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虫剂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此篇经验会给大家剖析一下“杀虫剂出口需要什么手续”的内容进行阐述,期望对你们有几许帮助,下面开始阅读吧!

?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有:农业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术、绒山羊繁育和品种培育技术、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航空航天轴承技术、激光技术等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我国还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涉及农作物繁育技术、水产种质繁育技术、化学原料生产技术、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航天器测控技术、空间数据传输技术、地图制图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真空技术等领域。
2、有做过中成药出口美国的代理吗?是怎样的操作流程?操作流程如下:
(1)确定产品类别
无论是现有产品还是拟开发产品,要使其进入美国,首先要确定它以美国市场上的哪一类产品名义进入美国。中药只能以天然食品、饮食补充剂、天然个人护养品名义进口美国。内服的中药制剂按饮食补充剂、含有中药原料的保健食品按天然食品、外用中药制剂按天然个人护养品来划分其对应的美国市场产品类别。在确定了产品的类别之后,便要审查该产品是否基本符合FDA的要求。
(2)基本合格性审查
基本合格性不是指现有产品从包装、标签到产品本身电经符合了FDA的标准,而是指除包装、标签以外产品本身基本符合FDA的要求。

FDA对食品安全性的基本要求包括:
A.品中的微生物含量不得超标;
B.食品的重金属含量不得超标;
C.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不得超标;
D.食品配方中不得含有毒性物质;
E.食品配料中的某些特殊成分含量不得超标;
ABC三项标准基本上已经国际化,即食品卫生的国际通用标准与美国FDA的食品卫生标准基本一致。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卫生国家标准与美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也基本相符,因而只要产品质量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实际上也能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中药在我国属于药品而不是食品,它所执行的是我国的药品标准而不是食品标准,因而在我国属于合格的中药产品在进入美国时并不一定会符合FDA的要求——食品标准。最突出的问题是重金属含量。要判断某种中药产品是否合格进口美国,主要要看该产品的处方。一般来说,只要该产品中既无FDA禁用或限制使用的成分,又无美国鱼类与野生生物事务局规定的受保护动植物成分,该产品就基本上可以进口美国。

(3)确定产品改造(设计)方案
就中药出口美国所要进行的产品改造而言,最实际、最关键的工作是进行产品标签的改造以及由此导致的产品包装改造。就中药产品出口美国的实际操作过程而言,标签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在90%以上的情况下,FDA是根据产品的标签来决定是否允许外来产品进入美国;只有少数情况下,特别是FDA对某产品的安全性有怀疑的情况下,FDA才会对进口产品作抽样化验。大多数被FDA扣留的中药产品,问题往往首先出在产品标签上,甚至仅仅因为产品标签问题,而非产品质量不合格。
(4)中国出口与运输
这两个步骤属于一般外贸出口操作,提供好相关商业单证,向船公司定舱,找出口代理联系好报关、运输相关事宜
(5)美国进口申报及海关与FDA清关
中药产品进入美国,光有中国的中药产品生产商是不够的,在美国必须有相应的进口商。从某种意义上讲,中药在美国的进口最终是通过美国的进口商来实现或完成的。进口商是进口产品的受益者、进口手续的履行者,同时也是进口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产品运抵美国口岸后,进口商自己或委托报关行向美国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办理海关清关及FDA清关手续。就中药产品进口而言,进口报关需向海关及FDA提交下列材料:装箱单、**、每对一个产品的描述(处方是关键)或标签样本、无毒证明、整单进口产品的包装描述、提单、进口商身份号(联邦税号)。

一般情况下要找在当地有分销能力的客户做你的代理,他会提示你都需要哪些文件需要你提供。以及包装说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规避某些字眼。
3、农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4、2026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我们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退(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或国际金融组织**,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的援外优惠**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26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⑴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业产品; ⑵饲料; ⑶农膜; 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素、磷铵和硫磷铵; ⑸农药生产企业**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⑹**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⑺电影制片厂**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原油(指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的援外优惠**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拓展好文:水产出口报关需要什么手续(水产品出口流程)
原标题:水产出口报关需要什么手续(水产品出口流程)
水产出口报关需要什么手续(水产品出口流程)2026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6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水产品672.4亿元,占我国水产品出口总值的48.2%。按单一国别计,我国水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分别出口235.6亿元、111.3亿元、99.7亿元、85亿元、65.6亿元,具体如下:
2026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水产品示意图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一、日 本
01、监管机构:
**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林水产省(MAFF)、厚生劳动省(MHLW)、消费者事务署(CAA)和**海关及关税局。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法》、《健康促进法》等。**对水产品等食品中的农用化学品(包括杀虫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残留采用肯定列表制度,包括74种豁免物质和20种禁用物质清单;对**官方没有确定农用化学品最大残留**(MRL)的,适用0.01ppm 的默认**,抗生素除外。**对未确定**的抗生素物质采取零容忍政策,一律规定为不得检出。 **还针对用于生食的双壳贝类和其他贝类中的诺如病毒、甲型肝炎病毒、 鱼类和贝类中的汞、多氯联苯、贝类毒素、水产品中的微生物等进行规定。
03、合格评定程序:
1.**对进口水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检验方面,**重点关注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安全卫生指标,并采取自主检查、监控检查、命令检查和行政检查(监控检查除外)等四种进口管理检查措施。其中,自主检查最为宽松,检查比例小于货物总量的1%,要求进口商自主抽取样品,检查费用由进口商**;监控检查的比例一般为10%,如果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规,那么将会被转化为强化监控检查,抽检比例会有所提高,检查费用由****承担;而命令检查最为严格,抽检比例达到100%,在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出口商两次违反特定**标准后,从该国家进口的所有受影响商品都将受到命令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厚生劳动省要求一年内对该出口国的产品进行 300 次合规测试或该出口国两年内没有进一步违规行为出现,方可取消命令检查决定。此外还有监控检查以外的行政检查,主要是针对初次进口、出口国在卫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要要求的食品进口、运输途中发生特殊事件等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厚生劳动省会定期发布进口产品违规清单及监控检查计划。进口检疫方面,农林水产省根据《渔业资源保**》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疫,具体流程包括进口许可申请、书面材料审查、现场检验检疫、隔离管理、精密检查等。
2.**通过产品认证制度等合格评定方式对进口农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其中包括农业标准化管理认证和产品注册等。
**的农业标准化管理认证,即JAS认证,是基于**农林水产省《关于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正确化的法律》(JAS法)所建立的对**农林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制度。任何在**市场上**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接受JAS制度的监管,遵守JAS制度的管理规定。
**进口产品注册不是强制性的。 厚生劳动省管理自愿产品注册程序,通过注册的产品可以加快进口检验检疫程序。当进口食品被确认符合**食品卫生法时,厚生劳动省将对产品和制造商进行登记,并免除一些进口检查,产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进口食品制造商需通过海关向厚生劳动省申请进行产品注册。

3.标签标志制度
消费者事务署根据《食品标签法》要求在**市场所有出售的水产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原产地、致敏原、保质期、功能性申明、生物技术等信息,具体格式要求见参考资料?。2026年6月17日,**水产厅的水产标识检讨会发布进口鱼类原产地标识新规,其中对原料原产地的要求,由原有的6种水产品扩展到9种。
04、水产品进出口报关程序:
企业对**出口水产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进口通知书”“关于原材料、添加成分和制造方法的证明资料”“卫生检疫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具体进口程序流程如下图所示:
**水产品进口报关程序图
二、韩 国
01、监管机构:

韩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海洋水产部水产品品质管理院(NFQS)、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MAFRA)、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农林畜产检疫部(APQA)、韩国关税厅(KCS)。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韩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渔业生物病管理法》、《渔业生物病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韩国《食品的标准和规格》对水产品制定了重金属、异物、微生物、真菌毒素、二噁英、放射性物质、苯甲酰、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药物成分残留和焦油染料等多项**残留标准;并针对冷冻食用鲜鱼头和冷冻食用新鲜海鲜规定了包括总汞、甲基汞、铅、镉、大肠杆菌、细菌总数和组胺等**指标。 食品添加剂要求详见《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包装容器要求详见《仪器、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格》。韩国于 2026年开始实施农药肯定列表制度 (PLS),即当韩国食品法典中没有确定 MRL 时,适用0.01ppm 的默认**。
03、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食品等标签标准》对标签进行定制和粘贴,且标签内容需使用韩语,具体包括“产品名称、进口商、生产商、包装商信息、原产国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储存方法、转基因标识、注意事项等27项内容。
2.原产地标识。2026 年 7 月 1 日,韩国海洋水产部宣布对韩国产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并于 2026 年开始积极推进对进**鱼实行原产地标识。
3.先检验后通关制度。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检验分为感官检验和理化检验两项。感官检验包括:形状、颜色、新鲜度、规格、外来异物、光洁度和温度等。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包括:重金属、大肠杆菌、金**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李斯特氏菌、抗生素等药物和贝类毒素等。对进口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韩国发布2026年进口水产品检查计划列举了对中国出口的淡水虾检查硝基呋喃类项目,对中国出口的鳞鲀检查脱氢胆酸项目。

04、水产品进口报关程序:
向韩国出口水产品用于**或商业目的,则必须向食品药品安全部申报进口。在申报进口时,除了附上普通海关文件外,还需要提供出口证书。进口商、**食品的个人或法人,应当事先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业务的营业登记”。出口企业必须在对韩国进口申报前7天向食品药品安全部登记《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如出口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出口产品等。海关、食品药品安全部和农林畜产检疫部是参与水产品进口清关的机构,上述三个机构清关程序及要求详见参考资料。
三、泰国
01、监管机构:
泰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渔业局(DOF)、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公共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以及财务部下设的泰国海关。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泰国水产品进口报关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渔业法》《进出口商品法》等。泰国水产品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食品添加剂**收录在卫生部第418号 BE 2563 (2026)通知附件I和II中,如需使用未列在该规定中的食品添加剂,需经TFDA批准。兽药残留**收录在卫生部第303号BE 2550(2026)通知中,该通知规定了44组兽药的最大残留**;卫生部第299号BE 2549(2026)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禁用的氯霉素等6种兽药;卫生部第269号BE 2546(2026)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禁用的β受体激动剂化学组及其盐类。

农药残留**收录在卫生部第387号BE 2560(2026)通知中,规定了泰国农食产品农药最大残留**(MRL)和再残留**(EMRL),该通知还规定泰国对于未制定农残**的农食产品将参考CAC标准,并设置了0.01ppm的默认**。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收录在卫生部第414号BE 2563(2026)通知中,该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重金属、霉菌毒素、其他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的参考**值,对于未规定**的农食产品,进口商须以CAC标准为参考。
03、合格评定程序:
1.食品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法》,泰国食品分为特殊控制食品、质量标准控制食品、标签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类。一般来说水产品归属于一般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办理食品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进口设施或储存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
2.标签要求。泰国进口水产品标签须遵循第410号BE 2569(2026)卫生部通知,使用泰语进行标识,涵盖食品名称、食品注册号、致敏原、保质期等13项信息。
04、水产品进口报关程序:
泰国进口水产品在到达进境口岸前,进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相应的入境文件供泰国海关检查。进口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制造标准符合性证书等13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在执行检验检疫程序时,一般是由泰国海关、食品药品局、畜牧发展部、渔业部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农食产品检验检疫。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责任编辑: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植乐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