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农药创新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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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全标准
最高人民**2026年11月18日发布《审理**、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前,非法经营罪已将非法放贷入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6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情形

特殊情形
个人
单位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160万元以上
一般8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8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8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64万元以上
一般32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4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32万元以上

16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50人以上
150人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40人以上

一般120人以上
黑恶势力
25人以上
75人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20人以上
6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
非法放贷情形
特殊情形
个人

单位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800万元以上

一般4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500万元以上
25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4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4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320万元以上
一般16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160万元以上
8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250人以上
750人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200人以上
一般600人以上
黑恶势力

125人以上
375人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上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法
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式
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利息计算方式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计算方式
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
累计计算
其他各类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各类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食盐案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烟草案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资金**结算业务案
(一)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非法经营外汇案
同非法经营资金**结算业务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1.骗购外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居间介绍。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案
出版、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非法经营出版物案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八、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案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非法经营信息服务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非法经营POS机套现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二、非法经营无线电设备案
非法生产、**“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三、非法经营**案
以提**他人开设**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四、非法经营伪基站案
(一)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五、其他非法经营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东标准
其他非法经营案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文件依据【点击查看】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
2..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6)
4.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
5.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9号)
6.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4号)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开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

8.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26]13号)
9.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1号)
10.广东省高院《全省****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26〕325号)
附:
72种涉嫌非法经营罪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1
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2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3
证券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4
期货
5
保险

6
资金**结算
司法解释/文件(2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7

外汇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号)
8
出版物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9

国际电信业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2026〕29号)
10
瘦肉精等添加物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6号)
11

食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6〕6号)
12
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8号)
13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26〕53号)
14
**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
1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26〕38号

16
证券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26〕1号)
17
POS机套现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9号,2026修正)
18

烟草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7号)
19
基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8号)
20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6〕12号)
21
烟花爆竹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6〕116号)
22
非食品原料及生猪屠宰、**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2号)

23
**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26〕16号)
24
有偿删除信息、有偿发布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1号)
25

“黑广播”“伪基站”、无限电**等无线电设备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26〕13号)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1号)
26
药品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4号)
27

**设备或软件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开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6〕17号)
28
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26〕229号)
29
非法****品或者**

《全国****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6〕129号)
30
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9号)
31
**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6号)

32
**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6〕24号)
行政许可(29)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33
医保卡套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4
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5

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6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7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9
粮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0
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41
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42

民用**
《民用**安全管理条例》
43
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44
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
45
国际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46
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7
石油成品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48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9

**
《**管理条例》
50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1
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52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3
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4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5
国际海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56

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
57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8
限制进出**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59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60
生物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61
军品
《中华人民共和**品出口管理条例》
其他判例(11)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62
行业评选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2026)海法刑初字第1114号案:擅自以国家科研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评选费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3
骨灰存放格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2026)年一中刑终字第03706号案:预售、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4

中外合作办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2026)一中刑终字第2083号案: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海外注册机构委托招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5
违法建设、**房屋
北京市高级人民**(2026)高刑终字第596号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6
外挂软件代练升级

《最高人民**公报》2026年第2期: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7
讨债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2026)二中刑终字第274号案:以牟利为目的,依托调查公司,非法经营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68
城区违章搭建商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翁士喜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违反国家规定,在城区违章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义收取租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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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运作招投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2026)二中刑初字第646号案:**案中侯军霞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与多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行为人等人帮助这些企业在多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中标后,行为人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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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收费路障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朱明远等人非法经营案:村干部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整道路,实际作为公路来使用,并私自设障向过往车辆收费,非法经营额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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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实交易**贴现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2026)南刑初字第297号案: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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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代购隐形眼镜、美瞳
人民**报案例乔某某非法经营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允许经营。行为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代购的方式**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构成非法经营罪。2、农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你是问怎样办理合作社经营许可证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另外,建议你在成立专业合作社之前,对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知识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把合作社办好!! 以下是我给其他网友回答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融.资、经营等的内容,企业也差不多,偷个懒,分享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新年好,事业兴隆,健康愉快!!? -------------------------------------------------------------------------------- 建议:经常到“农合网”去看看,那是关于合作社经营、融资、政策等方面的网站,内容非常全,你想了解的关于合作社的知识上面都有! --------------------------------------------------------------------------------- 国.家对合.作.社的补.贴,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你有多少社.员。合作社的重点在“合作”,国.家支持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合作社能够把群.众组.织起来,一起致.富!只有你自己或者三两人不叫合作社。如果只是你自己,建议申.办家.庭.农.场!二是你的合作社在带动周边产业发展、群众致富方面的作用如何。带动力越强,越容易获得补贴。三是除了种植(养殖)规模外,还要看看你的合.作社在产.品.销.售、技.术.支.持、统.一生.产标.准等方面是否有带动、带头作用。----------------------------------------------------------------------------------------------------------------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农民融.资:一、先说说合作社也公司的区别。合作社与公司类似农,一样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整合资.金.技术、统一生产和产品标准、统一供应农资等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办合作社实际上跟办公司的差不多,能否盈.利,跟经.营好坏有直接关系。自202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登.记注.册合作社,其中有很多都是空壳,几乎没有经.营,很多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得到政.策资金扶持,就跟有很多公司是空.壳一样。也有很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等方面搞得红红火火,盈利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大。二、合作社的有利条件:一是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农村经.营主体,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方面都有支持,前提是你的合作社做得好,有带动能力,在你自身能够盈.利的同时能够把农户带动起来共同致富,不是空壳。有特色、有带动能力、经营管理好的合作社通常能够获得国.家.资.金.项.目的支持。二是农村需要。分散经营是目前我们农村不能集约化发展,实现规模效益的最大阻碍,专业合作社是把农**.合起来,聚积.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扩大生产、闯市.场、抗风.险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能够把农民组织起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组织形式是目前我们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三、根据以上合作社的特点和政.策背.景,融.资途径有三:(一)争取国..家政.策性.投入。这应该是所有融.资途径里面相对最容易的途径了;(二)社员入.股。尽可能争取有经济实力的大户进入合作社,提高入社参.股.金.额,但是这一般融不了多少资。谁叫咱老百姓一般都没有多富裕呢。(三)银.行.贷.款。这很难很难。不管你是什么形式的经济组织,要到银行贷到款,最重要的是要有可抵压物!产.权在合作社名下的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都可以作为抵压物贷..款。如果没有低压物,只是一个空壳合作社,要贷到款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强调一点,在目前,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在银行是不能**的。但按照国.家政策趋势,农村土地、财.产确权将全面推进,不久的将来,土地经.营.权用于融.资、上.市易将成为现实。四、如果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当地农业.部.门的农村经营管理站咨询,他们会给你相关的答复。---------------------------------------------------------------------------关于合作社经营的几点建议:具体怎么成立专业合作社我就不细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有相关程序和规定,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到当地农业部门咨询,他们会给你具体的帮助。我这里说说怎么经营。一、做好调查:当你要决定投资做什么之前,必要的调查是要开展的。如你们当地适合发展什么,产品市场情况怎么样,你感兴趣的产业目前发展情况如何,你要有大体的了解,忌盲目投入发展!最简单的方法是去当地咨询农业部门,提出你想要了解的问题,他们会给你帮助的。当你做到了必要的调查,你会少走很多弯路!二、“不管做什么都要有个带头作用,自己没有富有,怎么取信别人。”这句话你说得非常好!首先你要先富裕起来,也就是要做出榜样来。我不知道你当地的土地情况是怎样的。但我有个对河南土地的大概够印象是:土地肥沃、一马平川、适合机耕!还有就是近年来不少农民朋友外出打工,家里的田地都没有人种了。建议你尽可能集中土地(承包应该是目前的主要形式),这也是目前国家大力提倡的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发展规模化种植!农业只有规模化才能出效益。一是你可以种植粮食,虽然种粮收入不高,但近年国家对种粮农民的各项补贴不断增加,进行的是”谁种粮谁受益”,比如四川成都种一亩粮的补贴最高可达300多元。除了种粮补贴外,还有农机购机补贴等。规模种植粮食是有效益的,并且由于种粮有种植技术相对容易掌握(已实现耕种收全程机械化,并且有专门的农机专业服务队,不一定自己**农机),投资少,一年见效的特点,在资金少情况下,不妨先从最简单的种粮开始。二是你可以考虑发展大棚蔬菜、食用菌等种植,河南不少地方蔬菜、食用菌种植发展的很好。郑州等地就有不少发展很好的农业公司,如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和开封之间的中牟县万滩镇)等。建议你有条件先去参观学习,开阔眼界,打开思路,磨刀不误砍柴工!三、当你建立起合作社后,有以下几点你要注意:一是一定要发挥出合作社的“合”的作用,合在一起是为了把大家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共同发展生产,共同闯市场。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因为他在带动群众方面的作用,如果你的合作社在这方面作用发挥的好,你就可以申报省级甚至国家级示范社,得到更多的国*家资金项目支持。现在政*府在支持合作社上面不是把干得不好的合作社扶持起来,而是重点对那些积极性高,搞得好的社进行扶持,让他搞得更好!(因为现在登记挂牌的合作社太多,大多数都是空架子。出发点恐怕大都抱着“看国*家能不能给点项目资金”的想法!)。二是你可以在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统一培训、统一定价、统一**方面做些事,这样以降低成本,统一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形成稳定的**渠道。合作社挣流通**的钱,挣服务的钱!三是现在政*府农业部门逐渐在加强农村经济人培训、农村人才培训等,建议你多参加。如果你们本地没有,你们可以向农业部门提出你们希望得到这方面的培训的意向,他们会考虑的。四、关于如何挣城里人的钱给你一些建议(一)从最根本的“吃”入手!城里人不是担心吃的不*安*全吗?想吃土鸡,想吃不打*农*药、不施化肥的菜,想吃生*态大米,想吃不喂*饲*料并且还不*注*水的猪*肉!我们就可以从这些入手,当然具体怎样才能产出符合城*里*人需求的农*产*品,那是技术问题了,你可以去咨询当地农业*部*门,他们有技术人员会帮助你的。这里提几点想法,一是你不能一个人单打独*斗,要和乡*亲们联*合起来,比如成立专业合作社、协会、公*司等,把你们这一区域乡亲们发动起来,一起发展,一起闯*市场,把你们这块地方的知名度打*响,让城里人知道有这么一个地方,这个地方有那么多放*心的产*品,还有那么多好玩的东西……。二是你们发挥两个主动:一方面是主动去城里找市场,主动把产品送到城里(而不是通过贩*子);另一方面是要让消费者主动到乡下来!可以通过在城市居民集中区开设农产品配*送(零售)站(打生态、绿色牌),定期配送(针对和你签订单的消费者)和长期**(针对这一片区的住房)。生态、绿色不仅只是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诚信和货真价实才能培养起固定的消费者并逐渐壮大你的消费者群。为了扩大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可以定期组*织消*费者到你的基*地上去参观,去体验你的生产过程,告诉他们,你的产品是是绿色的,生产过程是无*害的。同时你还可以让你的产品可追溯,如标明产品出园日期、种植地方、种植者、种植者、温馨提示等(这是为了让消费者感觉你的产品来*源可靠,可以信任!)。这一点上,我认为采用种养结合、猪沼菜(果)、绿色防控等模式、方式的生态绿色循环农业(主要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是方向。(二)让城里人到乡下来。现代农业,最赚钱的是让城里人来观光、休闲、采摘,来**你的产品,来吃,来住,来体验!要让他们来,创意很重要!有创意都有吸引力。这方面建议你去网上搜*索一些关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创意农业等文章看看(推荐你网上搜*索“北京草莓采着吃”、“桃醉城乡”等等,不错的创意案例,相信会让你耳目一新),也可以**这方面的书。?以上一些内容或许你现在用不到,但如果你要相在农业上有所成,甚至有大成,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区别于传统农业的发展思路、模式你必须要了解。一句话:思想有多远,才能走多远。农村是块热土,农业是朝阳产业,农业是永远不会被淘汰的产业,用现代农业的眼光发展农业,前途光明,大有可为!祝你事业顺利,财运旺旺,日子甜甜!
拓展好文:【通知】关于召开第六届中国农药工程研讨会 暨2026年农药产业智能制造峰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农药生产车间作为农药产品的“出生地”,其建设与管理水平是产品品质的前提保障,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无论是原药生产企业还是制剂加工企业,都在新、改、扩建项目中大量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设备技术,并逐步向智能制造迈进。这些企业的生产过程稳定性、工艺指标控制精确性、产品质量均一性、设备及工艺的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得到大幅提高,企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为进一步推动先进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在农药原药及制剂生产中的应用,指导企业提升工艺技术水平、提高节本降耗增效、促进智能制造实践能力,在变局和竞争中抢占先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拟于2026年11月17~19日在上海市组织召开第六届中国农药工程研讨会暨2026年农药产业智能制造峰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科技改造传统 智造赋能升级
二、会议内容
(一)智能制造专题
1.智能制造重塑化工生产运行新模式
华东理工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钱峰

2.大力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宋显珠
3.农药原药智能工厂模型及工厂改造经验分享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解决方案中心副总经理 朱建军
4.泛固体制剂的未来工厂构思
上海东风农药厂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福勇
5.农药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经验分享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程与IT管理部副总经理 **
6.制剂车间工业智能化改造经验分享
巴斯夫植物保护(江苏)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 江晓晨
7.农药企业工程数字化交付
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陆棋
8.精细化工一体化工厂案例分享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精细化工专家 廖友辉

(二)先进技术专题
1.农药行业危险工艺自动化系统改造及防范要点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授 綦长茂
2.嘧啶类高效绿色除草剂关键中间体路线策略及优化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凌云
3.农药及中间体清洁生产工艺研发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 杜晓华

4.农药生产设备的性能管理及智能、信息化
富美实(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维修经理 雷建强
5.交叉污染工程控制要点
拜耳(中国)有限公司亚太质量体系总监 陈高
6.新型分散设备在SC生产工艺中的应用
上海儒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建国
7.高通量微通道反应技术-实现农药原药和中间体的本质安全连续智能生产

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总裁兼总经理 姜毅
(三)配套解决方案
1.农药企业智能仓库改造方案
铽罗(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君杰
2.农药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金融解决方案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监 蒋萌
(四)主题观摩活动

会议期间组织“DF剂型先进工艺”和“跨国公司优秀OEM第三方企业”主题观摩
观摩时间:11月18日13:30-18:00
观摩企业:上海东风农药厂有限公司、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五)绿色高质量发展科技对接会
联合清华大学等科研院所、连续化生产技术研究单位、创新型农药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微反应等新技术合作洽谈。
(六)农药智能制造团体标准研讨会
讨论《农药行业智能工厂建设指南》《农药行业智能工厂评价规范》等2个团体标准编制方案。

(七)发布中国农药行业智能化配套企业名录
为推动农药行业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企业在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信息建设等方面的技术实力,促进农药企业和智能化配套企业的交流合作,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征集、发布《中国农药行业智能化配套企业名录》(简称《名录》)面向全行业发布,并推送给农药生产企业,欢迎相关企业积极参与。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联合主办:上海东风农药厂有限公司
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江苏金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赞助单位:上海儒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汤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合作单位: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华东理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四、会议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间:2026年11月17日13:00~21:00
会议时间:2026年11月18~19日,会期2天

会议地点:上海·上海宝华喜来登酒店(上海奉贤区南奉公路3111弄228号)
五、参会对象
1.各省农药生产主管部门领导;
2.农药原药、制剂、中间体生产企业负责人及战略部、规划部、技术部、采购部、安环部、工程部负责人;
3.生产、环保、安全、控制系统等配套企业负责人。
六、会议费用
1. 参会费用:会务费3000元/人(含资料费、餐费、场地费等);11月1日前报名并交纳会务费,享受会务费优惠价2800元/人,科研院所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会务费2500元/人。

2.《中国农药行业智能化配套企业名录》收录企业收取宣传费用5000元/家(内容包含企业简介、产品/技术介绍及优势)。
3.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往返交通费和宿费自理。
4.汇款信息(请备注工程会会务费)
汇款单位: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帐 号:780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六铺炕支行。
七、会议报名

(一)参会代表请填写回执表(见附件1,可登录“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官网**.ccpia.org.cn”下载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会务组将及时反馈报名情况。
(二)会议设有赞助合作、展位(见附件2)、平面广告等企业形象宣传模式,欢迎洽谈合作。
八、联系方式
李 慧(010 - 、 258)
张东生(010 - 、 850)
王若青(010 - 、 725)

唐 辉(010 - 、 518)
黄华树(010 - 、 456)
传 真:010 - 电子邮箱: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通广大厦7层
附件:
关于召开第六届中国农药工程研讨会暨2026年农药产业智能制造峰会的通知.pdf

回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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