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废弃物回收目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时,**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 有特殊**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食盐(国家专营物品)、烟草制品(国家专买物品)、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一般是指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食盐实行专营专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增加**财政收入;稳定食盐价格和流通情况;减缓民间财富积累;对食盐实行质量控制。
3、赤水河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为了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定制的
实施日期
2026年10月1日
相关会议

贵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26年7月29日
中文名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省人民**有关部门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
省人民**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责任制,流域各级人民**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负责。
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质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流域保护目标,经省人民**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纳入**及其主要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人民**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由县级人民**确定。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由上一级人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人民**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种植业、旅游业、文化保护资金和项目时,应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进行投资和捐赠。
第八条 赤水河流域建立以财政转移**、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九条 省人民**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 省人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流域功能定位,流域保护现状,流域保护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和重点,流域保护政策措施等内容。
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流域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目标和措施,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发展项目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赤水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省人民**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赤水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流域产业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
第二十条 省人民**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
鼓励依托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对于发展生态农业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内发展下列产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区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流域保护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区域内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能。
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在赤水河流域内推广节水、节能型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
第二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安排资金,加强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庄沼气池等清洁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所在地城镇应当根据省人民**批准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和指导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在赤水河流域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植树造林、荒坡地开垦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重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和治理。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主要水污染物控制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省人民**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给予适当奖励。
赤水河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的具体方案由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垃圾的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定期核拨污水、垃圾处理费。
单位、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县级人民**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条 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紧急事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本条例施行前在流域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四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废弃物;
(六)生产、**、使用含磷洗涤剂;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二条 流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排放的废水、产生的矿渣等固体废物,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依法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
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由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按照规定期限组织治理。

第四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和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在赤水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赤水河干流断面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由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四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污染物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第四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开发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和有偿使用原则,依法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同时,应当坚持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并兼顾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依法划定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范围。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赤水河流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重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或者划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并设立禁渔标志。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应当作为常年禁渔区进行严格保护。
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扎巢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捕捞、**野生珍稀特有鱼类。

第五十条 在赤水河内进行水下**、勘探、施工作业、路桥等水工建设,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建设。
第五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依托流域自然资源,依法申请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已经申报成功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高档次的原则,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产品,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旅游推介力度,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文化传承与保护
第五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文化实行重点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流域内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加强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抢救、保护,及时查处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保障文化遗产安全。
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五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内的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并依法予以保护。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镇、古城墙、古道、古埠头、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遗产,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十六条 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禁止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或者改变其风貌。

第五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民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族文化、航运文化、盐运文化、长征文化、酒文化、竹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传承流域特有文化。
第五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保护需要,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
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应当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和措施,积极履行保护和管理义务,依法保护、管理和利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坏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传承人应当积极采取保护、修缮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流域文化遗产特色和优势,制定文化旅游开发方案和实施计划,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六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第六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未完成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的,由其上一级人民**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赤水河流域保护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批准、引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批准、引进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淘汰;逾期不淘汰的,依法予以关闭,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拆除相关设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擅自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1]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4、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农林业
1、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
2、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6、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7、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水肥一体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8、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9、全生物降解地膜农田示范与应用及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10、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兽药等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及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开发

11、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2、远洋渔业、人工鱼礁、渔政渔港工程
13、牛羊胚胎(体内)及**工厂化生产
14、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5、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6、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

18、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
19、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0、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1、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2、天然橡胶及杜仲种植生产
23、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4、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5、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6、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27、防护林工程,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28、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29、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30、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1、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32、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33、竹藤、花卉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34、林木、草原基因资源保护工程,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3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36、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37、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38、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39、木、竹、草(包括秸秆)人造板及其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40、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41、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42、数字(信息)农业、林草技术开发与应用
43、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44、淡水与海水健康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淡水与海水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海洋牧场
45、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46、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47、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48、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卫星遥感应用技术)和气象信息服务
49、农业生产数字化改造和智慧农业工程
50、乡村厕所废物废水以及餐厨废物废水的收集处理与生态农业联合经营
51、面向资源化的乡村生活废水、生活废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与农田面源污染协同综合治理
5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53、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54、数字农村建设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
55、“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56、木材及木(竹)质材料节能、节材、环保加工技术开发与利用
57、湿态酒精糟(WDGS)的应用、生物质液体有机肥的应用
5、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有哪些?《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1.青石棉(禁止)

2.多氯联苯(严限)
3.多溴联苯(严限)
4.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严限)
5.三氯丙啶基氧化磷(严限)
6.丙烯腈(严限)
7.汞化合物(禁止)
8.艾氏剂(禁止)

9.狄氏剂(禁止)
10.异狄氏剂(禁止)
11.滴滴涕(二氯二苯三氯乙烷)(DDT)(禁止)
12.六六六·混合异构体(禁止)
13.七氯(禁止)
14.六氯苯(禁止)
15.三环锡·普特丹(禁止)

16.1,2——二溴乙烷(**B)(禁止)
17.氯乙酰胺·敌蚜胺(禁止)
18.2,4,5——涕((2,4,5——三氯苯氧乙酸)(2,4,5——T)(禁止)
19.二溴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DBCP)(禁止)
20.内吸磷(禁止)
21.氰化合物(禁止)
22.氯丹(八氯化甲桥茚)(严限)

23.杀虫脒(严限)
24.氯化苦(严限)
25.砷化合物(严限)
26.五氯酚(五氯苯酚)(严限)
27.地乐酚(严限)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1多氯三联苯(PCT)

2二氯乙烯
3环氧乙烷(非农药用)
4角闪石石棉
5四乙基铅
**甲基铅、
7灭蚁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6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是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
拓展好文:《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发布(附重大政策和重点产业领域目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举措,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入农业农村,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形成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格局,我部制定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引导带动功能,不断调动强化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发挥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3日
全文如下: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农业**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创新投融资机制,降低准入门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投融资需求,助力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重点任务提供有效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农**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拓展业务,注重合作共赢,多办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产业,把收益更多留在乡村;多办链条长、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产业,把就业岗位更多留给农民;多办扶贫带贫、帮农带农的产业,带动农村同步发展、农民同步进步。
2.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加快建成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降**度**易成本,创造良好稳定的市场预期,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重点领域。
3.坚持开拓创新。鼓励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市场化、专业化等优势,加快投融资模式创新应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开辟更多有效路径,探索更多典型模式。有效挖掘乡村服务领域投资潜力,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保持农业农村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二、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立足当前农业农村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农业**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一)现代种养业。支持社会资本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绿色化种养业,巩固主产区粮棉油糖胶生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延伸拓展产业链,增加绿色优质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青贮玉米、高产优质苜蓿等饲草料生产,发展草食畜牧业。支持社会资本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扩大生猪产能,加大生猪深加工投资,加快形成养殖与屠宰加工相匹配的产业布局;稳步推进禽肉、牛羊肉等产业发展,增加肉类市场总体供应。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优质**源基地,升级改造中小**牛养殖场,做大做强民族**业。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集约化、工厂化循环水水产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盐碱水养殖和深远海智能网箱养殖,推进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投资力度。
(二)现代种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型种业企业,提升商业化育种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种业国际竞争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强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育种创新、品种检测测试与展示示范、良种繁育等能力建设,建立现代种业体系。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南繁育种基地建设,推进甘肃、四川国家级制种基地建设与提档升级,加快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国家育种场、品种测定站建设,提升畜禽种业发展水平。
(三)乡土特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开发特色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乡土特色产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集约化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完善科技支撑体系、生产服务体系、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利益联结紧密的建设运行机制,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发展具有民族、文化与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发展一批家庭工厂、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培育“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规范化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发展特色食品、制造、手工业和绿色建筑建材等乡土产业。
(四)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粮食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业机械化、标准化水平,助力建设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和加工强县。鼓励社会资本联合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建设一批专业村镇。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建设一批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冷链配送等设施设备,提高冷链物流服务效率和质量,打造农产品物流节点,发展农超、农社、农企、农校等产销对接的新型流通业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产业强镇建设。
(五)乡村新型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创意农业、农耕体验、康养基地等产业,充分发掘农业农村生态、文化等各类资源优势,打造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服务规范的乡村休闲旅游目的地。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挖掘和利用农耕文化遗产资源,打造特色优秀农耕文化产业集群。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农技推广、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深松整地、农产品营销等生产**,建设一批农业科技服务企业、服务型农民合作社。鼓励社会资本改造传统小商业、小门店、小集市等商业网点,积极发展**零售、养老托幼、文化教育、环境卫生等生活**业,为乡村居民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六)生态循环农业。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废弃渔网具回收再利用,加大对收储运和处理体系、还田管网设施、准用渔具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大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投入力度,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探索秸秆打捆直燃和成型燃料供暖供热,沼气生物天然气供气供热新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长江黄河等流域生态保护、东北黑土地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七)农业科技创新。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参与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开展生物种业、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渔具标识和玻璃钢等新材料渔船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鼓励社会资本牵头建设农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参与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建设,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和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
(八)农业农村人才培养。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服务型人才培养,投资建设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基地、孵化基地,为人才提供更好的培训、实训、实习平台。鼓励社会资本为优秀农业农村人才提供奖励资助、技术支持、管理服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脱颖而出。
(九)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参与实施区域化整体建设,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鼓励参与渔港和避风锚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产品产地追溯体系建设,提**品分级和物流运输周转等服务。
(十)数字乡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数字农业、数字乡村建设,推进农业遥感、物联网、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提高农业生产、乡村治理、社会服务等信息化水平;参与农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基础数据资源体系和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推进优质特色农产品网络**,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十一)农村创新创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返乡创业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平台载体,加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社会资本联合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优质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展面向农村创新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产业技术、经营管理培训,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
(十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参与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运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美丽宜居村庄、文明渔港和最美庭院创建等活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等有机结合。

三、创新投入方式
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投入乡村振兴。
(一)完善全产业链开发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加快全产业链开发和一体化经营,开展规模化种养,发展加工和流通,开创品牌、注重营销,推进产业链生产、加工、**各环节有机衔接,推进种养业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服务业等渗透交叉,强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聚焦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链条,补齐产业链条中的发展短板。支持龙头企业下乡进村建总部、建分支机构、建生产加工基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支持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统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建设、产业融合发展等进行整体化投资,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区域性、系统性解决方案,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农民收入持续提升,实现社会资本与农户互惠共赢。
(三)创新**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让社会资本投资可预期、有回报、能持续,依法合规、有序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领域**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系统性梳理,筛选并培育适于采取PPP模式的乡村振兴项目,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资本进入退出渠道。鼓励信贷、保险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
(四)探索设立各类乡村振兴基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推动设立**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乡村振兴基金。鼓励有实力的社会资本结合地方农业产业发展和投资情况规范有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的行业优势,积极稳妥推进基金项目储备、项目推介等工作,鼓励相关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和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五)建立紧密合作的利益共赢机制。强化社会资本责任意识,引导围绕“米袋子”“菜篮子”、生猪生产等重点领域,做好疫情、灾害时期农产品稳产保供。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劳动、技术等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参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村企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产业化联合体等联农带农作用,激发和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和组织化程度,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让社会资本和农民共享发展成果。

四、打造合作平台
打造一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合作平台,为社会资本投向“三农”提供规划、项目信息、融资、土地、建设运营等一揽子、全方位投资服务,促进要素集聚、产业集中、企业集群,实现控风险、降成本、提效率。
(一)完善规划体系平台。统筹做好发展引导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建设规划等的管理制定、信息发布等工作,充分发挥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6—2026年)》《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26—2026年)》等为总纲,以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种业、乡村产业、农垦和农业科技、农业机械化、农田建设和农业国际合作等相关规划为指导,以地方农业农村发展有关规划为补充的农业农村规划体系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突出重点、科学决策,有序投向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二)构建农业园区平台。围绕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为核心的“三区一园”,以及农业产业强镇、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和孵化实训基地、精深加工基地、南繁硅谷等重大农业园区,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指导服务机构,发挥园区平台的信息汇集、投资对接作用。健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能力水平建设,增强各类园区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功能,不断提升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
(三)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平台。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粮食工程、大豆振兴计划,**业振兴行动、畜禽种业振兴行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以及包括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在内的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立项目征集和发布机制,引导各类资源要素互相融合。加强宣传和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重大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信息,提高项目透明度;充分发挥**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稳定市场收益预期,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四)推进项目数据信息共享。汇集农业领域基建项目、财政项目,以及各行各业重大项目,形成重点项目数据库,通过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向社会资本公开发布,发挥信息汇集、交流、对接等服务作用,引导各环节市场主体自主调节生产经营决策。推广大数据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
五、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与财政、发改、金融、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协调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相关规划编制、项目梳理,严格遵循乡村规划“三区三线”的空间管制,准确把握投资方向,积极探索具体方式,提高各类项目落地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加强对外资的管理,推动外资依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和要求,投资农业农村。
(二)强化政策激励。积极协调各部门完善激励引导政策,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政策,并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加快健全以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等为重要内容的政策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和招投标程序、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和投资需求信息发布机制、健全社会资本进入退出渠道等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农村社会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和农产品期货价格发现机制等为重要内容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快健全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以及信贷担保等为重要内容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
(三)广泛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培育合作理念,正确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农业农村经济领域。各地要加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成功经验和案例的总结,推介一批典型模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成果,营造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良好氛围。
附件:1.重点产业和领域目录
2. 重大政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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