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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除草剂使用管理制度

2026-01-14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1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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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除草剂使用管理制度
1、贵州省茶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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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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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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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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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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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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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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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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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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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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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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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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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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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

第三十七条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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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氯氟除草剂能喷早熟禾吗?

1.明确:2甲氯氟除草剂能够喷早熟禾。

2.解释原因:2甲氯氟除草剂是一种广谱除草剂,能够杀死各种生长期的杂草,其中包括早熟禾。喷洒2甲氯氟除草剂能够有效地控制早熟禾的生长,从而起到除草的效果。

3.内容延伸:早熟禾是一种常见的杂草,会在农田和草坪中出现。对于种植作物的农民来说,早熟禾是一种危害非常大的杂草,会夺取作物的阳光、水分、养分等资源,从而影响作物的生长和产量。为了控制早熟禾的生长,农民需要采取有效的除草方法,其中2甲氯氟除草剂是一种常见的选择。在使用2甲氯氟除草剂时,需要注意保护好作物和环境,遵守使用说明,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4.具体步骤:使用2甲氯氟除草剂喷洒早熟禾的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药剂说明和作物农艺要求,选择合适的剂量和施药方式;

(2)在天气晴好、气温适宜的时候进行喷药,避免气温过高或过低,影响药效;

(3)在喷药前,将作物周围的杂草和秸秆清除干净,避免阻碍药剂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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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喷雾器均匀地喷洒药剂,注意避免药剂浓度过高或过低;

(5)喷药后,避免人员进入喷洒区域,防止药剂对人体造成危害;

(6)喷药后,及时清洗喷药器具和身体,避免残留药剂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

3、林业耕地管理办法?

以下是《林业耕地管理办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耕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耕地,是指为了发展林业生产而划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企业等单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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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林业耕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用于林木种植、林果、林草养殖、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林业耕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林业耕地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耕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林业耕地的管理

第五条林业耕地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类施策、分类保护”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施策。

第六条林业耕地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

第七条林业耕地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制度,保障林业耕地的权属清晰和土地流转的合法性。

第八条林业耕地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合理安排林业耕地的利用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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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林业耕地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利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林业耕地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林业耕地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林业耕地的出让和流转。

第三章林业耕地的保护

第十一条林业耕地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十二条林业耕地的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质量评价和土地污染防治制度,保障林业耕地的土地质量和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林业耕地的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退化防治和生态修**度,保障林业耕地的生态功能和生态安全。

第十四条林业耕地的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制度,保障林业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单位除草剂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林业耕地的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保障林业耕地的流转合法性和流转后的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业耕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破坏林业耕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林业耕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业耕地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林业耕地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破坏林业耕地的,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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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林业耕地的管理和保护,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障林业耕地的合法权益和生态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4、农药药害赔偿责任划分?

1.农药药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农药生产企业、**企业、农民和**共同承担。2.农药生产企业和**企业应当对其生产和**的农药进行质量检测和控制,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果发生农药药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如果因为不当使用导致农药药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加强对农药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应当在农药药害发生时,对受害农民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3.农药药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同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和制度,确保受害农民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赔偿。

5、洁田是什么意思?

据悉,洁田模式是洁田技术和洁田耕作模式的总称,洁田技术是指以新型非转基因抗除草剂作物为核心,集成品种培育、分子育种、栽培管理等配套技术形成的综合性农业现代化生产技术体系;洁田耕作模式是指在洁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具有特定抗性的水稻、玉米、油菜等大田作物,配套专用除草剂,进行连作、轮作、套作、间作的种植制度。

当前,农业劳动力短缺日益严重,种植成本高,国际农产品竞争力强,种植业效益差、科技贡献率有差距。而洁田模式能有效解决杂草防除困难,实现一站式杂草防控的简单化、低成本、低风险,促进粮油作物高效生产,提升产品品质,实现轻简管理、效益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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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洁田模式已在四川、广东、安徽等多地、多点进行试验示范并获得成功。安全、简便、高效的杂草防控技术大大减少了农民劳动强度,提高了农民收益。

拓展好文:关于加强除草剂等农药的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除草剂等农药的管理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我场农药特别是除草剂监督管理,规范农药使用活动,保障科学、有效施用农药,保护农、林、畜等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杜绝违规用药和错用农药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体程序

  1、 农药采购

  用药单位报计划 → 植保站统计 → 种子粮油物资公司采购。

  所采购农药产品包装物上必须紧贴或者印制有标签并附具说明书,具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不得采购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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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药保管

  供应站具体负责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类别进行分类、分仓库保管,特别是各类除草剂要单独放置,不得相互污染,所有农药要做到标签齐全,容易识别,并做好相关台帐。

  3、农药发放施用

  根据植保站下达的病虫情报,用药单位按照计划面积计算好所需农药数量并填写表格 → 植保站审核签字 → 供应站发放 → 用药单位保管具体领取。

  用药单位在规定时间段内和特定的作物上遵照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正确配药、施药,做好记录,并做好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4、除草剂施用

  ①农作物田间除草剂的施用:除草剂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得超越登记范围使用,大田生产要慎用易造成严重药害的除草剂。未经田间试验,限于水稻上使用的除草剂不得应用于二麦上,同样,二麦上使用的除草剂不得应用于水稻上,如:二麦上使用的骠马要慎用于水稻上,否则易造成严重的药害和产量损失。

单位除草剂使用管理制度

  ②田头沟边、外包地、绿化地及防风林使用除草剂:原则上只准使用草甘磷类灭生性除草剂。

  二、具体要求:

  1、全场所有农药(农、林、仓储、卫生用)尤其是除草剂的使用程序:种子粮油物资公司采购→ 供应站分类管理→ 基层用药单位(大队及作业区、林业站、畜牧场等)具体使用 → 农技中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