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在别人包谷地打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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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出天花前浇水不好。
玉米一般在出天花和挂须的时候浇了水基本上就可以不用再浇水了,收割前十天玉米基本上都老了,再浇水也没有什么用处,不用浪费时间和金钱。
玉米出天花水前浇水没有效果。在种植玉米时,要细致的翻耕土壤,让根系能够快速适应环境,选择防涝抗旱或者高产量、高稳定性的品种,种植密度大概在一亩5000株左右,受到病虫侵扰时,克制用化学农药,多尝试生物防治,能降低病虫对药物的抗药性。
2、世界上真的有鬼吗?哥的气质~鬼都怕三分……
3、桑蚕养殖前景很大为什么没人养?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桑蚕饲养和市场风险高。主要表现在饲养和鲜茧的市场风险上,“蚕儿”“蚕宝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桑蚕娇贵的一种最好表述。
一是空气中毒。桑蚕饲养中,对空气的要求高,空气中如果有一股较为浓烈的气味,都要及时闭窗。几年前,我的家乡,有个烤烟乡镇,也希望再给农民一个增收渠道,引导群众栽桑养蚕,但由于烤烟在烘烤期间,会产生一股味道,导致桑蚕死亡,最后得不偿失,群众也就对这个产业不感兴趣,出现毁桑现象。
二是农药中毒。在农村,农药是缺少不了的生产资料,如果稍不注意,把药水喷洒在桑叶上,采回来给蚕儿食用,就会发生中毒死亡情况。或者由于打农药,没来得换衣服或者把身体冲洗干净就进入蚕室喂蚕,也会造成农药中毒死亡现象。

三是爆发蚕病。饲养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脓病和僵病,如果消毒不好,在大蚕期,快上簇结茧的时候,就会爆发,损失很大,甚至前功尽弃,没有一毛钱的收入。
四是储藏交售。由于蚕丝制品是奢侈用品,依靠出口为主,受市场影响大。我的家乡,虽有一个丝绸公司,但还是抵御不了市场冲击,好的时候,养蚕的效益还是不错,但大部分年份,行情离群众的心里预期,还有差距。如果囤着不卖,蚕茧又不同于其他传统作物,比如水稻,包谷等,可以暂时放在家中。因为它需要一套严格的工艺流程,才能杀死蚕蛹及保护好其内在品质。所以,遇到价格低的时候,也只能忍痛把它买去。
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栽桑养蚕付出的多。蚕桑产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这个过程中,既包括饲养中的付出,也包括田间管理上的付出。
一是在桑叶采集上。蚕在生长发育中,要经过大小蚕。小蚕期间,需要的桑叶量不大。但到了大蚕期间,食量暴增,不管天阴下雨,都得到桑田里依靠手工,采摘桑叶,又不能多采,只能按日采购。因为隔夜桑叶发酵,对蚕儿发育不好。
二是在饲养管理上。蚕儿在饲养中,需要不断消毒和扩座,为了保证蚕儿健康,每天都要把蚕体的分泌物,桑叶残渣,消毒物资残渣等清理干净,给蚕儿一个好的发育环境,直接不能耽误。一旦误事,蚕儿由于密度问题,长不大,还会得病。
三是在田间管理上。桑叶品质决定了蚕茧质量,除了日常性的喷药施肥外,每年桑树还需要石硫合剂消毒,削减枝条等一系列的农事,比较辛苦,让很多年轻人无法接受。
第三方面的原因,现在的就业门路宽。以前的农村,土地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父辈们,由于缺乏信息和技术等因素,一年到头就是在农村侍弄庄稼。加之,当时的城市没有今天扩展的那么快,就业门路也就相应的窄了许多。在我小时候,见的最多的就是蚕茧和蚕沙。在我们地方,一年可以养四次蚕(春蚕、夏蚕、正秋蚕和晚秋蚕),老小皆知,孩子们从小就不怕那蠕动的蚕儿。现在,多元化的社会需求,需要大量的人员,就业比较容易,更多的农村青年不再愿意从事这个行业,造成断层,从业人员减少也在情理之中。

1、玉米的耐药性很高,所以药的种类比较多。
2、灭多威,氰戊菊酯,功夫菊酯,48%毒辛乳油都可以,打钻蛀性害虫时最好加有机硅。5%氯虫苯甲酰胺悬浮剂20~40毫升或20%氯虫苯甲酰胺悬浮剂5~10毫升)。
3、玉米亦称、包谷、苞米、棒子。是一年生禾本科草本植物,是重要的粮食作物和重要的饲料来源,也是全世界总产量最高的粮食作物。
4、喷施烟嘧磺隆除草剂的田块,用药前后7天应避免使用有机磷类农药(如辛硫磷、毒死蜱、乙酰甲胺磷、氧乐果等),以免产生药害。
5、玉米对辛硫磷敏感,浓度稍高容易烧叶,症状是叶子上有白色斑块。施用辛硫磷过量可致叶片局部或大部分变白,致叶片干枯似冻害状。
拓展好文:【以案说法】错打农药殃及邻里 害人害己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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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误事,农民陈某错打剧毒农药,自家田地受损后,未及时上报村里,导致共用同一水渠的邻居王某又遭殃,协商不成,王某将陈某诉至**。
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开庭审理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二万九千余元,并承担鉴定费两千元。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系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承包了24.5亩稻田地,用于水稻种植,与被告陈某所承包的土地隔道相望。2026年4月,原告王某承包地全部投入水稻种植。
2026年6月,因被告陈某酒后操作失误,拌错农药,误将剧毒农药喷洒至其稻田,污染了周边水源,造成原告王某约20亩地水稻颗粒无收,给王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王某几乎丧失生活来源。
随着时间推移,王某曾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均遭陈某推诿拒绝。迫于无奈,王某将其诉至**。
面对王某的指控,陈某辩称,双方的承包地不相邻,两地受损成因不同。陈某从未向自家承包地或他人承包地喷洒剧毒农药,也从未污染水源,陈某与王某一样,都是受损的农户,陈某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官办案
兴隆台区**审管办负责人、员额法官马力在办理此案时了解到,原、被告的承包地分布在马路两旁下水渠两侧,被告承包地位于道路东侧,与原告承包地呈斜对角分布。
2026年开春,双方承包地均投入耕种。6月期间,陈某的农田用错农药,随后陈某发现农田部分秧苗从根部坏死并逐步蔓延,陈某自称其找专家咨询并买了解药施用,未有效果。但陈某未告知相邻地块的王某及其他农户采取措施。
因双方承包地均使用同一下水渠,干旱时王某抽用下水渠的水对农田进行灌溉,后王某发现其农田秧苗出现坏死和大量减产。期间,王某多次找到陈某要求赔偿损失,相邻地块的农户白某家也因地势低受害严重,认为是陈某家渗透过去的含农药的水源浇灌所导致,多次到陈某处理论此事。
到秋季稻谷收割季节,受害农田大量减产,生长的谷粒干瘪发黑。陈某当庭自称其家水稻也遭受毒害,但并未报警。
鉴定评估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提出鉴定申请,兴隆台区**通过委托盘锦市中级人民**随机选取辽宁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该项评估工作。经评估,王某资产损失价值为43935.00元。

评估报告特别说明,受损的水稻亩产量按照2026年原告承包地所在的地域水稻正常生长平均亩产标准,水稻单价以收割水稻当天“地头”收购价为依据。
评估基准日(水稻收割日)当天,受损水稻共收割8599.50公斤,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收购水稻人员根据受损水稻出米率确定受损水稻市场收割单价为2.00元/公斤。
随后,因不能确定该水稻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某雇人装卸并**车辆将8599.50公斤稻谷拉至家中保存,为此支出装卸费和雇车费用2600元。8599.50公斤收割水稻按鉴定评估报告计算价值为17199.00元。
**判决
兴隆台区**认为,本案具备因果关系推定之条件,尽管未能进行药害鉴定,但仍可认定被告使用农药的行为与原告稻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陈某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受损水稻的损失为26736.00(43935.00-17199.00)元。另外,装卸费和车辆运输费用2600元、鉴定费2000元,损失是原告陈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陈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9336.00元(26736.00元+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负担391.60元,被告负担533.4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END
文字:李响
原标题:《【以案说法】错打农药殃及邻里 害人害己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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