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公司经营规定最新
需要因为驱蚊花露水属于杀虫剂范畴,含有驱虫成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驱蚊花露水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消费者**农药类产品应当选择农药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正规**渠道,以免**不合格、劣质或假冒伪劣产品给人身体带来危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传真等。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
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

第二十二条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3、农药经营许可证可以卖所有农药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可以卖所有农药。农药许可证只许可**国家允许**的农药,而不可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农药的种类很多,国家只允许**无毒或毒性较小的农药,对高浓度高毒性高残留的农药,国家出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可以卖所有农药。

需要找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需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第三十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罚款。按货值处罚;规定最低处罚额2000元;经营假农药和无证经营处罚货值的5~10倍;经营劣质农药处罚货值的2~5倍。
吊证。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经营劣质农药;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都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禁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拓展百科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6 号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拓展好文:第一批农药经营许可证五年期即将到,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2026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农药经营的人员、设施设备、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其中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申办方法等有明确规定,即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这就意味着,首批申领办理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将在2026年陆续到期。
2026年6月1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
快看看,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是不是要到期了!
如果2026年已满5年,小编提醒您: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请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 要求的,不予延续。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各位农药经营者要切记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将不得再营业。
卖农资必不可缺的就是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旦过期,不及时的延续,那被查到了很可能有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风险,所有农资朋友们赶紧重视起来啦!

可能农资朋友们不知道农药经营许可证怎么延续,在哪儿去办,要提交些什么材料,优农帮在此列出了续证/**要准备的材料,大家可以准备齐材料就去当地的农业局办理即可,划重点!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大家记得到期前三个月就去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需准备的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56学时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这里大家着重注意了!
有相关条例明确规定!!!
农资店必须具备农资电子台账记录,并且具备做农资的进销存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
随着手工台账的慢慢淘汰,将来用电脑记账已成趋势!所以农资朋友们记得做好电子台账哟!

农业农村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不同省份续证提交资料要求有所差异,目前,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等地区已陆续开通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通道与指南:
安徽省
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材料二: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同时,在《通知》中(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延续许可证要求查验2年以内的采购、**台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材料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材料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以及诚信经营情况);
材料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审查方式及标准中第(九)条同样提到电子台账的重要性:“可追溯管理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广东省
材料一: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材料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可下载标准模板)。
浙江省
材料一: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材料二:申请人承诺书(可下载标准模板)。
*需要先选择办事情形,精确展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在延续申请表模板中,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同样需要报告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从上述《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提交的资料来看,电子台账记录已经成为农药经营许可证续证重要条件之一,经营户需要引起重视,定期登记台账!

续证事宜,各省份还在陆续发布,本次未提及的地区,大家可关注当地续证申报主管单位官方消息。
云南省
申领材料(可下载官方模版):
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材料二: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重庆市
申领材料(可下载官方模版):

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材料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材料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在受理条件中明确指出: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江西省
申领材料:

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可下载官方模版)
材料二:农药经营许可证;
材料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需提醒的是:目前官方显示
仅支持窗口或快递办理,具体可拨打公示咨询。
福建省

申领材料:
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材料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申请表;
材料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材料;
材料四: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具体申报材料明细⬇️⬇️
黑龙江省

申领材料:
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材料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延续);
材料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材料(延续)。
首批拿到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朋友,这段时间一定要注意续证事宜。想从事农资经营,却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过56学时培训,或者不懂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的使用方法、作物植保技能,没有开处方的能力,潍坊利民职业学校颁发开办的《农药经营56学时在线培训班》一定要抓紧时间报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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