
  • 使用后不要立即进入喷洒区域,避免接触除草剂。

农业部的登记管理可以保证市场上的除草剂质量安全,但是使用者也需要严格遵守使用指南,避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也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除草剂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化学品,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除草剂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为了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安全,农业部对除草剂进行了登记管理,只有经过登记的除草剂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的标准

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产品不得含有禁用农药成分
  • 产品不得含有超标或不良杂质
  • 产品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的好处

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有以下好处:

  • 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安全
  •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如何选购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

选购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2. 查看产品包装上的登记证号
  3. 查看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4. 根据作物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合的除草剂

农业部登记的除草剂是保障农民和消费者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保障。在选购除草剂时,需要注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根据作物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合的除草剂。

相关拓展:

问:我国防除稻田稗草的主要除草剂有哪些?

稗草是世界性十大恶性杂草之一,也是水稻田中分布最广、危害最大、对水稻产量的影响最为严重的杂草。为了防除稗草,在过去的30多年里,以防除稗草为主的稻田化学除草技术成为我国水稻栽培最重要的配套技术,得到了大面积推广应用。化学除草剂的使用,不仅保证了水稻高产、稳产,而且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改善了劳动条件,已成为目前防除稻田稗草的最主要途径。由于过度依赖和长期使用品种较单一的化学除草剂,导致了稗草抗药性的发生和发展。
一、我国防除稗草的除草剂使用历史
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我国人口密度较大的广东、湖南等省开始在一些稻田使用五氯酚钠和除草醚防除稻田禾本科杂草。60年代中期,除悉冲草醚、敌稗、敌草隆应用于水稻田除稗,但由于这些品种加工剂型落后,质量不佳,使用效果难以令人满意,影响了其推广使用,到1969年全国农田化学除草面积还不到100万公顷。
20世纪70年代,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引进禾草丹、禾草敌、丁草胺等多种水稻田除草剂,通过全国农药大田药效试验示范网,在广东、湖南、云南、上海、黑龙江、吉林等11个省、直辖市组织化学除草全国协作,进行水稻田化学除草药效试验、示范,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先后在湖南省常德市开展禾草丹防除稻田杂草、在广东省潼湖农场机械化水稻直播和飞机直播稻田使用禾草丹防除杂草等进行重点大面积示范。根据除草剂药效试验、示范结果,召开了全国农田化学除草试验研究成果的学术讨论和示范现场会议,建议引进和生产适合我国需要的新除草剂品种,到1978年水稻化学除草面积占农田化学除草面积的70%,达200万公顷以上。1979年以后,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劳力逐步向工、副业转移,农田化学除草受到广泛的重视,农业科研院所、院校,化工生产、外贸、供销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农业部植物保护总站和农业正扒部农药检定所的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大面积国外新品种除草剂的试验、示范。同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安排外贸进口、化工部安排研制,引进和投产了大批量新品种除草剂,为水稻化学除草技术知识的普及和农田化学除草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1985年以后先后引进和开发了丁草胺、禾草丹、_草酮、禾草敌、哌草丹、乙氧氟草醚、丙草胺、异丙甲草胺、高效禾草丹、乙草胺、莎稗磷、丙炔_草酮、环庚草醚、苯噻酰草胺、二氯喹啉酸、双草醚、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嘧啶肟草醚、_唑酰草胺等水田除稗剂(表6)。至2024年,我国水稻田除稗剂的使用量达2万吨以上,防治面积0.3亿公顷(次),其中丁草胺、乙举陆昌草胺、二氯喹啉酸的使用面积均在0.33千万公顷(次)以上。
丁草胺是一种选择性内吸传导除草剂,芽前和苗期均可使用,常用剂型有50%丁草胺乳油和60%丁草胺乳油。它于20世纪70年代末首先用于移栽稻田防除稗草和部分阔叶杂草。随着磺酰脲类除草剂苄嘧磺隆、吡嘧磺隆等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我国进行登记和推广,丁草胺和苄嘧磺隆的混剂登记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我国进入高峰,由于其具有高效、广谱、安全等优点,因而得到了大面积推广应用。当前丁草胺、丁草胺与苄嘧磺隆的混剂是我国水稻田主要除草剂品种,广泛使用在从东北至海南的我国南北稻区移栽稻田、抛秧稻田、水(湿润)直播稻田和旱直播稻田,年使用量8千吨以上,应用面积0.08亿公顷(次)以上。
乙草胺是一种高活性的旱地芽前土壤封闭性除草荆,1994年我国首次登记作为与苄嘧磺隆的混剂用于移栽稻田防除稗草等,由于其具有高活性、低成本的特点,因而得到了迅速推广。2000年登记的乙草胺与苄嘧磺隆、吡嘧磺隆的混剂达83个,当年推广面积0.08亿公顷(次)。当前,乙草胺与苄嘧磺隆、吡嘧磺隆的混剂是长江流域以南移栽稻田使用面积最大的水田除草剂,年应用面积0.1亿公顷(次)以上。但乙草胺仅限在长江流域以南移栽稻田使用,不推荐用于抛秧稻田、水(湿润)直播稻田和旱直播稻田。
二氯喹啉酸属合成激素类除草剂,于1984年由巴斯夫公司开发,1989年在我国取得登记。它是水稻田经济、有效、安全的防除稗草的优秀除草剂品种之一,尤其对高龄稗草有特效。1990~1991年开始在湖南直播稻区南县、安乡县、大通湖农场有二氯喹啉酸示范,之后几年推广面积并不大。1996年江苏省的多家企业在水直播稻区进行二氯喹啉酸的大面积示范。1997年湖南省南县销售50%=氯喹啉酸可湿性粉剂6.5吨,推广面积近133万公顷,占当年直播田除草面积的70%。2000年50%二氯喹啉酸可湿性粉剂在湖南销售达20吨以上,推广面积5.33多万公顷,占直播稻田面积的70%。
表6防除稻田稗草的主要除草剂
化学结构类型通用名英文名应用范围酰胺类丁草胺Butachlor移栽稻、抛秧稻、直播稻、旱直播稻酰胺类乙草胺Acetochlor移栽稻(限长江以南)酰胺类丙草胺Pretilachlor移栽稻、抛秧稻、早直播稻、水直播稻(丙草胺十安全剂)酰胺类苯嚷酰草胺Mefenacet移栽稻、抛秧稻酰胺类异丙甲草胺Metolachlor移栽稻化学结构类型通用名英文名应用范围四唑啉酮类四唑酰草胺Fentrazamide水直播稻杂环类二氯喹啉酸Quinclorac移栽稻、抛秧稻、水直播稻杂环类环庚草醚Cinmethylin抛秧稻有机磷类莎稗磷Anilofos移栽稻、抛秧稻三唑嘧啶磺酰胺类五氟磺草胺Penoxsulam水直播稻、早直播稻、抛秧稻嘧啶水杨酸类双草醚Bispyribac-so-dium水直播稻(不推荐用于糯稻和粳稻)嘧啶醚类嘧啶肟草醚Pyribenzoxim水直播稻(不推荐用于糯稻和粳稻)芳氧苯氧丙酸类嗯唑酰草胺Metamifop水直播稻、旱直播稻苯氧羧酸类氰氟草醇Cyhalofop-bu-tyl水直播稻、旱直播稻、抛秧稻芳氧羧酸类高嚼唑禾草灵Fenoxaprop-p水直播稻、旱直播稻(水稻5叶期以后使用)杂环类嚼草酮Oxadiazon移栽稻、抛秧稻、旱直播稻嗯二唑类丙炔瞎草酮Oxadiargyl移栽稻、抛秧稻氨基甲酸醋类禾草丹Thiobencarb移栽稻、抛秧稻、水直播稻氨基甲酸酸类禾草敌Molinate移栽稻、抛秧稻、水直播稻氨基甲酸酯类哌草丹Dimepiperate秧田、水直播稻苯胺类二甲戊灵Pendimethalin旱直播稻二苯醚类乙氧氟草醚Oxyfluorfen移栽稻、抛秧稻杂环类百革枯Paraquat免耕稻田有机磷类草甘膦Glyphosate免耕稻田有机磷类草铵膦Glufosinate免耕稻田
禾草敌是我国引进较早的水稻田专用除稗剂,具有防除高龄稗草、施药时期宽、对水稻极好的安全性及促进早熟增产等优点,适用于水稻秧田、直播田和移栽稻田。同防除阔叶草的除草剂混用,易于找到稻田一次性除草的最佳时机,是稻田一次性除草配方中效果很好的除稗剂。从1985年开始在长江流域稻区、东北稻区及西北的宁夏、新疆大面积推广应用,至2000年年使用面积33.33万公顷左右,2024年开始逐渐退出市场而被五氟磺草胺等产品取代。
_草酮是杂环类选择性除草剂,主要在杂草出苗前后,通过敏感杂草的幼芽或幼苗接触吸收而起作用。可以在水田、旱田施用,有效防除稗草、千金子、牛毛毡、异型莎草、水莎草、日照飘拂草、鸭舌草、雨久花、泽泻、节节菜、假蕹菜、水苋菜、水马齿和四叶萍,能明显抑制眼子菜、矮慈姑和萤蔺等。土壤处理,通过杂草幼芽或幼苗与药剂接触、吸收而起作用;苗后施药,通过杂草地上部分吸收。该药剂进入植物体后积累在旺盛生长部位,抑制生长,致使杂草组织腐烂死亡。
该药剂在光照条件下才能发挥杀草作用,但并不影响光合作用的希尔反应,是通过对原卟啉氧化酶的抑制而发挥除草作用。杂草自萌芽至2~3叶期均对_草酮敏感,以杂草萌芽期施药效果最好,随杂草长大,效果下降。水田用药后药液很快在水面扩散,迅速被土壤吸附,向下移动有限,也不会被根部吸收。在土壤中代谢较慢,半衰期为2~6个月。1980年,广东、湖南、吉林等省开展_草酮防除水稻田杂草试验。由于当年南方稻区水稻多为移栽,化学除草一般安排在移栽后5~7天结合追肥进行,这种施药方式导致_草酮施用后水稻药害严重。多年来,_草酮在南方稻区移栽稻田一直没有推广开来。而北方稻区由于推广移栽前施药,大大提高了对水稻的安全性,_草酮得到了大面积推广应用,成为了北方稻区的主要除草剂品种,使用至今,年处理面积仍在33.33万公顷左右。近年来,江苏、安徽等省水稻旱直播发展很快,2024年播种面积100万公顷左右。旱直播发展使得_草酮得到了大面积推广应用,以_草酮和丁草胺为主的混剂成为旱直播稻田最大的土壤封闭除草剂品种,2024年施用面积约53.33万公顷。
_草酮的使用技术:北方移栽田,一般每667米2用12%_草酮乳油200~250毫升或25%_草酮乳油100~120毫升,此外还可每667米2用12%_草酮乳油100毫升和60%丁草胺乳油80~100毫升加水配成药液泼浇,施药后插秧,至少要间隔2天。江苏、安徽的水稻旱直播田,在播后苗前杂草出苗前,每667米2用25%_草酮乳油100~200毫升或25%_草酮乳油70~150毫升加60%丁草胺乳油70~100毫升,加水45~60升配成药液,均匀喷施。

问:乙氧氟草醚是什么?

乙氧氟草醚,是一种封闭型除草衡携剂。最早由美国罗门哈斯公司研发,商品名称叫果尔,是一种用于水稻插秧田的除草剂。2024年,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第一个在农业部登记,商品名称是惠尔,专用于昌拦祥松树,柏树,耐搏杉木等针叶苗木除草。这几年国内开发生产乙氧氟草醚的厂家很多,用于葱等植物。杨凌绿保

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第十七条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6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第十九条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部。初审不通过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9九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等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按照农药登记评审规则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第二十四条在登记审查和评审期间,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的种类以及其所依照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因为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间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发生变化。

新农药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的其他申请人的新农药登记申请,可以继续按照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予以审查和评审。其他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申请,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5年。

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变更或延续的,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向农业部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应当在六6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农业部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审查中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十四条监测内容包括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价:

(一)发生多起农作物药害事故的;

(二)靶标生物抗性大幅升高的;

(三)农产品农药残留多次超标的;

(四)出现多起对蜜蜂、鸟、鱼、蚕、虾、蟹等非靶标生物、天敌生物危害事件的;

(五)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对农药使用者或者者接触人群、畜禽等产生健康危害的。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五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和产品召回、生产使用过程中事故发生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登记十五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第三十七条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或者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规范性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

(四)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农业部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

(六)应当不予受理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一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登记的,撤销农药登记证,三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九条对提交虚假资料和试验样品的,农业部将申请人的违法信息列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依法终止或者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的;

(三)农药登记资料已经依法转让的;

(四)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农业部推进农药登记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登记申请和受理,通过农业部网站或者发布农药登记公告,公布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农业部将其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业部、省级农业部门及其负责农药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审查、评审结果、意见负有保密义务;与申请人或者其产品(资料)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农药登记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5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登记工作。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有权向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特色小宗作物的范围由农业部规定。

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

(二)原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必要时可加入少量的添加剂。

(三)母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可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剂和适当的稀释剂。

(四)制剂,是指由农药原药(母药)和适宜的助剂加工成的,或由生物发酵、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而成的状态稳定的农药产品。

(五)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任何被添加在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有农药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但能够或者有助于提高、改善农药产品理化性能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予延续;已经受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农药登记申请,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